第六章 医疗鉴定:多少辛酸多少泪 三、解不开的死结

“责任”二字好辛苦

清明时节,一座荒草萋萋的坟前,一中年妇女双膝跪在地上:“阳阳啊,妈妈给你讨回了公道呀!”其情其景,使人凄然泪下。

1992年5月10日,湖南省安化县奎溪镇白洋村,在外婆家做客的刘阳被玩气枪的表兄无意中击穿左手臂,为防伤口发炎,其姨妈刘海容同邻居一起将刘阳送至奎溪乡卫生院检查。当班医生欧阳晓明查看伤口后,说要做清创手术,并开具处方:“利多卡因注射20毫升×2支局部浸润麻醉,0.9%氯化钠500毫升×2瓶冲洗伤口。”药房医生伍某问,5岁小孩要两支利多卡因吗?欧答:要两支。伍某便给了两支。欧阳晓明敲开两支利多卡因,把一支注射在刘阳伤口周围后,助手黄某也疑惑:“另一支也要注射吗?”欧再次说:“要!”欧阳又将另一支利多卡因大部分药液注射在刘阳另一侧伤口的周围,即开始伤口清创手术。20分钟后,刘阳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呼吸急促,欧阳晓明这才急了,立即喊其他医生来一起抢救。但为时已晚,经过40分钟抢救,已无力回天,刘阳的心脏停止了跳动。1992年5月15日,安化县公安局进行尸检,认为5岁小孩利多卡因最大剂量不能超过5毫升,而小阳身上已注射了8倍的剂量,死亡定性属麻醉药过量。1992年6月18日,安化县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由于利多卡因使用剂量过大,浓度过高,造成患儿刘阳中枢神经系统严重抑制,导致中枢呼吸衰弱继而循环衰弱而死亡,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当事人欧阳晓明是造成这一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998年6月30日,安化县卫生局作出决定,将欧阳晓明开除留用,另外由欧阳晓明和医院共同赔偿家属3000元。

刘阳的亲人不服,认为36岁的欧阳医生从事医疗工作10多年,不是不懂技术,而是严重不负责任。于是,从1992年7月3日开始,刘阳的母亲刘秋香开始了长达六年的艰难上访路。她不停地往返县、市、省三级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她住最低档的旅店,吃最便宜的饭菜,有时实在没钱了,就露宿街头。有两个春节,她都没有回家,还在四处奔波上告。其丈夫认为告也没有用了,便瞒着她去医院签了字,领了女儿一条命的钱——3000元。为此刘秋香气愤不已,回家便与丈夫离了婚。

几经周折,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1997年6月,益阳市医疗鉴定委员会重新作了鉴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就是这两字之差,谁能想到其中包含了刘秋香的多少心血、多少辛酸?

1997年6月24日,安化县法院开庭审理,1998年7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欧阳晓明违反处方规定,超剂量用药,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奎溪乡,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失费4.5万元。

刘秋香终于为儿子讨回了一个公道。但是,她对判决不服,认为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怎么就能用4万多元打发呢?这几年她为上告、打官司,都花了几万元。为此,她提起上诉。1998年11月11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秋香只能认命了——儿子啊,怪只怪为何你偏偏落在了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医生手里呢?

两份鉴定谁是谁非?

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张瑞英坚强地四处奔波,给许多人下过跪,因为她坚持认为,自己风华正茂的儿子是死于医疗事故,她状告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要求“一个说法”。

对于1997年2月12日下午的情形,她终生不忘。她在给福田法院的诉状中这样叙述当时的情形:她儿子桂家鸿在2月11日晚9时住进医院,到12日下午3点左右时,桂家鸿病情恶化,心跳加剧,呼吸急促,并说:“冷!”恰在此时,医生叫他转病房,张瑞英向医生提出“现在不能移动”,桂家鸿也表示若起来怕心跳加速。而主任医师吴某说:“自己起来!怕什么,这里是医院,有什么事我们负责!”张瑞英要求用平床加上氧气和心电图监控器同步搬移的意见也未被采纳,医生取下病人的输氧管,此时病人呼吸急促、脸色发紫,医护人员未主动抢救,家属喊来医生才手忙脚乱地插上心电图监控器。而病人已经两眼一瞪,脸色由紫变灰,吐了一口长气,嘴角出现白沫并有抽搐现象,此时应紧急抢救,但医护人员却袖手旁观,还有人喊:“快看!快看!癫痫发作了!”……

