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娶风俗 第六节 繁简不一的离婚与再婚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并非仅是现代人的观念。在民族婚俗中,对待离婚与再婚的态度,因各族社会发展的程度、男女地位的情况而有别,这里反映出一个由自由到不自由又到重新获得自由的曲折历程。一般说,保留母系制遗风的民族,男女在离婚权与再婚权上是平等的。即使是已经确立了父权制的民族,情况也不相同。或由于妇女在生产中举足轻重;或由于女方尚可仰仗娘家亲族的保护;或由于在家庭关系中封建观念还不甚强烈,因而,在一些民族中妇女还有离婚和再婚之权。而在一些封建观念和夫权观念根深蒂固的民族,妇女的地位已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离婚权只操于男子之手,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只能完全听命于男人。由此演变出种种离婚和再婚的风俗。
(1)离婚习俗
㈠随意简便的离婚
照顾女方的离婚
实行男子出嫁,女子承家的拉祜族,结婚自愿,离婚也自由,或者说对女方有更多的照顾,这在各族离婚习俗中是仅有的。该族不论哪方提出离婚,都要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但若男方主动提出离婚,需要付出比女方多二至三倍的赔偿。孩子则由双方分别抚养,男孩归父,女孩随母。离婚仪式请寨子头人或长辈主持。一般用一根红线,两人各执一端,由主持者从中割断,随即把一杯茶水泼于地上,就算宣布了离婚。双方保存手中那一半红线为凭证(图14)。也可用一根蜡条,或一块木头,或一根竹片,剖开各执一半为凭。还有的是请全寨老人到神树下,祭神、吃饭,费用由提出离婚者负担。但实际上,经自由恋爱结婚的拉祜族人很少离婚。
图14 拉祜族的离婚仪式
不需公证的自主离婚
蒙古族感情不和即可分手,各自另觅知音。若男子提出离婚,就将妻子送回娘家;若女子提出离婚,则退回部分聘礼,把陪嫁带走,子女也随之而去。再娶再嫁,一般不再举行仪式。藏族离婚也无需任何手续,更不需证人,分居即可,以后男婚女嫁各随其便,互不相干。并且藏族视再婚如初婚一般。离婚再嫁,与寡妇再婚都不受干预。门巴族只要双方同意,平分家财即可分道扬镳,男孩留在父亲家,女孩跟着母亲走。
履行简单手续的离婚
傣族夫妻不和,女方就带上自己的财物回娘家,时间一长就形成离婚。上门的男子也可采取带上自己财物回父母家的方法,宣告婚姻的破裂。但离婚需举行简单的仪式。由提出离婚者征得寨子头人同意,双方互递一对蜡条就算离异了;有的把一块白布从中剪开,各拿一半。夫妻一方亡故,无论生者年纪几旬,都要举行象征性离婚手续:由生者放一对蜡条在死者棺木上,即表示与死者离异了;或生者牵白线一端,另一端拴在棺木上,由老人剪断。这样生离死别后,生者便可自行嫁娶。
布朗族是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再婚也自由的民族。如果夫妻不和,各人带走自己的东西,就算离婚。或是男方给女的一对蜡条,或两人砍断一根蜡条,都可以作为离婚的凭证。此后互不干涉。在云南勐海县,不论是从妻居还是从夫居,夫妻都是自备被褥。一旦离异,便由入居的一方带着行装返回自己的母亲家。事后如果想恢复关系,按照布朗族的习俗,如果是从妻居,就要由妻子主动去把丈夫接回来;如果从夫居,丈夫必须主动去接妻子。如果他们不去接,这就意味着婚姻不再恢复。有意思的是离婚后的布朗族男女,并未反目为仇,在双方各自重新建立家庭后,仍然可以礼尚往来,对方有困难时还会主动去帮助,他或她的新配偶对此处之泰然。体现出他们在处理婚姻关系上有很好的修养。
鄂温克族夫妻感情不合,可以离婚,但一定要禀告双方父母,并经女方父母调解无效,才可以离异。小孩属于男方,女方可带走自己的财产。
㈡赔偿离婚
许多民族对提出离婚者,要求其赔偿损失或彩礼,以限制当事者轻易提出离婚。受此制约的自然主要是妇女。但如何赔偿,在不同民族中也有区别。
傈僳等族的赔偿对双方比较公允。如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彩礼,有时男方还要给女方一点钱,甚至送一头牛,给女方遮羞。如女方提出,彩礼需加倍偿还,还要送男方一头牛遮羞。子女则女孩跟母,男孩随父。离婚时需请中间人刻木为证。当日杀一头猪,由中间人把刻好的木刻涂上猪血,然后男女双方对天盟誓。木刻上必须刻中间人的人数,由中间人保存,如任何一方反悔或抵赖,即出示木刻为证。和傈僳族相似的怒族,女子提出离婚要加倍退还彩礼。男子休妻,却只需送给妻一头牛遮羞即可。寡妇允许再嫁,但一应彩礼全归前夫家。哈尼族如男子提出离婚,就要给女方一笔生活费,并要抚养孩子;若女方主动,必须退还彩礼和给男方一些遮羞钱。为履行离婚手续,提出一方要交给寨子一定数目的钱。但在观念上,则重男轻女,凡离婚女子都被视为“不清白”的人。如果是寨主的女儿离婚,寨主因此必须辞职,否则人们就认为全寨将会倒霉。
