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启蒙之光照耀欧洲 法的精神与三权分立
1689年1月18日,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孟德斯鸠,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了。他的祖父和伯父相继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父亲是军人。家庭的影响,使他从小就关心国家政治事务,尤其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经过刻苦钻研,他19岁就获法学学士学位,25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27岁继承伯父的职务。
孟德斯鸠对法院院长的职务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他在各种社交场合里,亲眼目睹了上流社会的荒淫奢靡的生活后,对封建专制制度失去了信心,积极探求一条革新的道路。为了使自己能专心从事研究,孟德斯鸠于1726年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高价出卖,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并进入法兰西科学院成为院士。
1728年,孟德斯鸠花了3年时间,周游欧洲,对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风俗进行了深入地考察,获得了丰富的材料。1734年,他的《罗马盛衰原因论》问世,轰动了欧洲学术界,给他带来很高的声誉。但是,真正使孟德斯鸠成为举世闻名的资产阶级卓越思想家的,还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把社会看作是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综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对各类社会历史现象进行精心地比较,试图把握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他对历来西方各种封建制度进行了细致剖析和全面批判,从理论上深刻地论证了一切封建专制制度必然走向灭亡,社会革新势在必行。
在法国,孟德斯鸠比较具体地规划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模式和各项基本制度。这一点为以后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都提供了借鉴。
孟德斯鸠把“法”广义地解释为事物的规律、法则,他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人类的法就是人的理性,法就是理性和各种事物的关系,也是各种事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法在各个国家,具体表现为政治、法律等各种社会制度。这些制度首先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同时也和国家的“自然状态”,即气候、土壤、生活方式、宗教、财富、人白、贸易、风俗习惯等因素有关系。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好的国家制度应符合人类的理性,能处理好各种社会因素的关系,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他特别强调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对国家的各项制度有决定性关系,恶劣的政体不可能有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必然要丧失存在的权利。于是,孟德斯鸠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深入批判,说它违背理性,违背法的精神,没有良好的法制,必然要走向灭亡。
在书中他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他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时至今日,影响仍然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