张瑞英认为,桂家鸿的死完全是红十字会医院医疗事故造成的,要求医院赔偿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红十字会医院在答辩状中写道:桂家鸿系散发性脑炎致脑干损害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属疾病死亡。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抢救和护理,认真负责,科学合理。桂家鸿之死系疑难危重病例的必然后果,医院在对他的诊疗护理中并无过失,更没有因该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导致其死亡等等。

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要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而委员会的重要根据是法医的检验鉴定。问题在于,到目前为止有两份鉴定书,这两份鉴定书又有明显出入。

深圳市检察院的法医检验鉴定书的结论认为:“桂家鸿系散发性脑炎致脑干损害造成呼吸衰竭死亡。”

对于这份报告,桂家鸿的家属认为,当天参与尸体剖验的两位医师对自己所作的结论不签名,而由另外两个法医向外发报告的作法不符合程序,另外,此次检验没有司法机构的委托书,检验结果未经复核人签字,就私自交给红十字会医院去补写病历,其提交行为不合法。

在原告的要求之下,福田区法院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桂家鸿尸体的石蜡包埋组织块16块和其父母的血液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认为:“桂家鸿心脏的心肌组织中存在有炎症病变;桂家鸿的脑组织切片有病理学改变,据此诊断为病毒性脑炎或‘散发性脑炎’,依据不充分;因送检材料有限,对桂家鸿的确切死因,难以认定。”

面对这两份鉴定,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1998年10月28日所作的鉴定报告指出:由于两份鉴定书“存在明显分歧”,“难于就现有资料对桂家鸿之死因作出明确鉴定意见”。

此件案子中最令人吃惊的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书上有这么一个“分析说明”:“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必须分别来源于亲生父母双方,……所提供的石蜡包埋组织块中……B13、B21、B22、B32、H11、H12、H13及H2存在桂金芳(死者之父)、张瑞英均无的遗传基因。”也就是说,上述编号的蜡包组织块几乎可以断定并非死者桂家鸿的!

张瑞英坚持认为她儿子是死于心脏病而非脑炎。她认为蜡块被“掉了包”。

蜡块的制作过程是这样的:尸体在红十字会医院病理解剖室进行剖验,做成的蜡块存放于医院中,后因作事故鉴定的需要,移交到卫生局保管,在法院的要求下,卫生局又将蜡块送回红十字会医院,后移交给法院,由法院送到司法部研究所进行鉴定。因此,与这些蜡块有联系的单位包括红十字会医院、卫生局和福田法院。他们都说对出现蜡块与桂家鸿遗传基因不一致的情况感到迷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福田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蜡块是按法律程序在红十字会医院里拿到的,上面的编号也是红十字会医院编的,现在蜡块仍保存在法院里,等待进一步的调查。

张瑞英表示,她不是想跟谁过不去,只是想弄清楚她的儿子是怎么死的,她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就此事进行处理,不要一拖再拖。

作为本案重要证据的蜡块为什么会出问题?谁应该为此负责任?这些疑问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揭晓。

艰难的“死亡”诉讼

黄靓,如果不发生那场医疗事故的话,今年应该是重庆大学四年级的学生。然而在四年前,仅仅因为一次普通的阑尾炎手术,姑娘的死亡通知书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几乎同时送到了她的家中。1995年7月18日,18岁的黄靓在即将上大学时做了阑尾割除手术。这个被院方称作“小得不能再小”的手术“割”断了黄靓年轻健康的生命。医院及其主管部门一口咬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黄靓的父母为此走上了漫长的、身心备受摧残的诉讼之路。

这是一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也是一场闻者无不垂泪、无不惋惜的悲剧!

在笔者的要求下,黄靓的父亲黄德金寄来了30多万字的材料,使笔者详细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1995年7月,刚参加完高考的宁夏长庆四中应届毕业生黄靓一身轻松。考分虽然还没公布,但估分的结果,使这位自小学起一直品学兼优的少女有把握憧憬着美好的未来:重点大学已向她招手了!

黄靓的父亲黄德金、母亲庞淑媛开始为一直令他们骄傲的女儿准备行装,这对心细的夫妻想把该做的一切都做了。女儿自上高三以来常喊小肚子疼,引起他们的忧虑。为使女儿上大学后能无忧无虑、健康愉快地学习,他们决定利用上大学前这段难得的时间为女儿再查一查,解除这个病痛。

他们将女儿领到自己所在的长庆油田采油三厂的职工医院。医院检查认为,黄靓患的是慢性阑尾炎,医院完全有能力实施阑尾切除手术。医生说:“割阑尾,小手术!”

到医院检查的第二天,也就是1995年7月18日的上午8点,黄靓一脸轻松地迈进了手术室,临进门还回头朝父亲欢快地一笑,让父亲放心。谁知,这一笑竟成了她留给亲人的最后的、永恒的一笑!手术中,黄靓呼吸、心跳骤停。等到中午,黄德金、庞淑媛夫妇得到允许进去看女儿时,黄靓已深度昏迷,形同死人了。请来专家会诊并进行抢救,未见转机。7月21日凌晨,黄靓又被转到位于银川市的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特护室抢救,但已回天无力,8月10日,黄靓死亡。

仅仅过去几天,重庆大学给黄靓的录取通知书就飞来了。

黄靓死亡当天,黄德金在银川就给采油三厂职工医院打电话,要求尸检,然而始终未做尸检(许多医疗纠纷中都是院方动员家属做尸检,以查明死因,分清责任,此例却是家属要求院方做尸检,而遭到医院拒绝,这其中的奥妙令人深思)。

8月30日,黄靓的躯体化作几缕青烟,骨灰则顺着黄河飘流入海而去。

采油三厂职工医院的主管部门长庆石油勘探局卫生处虽然未应死者家属要求到银川进行尸检,却于8月17日派人从石油局所在地甘肃庆阳来到采油三厂厂部宁夏盐池县大水坑镇,在认为“无尸检必要”的情况下,在100多公里之外作出“鉴定结论”。在这份鉴定结论中,充满了“诊断明确”、“手术无误”、“方法恰当”、“措施正确”、“抢救及时”、“实属不易”等赞美之词,最后的结论是:“该死亡病例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属于麻醉意外。”又说:“死亡原因明朗,不存在临床诊断不清的情况,故无尸检必要。”

闹了半天,黄靓是在一系列正确、无误的手术之中丢掉性命的。这也就是说,什么都没问题,是黄靓命该如此!黄德金夫妇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他们尤其难以接受的是:悲剧发生后,院方从未登门道歉,甚至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黄德金夫妇被激怒了!他们要用法律为女儿讨回公道。

介入法律程序后,黄德金才发现,医疗官司何其难打。首先,他对医学一窍不通,在大堆的名词、术语面前,黄德金几近盲人;第二,对于女儿在手术台上发生的一切,真相他不知道,知道的仅是,手术大夫在准备穿针给黄靓缝合刀口时,发现病人出现紫绀,就这一点,院方后来也不承认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生医疗事件后应依法提取、封存、检验现场遗留的材料,而事实上这些东西都被院方销毁了;第三,黄靓已火化,最能给死亡提供可靠证据的尸检没有做,一切判断只能根据院方提供的病历和大夫的口述。这三条,哪一条都不利于黄德金。

黄德金感到,从一开始他和院方就处在了一种不公平的对峙状态,院方作为一个组织可以无视他许多正当、合法的要求而高高在上,而他呢?在很多时候只能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一肚委屈,有冤难诉。

他开始向法律界求助,法律界对此反应强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俊认为,此案从病理与责任上讲,是典型的医疗事故。他在指明了院方的种种失误后,愤慨地说:“阑尾手术致死人命,这在医疗、医学进步的今天,应该算是一个天方夜谭。”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燕说:“该手术未经过家属签字,违反了规章制度,术中出现呼吸骤停、心脏停跳才被发现,就已是缺氧非常严重的情况了,那么在此之前,应有其他症状,如血压的变化,心脏的变化等,而术中,麻醉师必须时刻监护着,几分钟测一次血压、心脏,以防意外,好及时抢救,故此可以说,麻醉师的监测是不力的。”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麻醉专家安建雄证实了这一点,他在给黄德金夫妇的信中说:“鉴定书上有一明显失误,‘心跳停止7分钟,抢救存活20天实属不易’这是绝对不科学的。事实上,如在4至6分钟内进行复苏,成功率极高,而本例没有复苏成功,说明心跳骤停已超过4至6分钟,即麻醉师没有密切观察病人。”另一外科大夫说,心脏骤停只要发现及时,戴上氧气罩,吸几口氧就过来了。

在手术台上,很多人就这么过来了,而黄靓却没能过来,这当中除了发现太晚,抢救不及时外,再没有别的原因好讲。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原来对医学一无所知的黄德金开始研究麻醉学、外科学,学习医院工作条例,收集相关案例。三年多来,他因为在书店里抄书多次受到呵斥,但也得到了北京、南京、九江等地医学专家和律师的热心相助,他几乎成了半个麻醉专家和法律专家。从他给笔者寄来的30多万字的材料中,我们可以想像到他在为女儿讨公道的路上所经历的艰辛与磨难。他把这些材料题名为《艰难的“死亡”诉讼》,囊括了此案的来龙去脉、有关的法律法规、理论与司法实践、全国发生的典型案例等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前言和后记。其中上万字的《著名专家对手术麻醉工作的论述摘编》和《临床麻醉用药的严格规定》两份材料,涉及的麻醉学和外科学专著数十本,无论是其理论学术价值还是临床实用价值都不可低估。毫不夸张地说,现在医院里的许多麻醉师都未必掌握了他这样全这样深的麻醉学知识,至少没有看过他这样多的书。已成为半个麻醉专家的黄德金终于搞懂了什么叫“麻醉意外”。

《药物不良反应》一书中说,观察病人不细致和使用药物不当,是许多“意外”和并发症发生的共同原因。

《实用麻醉手册》中指出:麻醉的死亡原因往往与下列麻醉原因有关:(1)麻醉用药错误(包括错用药和剂量错误);(2)麻醉技术失误;(3)给药方法不当;(4)不能熟练掌握医疗仪器;(5)麻醉观察不细。

《临床麻醉学》认为:“麻醉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是麻醉意外发生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医疗纠纷中,受害者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当你不明白那些深奥的医学知识时,他说你不懂;当你懂了后,他则可以不理。

原宁夏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现年72岁高龄的吴家麟教授这时也被激怒了!著书、讲学和其他社会活动使他忙得不可开交,本没有精力办案,但他听了案情后,拍案而起,接下了案子。为此,他数次奔波于银川与盐池之间,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本案的立案、审理起了重要作用。黄德金夫妇在给笔者的信中说,你一定要在书中写写吴教授,写写这些主持正义的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还有那些正直善良的医务工作者。

这其中有一个值得一提的人,那就是自治区人民医院一个做了十几年外科大夫的李珩,自愿担当了第二委托代理人出庭。现在许多医疗官司受害者打不赢,关键除了医疗鉴定的不公正外,就是受害者缺乏医学知识,更不了解医院内情。作为一个医生,并且被告现任院长还是他当年的同年级校友,他敢于出来做受害者的代理人,这需要何等的勇气何等的正义感。他说:“跟医院打官司,就像民告官一样,很难打赢。现在有一种说法:‘三甲’(医院)成了‘三假’。医院为了保等级,就有病人死了更改病历的情况,还有所谓医医相护。我做这个代理人没有什么顾虑,我考虑的是公平、公正,对事不对人。”他对黄靓诊疗过程从医学责任技术角度提出颇多疑点,认为所谓的麻醉意外是站不住脚的,完全应该是院方的责任。

医医相护虽然客观存在,但正直的医务工作者还是占多数。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的一位麻醉专家,在给黄德金夫妇的信中,为其指出了院方在麻醉过程中的许多失误。他在信中说:“作为麻醉医师之同道,本不该介入这件事情,但了解到你女儿的特殊情景,不禁为之落泪,现述以下意见:1.从病例中不会找出太大的漏洞,原因是真有问题不一定会写,即使写,还可以改……”

留学德国的医学博士、外科主任医师裘华德,在看了有关材料后,当即表示:“我认为在黄靓一案中,长庆采油三厂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事故应属于责任事故。1.关于死因,‘麻醉意外’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严格地说,只有类似对麻醉药品超常敏感这样的情况,才可以勉强纳入‘麻醉意外’的范围,而这种情况,在使用麻醉药物后短时间内就会发生,不会一直到快结束时才发生……”

但是,这些麻醉专家和外科专家再学富五车,再言之凿凿,也无法撼动权力的大树。1996年5月22日,黄德金夫妇向采油三厂所在地宁夏盐池县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法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这是个难产的鉴定,家属催问多次,直到十几个月后的1997年12月5日,鉴定委员会才拿出与长庆石油局卫生处的鉴定结论没有多大区别的鉴定,仍认为是“麻醉意外”。

黄德金告诉记者,为了女儿这场官司,从1996年12月到1998年3月开庭,他往盐池跑了不下15次,就连代理律师吴家麟也跑了近10次,这样的官司,不要说打,听着都令人生畏。

苦难的日子一天天地熬,黄德金、庞淑媛夫妇终于熬到1998年3月26日法院开庭这一天。在法庭上,为给屈死的女儿讨回公道而用两年多时间将自己变成半个医学人士的黄德金夫妇,历数医院在此病例中的失误和失职:

1、按部定规章,实施手术前必须由病人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并告知其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实是:院方既未作必要的交代,也没有履行家长签字手续;

2、按规定,一般手术麻醉师应提前一天与病人接触,熟悉病人病历和各项检查结果,详细检查病人,事实是:从事麻醉工作仅一年多的兼职麻醉师是在动手术的当天早上才到手术室的,手术前一天没有察看病人,不熟悉病例和各项检查结果;

3、按规定,术前应检查病人的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及心、肺功能,事实是:医院只为病人做了其中的一项,即血常规化验;

4、按规定,麻醉师注射麻药后,应在病床边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和注射麻药后的反应。事实是:病人因缺氧口唇出现紫绀、心跳消失,却是由主刀医生首先发现的,而且紫绀的出现和心跳的消失有一个过程,此前病人的情况变化却未被及时发现,这说明麻醉师并未尽责;

5、抢救措施不当,一些仪器设备未用上,如心脏监测仪、呼吸器,前者根本没有使用,后者也未及时使用。在抢救时,连氧气管都是漏气的。另外,还有病人转院不携带病历,病历有涂改的痕迹等

面对原告的责问,被告采油三厂职工医院未作出有力的反驳,只是一再强调:有些问题虽然存在,但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本院仅是二级医院,各方面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本案应以医疗鉴定结论为依据……

黄德金夫妇提出了26.18万元的赔偿要求。黄靓的母亲庞淑媛说,给多少万,都不算多,因为我们失去了女儿,失去了欢乐,再多的钱也不能使我们回到过去的欢乐时光之中。之所以要这个钱,是为了要回生命的价值,并想提醒职工医院重视生命,珍视其他孩子的生命和其他家庭的欢乐。

1998年5月29日,盐池县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给黄靓治疗过程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的过错行为,但是该行为与黄靓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依法应予采纳,即黄靓的死亡属于‘麻醉意外’。由于黄靓的死亡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巨大的损失,且被告有过错行为,被告对原告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法院判决采油三厂医院承担黄靓的所有医疗费共计70719.70元,另付“经济补偿”4万元。

医疗鉴定显然起了重要作用。“鉴定”成了难以逾越的高山,连法律似乎也无可奈何。

原告认为,两份鉴定都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长庆石油勘探局卫生处的鉴定,只有四人参加,其中有两人是医院的上级,一人曾担任过本案中麻醉师的指导老师,不但专业人员不够法定人数,而且未实行回避。更主要的是,他们未去抢救现场,病人死后也未做尸检,所依据的仅是医院方面修改过的病历。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在鉴定条件丧失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在案发两年多以后,仅凭着医院有关人员带有倾向性的介绍,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诉,医院的院长和另一名医务人员居然参加了对自己的鉴定并且行使了表决权。黄德金在作出上述表述后,说:“虚假的、不合法的、丧失条件的鉴定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退一万步说,就算如鉴定结论所说,本案属“麻醉意外”,“麻醉意外”就一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吗?原告代理人吴家麟教授说:“一个花季年龄、风华正茂的健康女青年,因一个小小的阑尾手术而丧命,难道用‘麻醉意外’就可搪塞过去吗?”

一审判决作出后,医院方面未表示异议。原告则上诉至银南地区(现为吴忠市)中级法院,他们认为,法庭认定事实不清,有许多重大错误,与诉讼要求相距甚远。

黄德金夫妇在给笔者的来信中介绍了此案的近况:1998年8月进入二审后,10月13日开了一次庭,11月法院向银南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报告,而从此后便杳无音讯。黄德金夫妇多次到医鉴委催促,但至今没有结果。也许是他们太忙了,与他们忙的工作相比,一个少女之死算得了什么呢?

直到今天,黄靓的父母还在苦苦地等待着给女儿讨一个说法,他们已经等待了四年,我们还要他们等多久呢?

黄德金说:“我们将坚决打下去,二审不行就申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