苗族若是男子先提离婚,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要求。在贵州惠水一带,要给女方一二石米赔礼;黔西北则要给七头牛、七只羊、七斗粮以赔偿女方的损失。除赔礼外,还要给女方一定的生活费,称“补钱”。如女子提出,则要退还全部聘礼,黔西北地区还要给男方九套花衣服作补偿。侗族是由提出一方赔还订婚或结婚费用,女方还要退还全部彩礼。有原物退原物,无原物折价归还。也有的付以一定钱财,双方即可解除夫妻关系。鄂伦春族离婚,若系男方提出,女子可带走一半家产;若为女方提出,只可带走妆奁〔lian连〕,女孩跟走,男孩留下。黎族,妻子提出离婚前,先要找好一位愿意娶她的男子,说好由他代还原夫聘礼。男方提出,把妻送回娘家即可;也有送妻一头牛,意思是“让她骑牛找丈夫”;还有的即便女子先提出,因已为男方生了孩子,就可以不赔丈夫聘礼。离婚后,孩子一般留在夫家,如尚需哺乳,则妻子先带走,断奶后再送还。这期间,男方需给女方一定的抚养费。
白、德昂、独龙等族的离婚赔偿,明显偏向男方。如丈夫提出,因已付过彩礼,就不必再给女方任何赔偿,所以男子可以任意遗弃妻子。但如果女方要想离婚,就不仅仅是退还全部彩礼了,还要赔偿全部结婚费用。封建社会已发育得极为充分的白族,对女子不仅有经济的制约,夫权思想也对女子束缚得很严重,“好女不嫁二夫,好马不配双鞍”的封建思想要求女子从一而终,即便受尽折磨,也少有敢于主动要求离婚的。
佤族、珞巴族等处于父权奴隶制阶段,花钱买来的女子,地位与奴隶差不多,离婚更无平等可言。佤族夫妻感情不好可以离婚,但无论谁提出离婚,男方结婚时支付的聘礼都要由女子的新夫偿还,它就是该女子的“身价钱”。谁占有这个女子,谁就出这笔钱。珞巴族视买来的妻子为丈夫的动产,妻子无权要求离婚,丈夫也不会白白放她走,如不想要她,就把她转卖他人。
㈢休妻式离婚
此类离婚的一个共同点是: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却没有离婚的权利。它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休妻要写休书;一类则要丈夫的“口唤”,即丈夫让妻子滚蛋。
满族离婚者较少,有也多由男子提出,给妻休书为凭。离婚后,女子可得少许财物,孩子却一个也不能带走。京族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如妻子退还彩礼和结婚时所花的全部费用,丈夫就写给她一纸休书,权当收款字据,离婚后任其改嫁。锡伯、塔吉克和仫佬等族,同样只有男子有权提出离婚。被休的妻子还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但尚能在一定时期得到男方所给的生活费用,也可另行择偶,不受干扰。塔吉克妇女若被遗弃,很难再嫁。
赫哲族的休妻书用的是桦树皮或皮革,由丈夫在上面打上一个右手印和一个左足印,表示丈夫右手打妻子一个耳光,左脚又将她踢出门,休回她的娘家。它充分暴露了夫权对妇女的侮辱与欺压。认为“女子不如男子的一个手指头”的朝鲜族,在夫妻不睦时,男子可以寻花问柳,或找茬儿休妻;妻子则绝对不能对丈夫不贞,且无权首先提出离婚。
西北的回族离婚,需要得到丈夫的“口唤”,只要丈夫说上三声休弃的话,就可以不要妻子了,俗称“打三休”。要是女子想要离,男子不允许,终生也离不成。所以西北回族流行这样的谚语:“男子离婚一张纸,女子离婚一辈子死。”撒拉族妇女只有讨得丈夫的“口唤”——我不要你了,才能离婚和有再嫁权。若没有男子的口唤,再闹也白搭。认为丈夫是妻子的“第二个上帝”的维吾尔族,一旦丈夫说出“放了你”即“塔拉克”,就形成了离婚局面,夫妻就不能再呆在一个家中,但尚可复婚。如若丈夫口出三个“塔拉克”,妻子就必须马上离开,复婚也永无可能。
㈣不允许离婚
受封建和宗教意识的影响,也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哈萨克和塔塔尔族不允许离婚,一旦双方缔结婚姻,只有终生厮守。水族男子为顾脸面,夫妇不合也不离婚,但男子可以停妻再娶,妇女则只有独守终老。这种不合理的夫权欺凌,常遭一些妇女反抗——逃婚另嫁。但一旦被原夫抓回,就会遭到毒打,新夫势力不及原夫,还会被抄家,甚至杀戮。所以一般妇女都要远逃他乡。
各民族离婚的方法大体就是以上归类的几种。离婚的原因不外乎包办婚造成的夫妻无感情;或妇女不堪虐待;或婚前双方都社交自由,婚后丈夫依旧,妻子却受贞操观约束,因而造成夫妻不和。当然有些小吵小闹也会导致离婚。不难看出,大多数民族两性在离婚权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与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低下地位相当。自从妇女丧失了财产权,她们就成了父亲和丈夫的财产,因而也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离婚的权利。
(2)再婚习俗
无论哪个民族,男子丧偶再婚都是理所当然,即使有妻再娶也不成问题。因为在旧社会,多妻是有权势者和富裕者的特权。男尊女卑使再婚的困难仅仅存在于女子方面。一些民族鼓励妇女守节,另一些民族则对女子再婚有种种限制,如必须在男方宗族中转房,或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成婚等等,但也有些民族对男女再婚一视同仁。
㈠鼓励守节,也可再嫁
白族、哈萨克、达斡尔等族均鼓励丧夫有子的妇女守节。白族即使没有子女,也可以向丈夫的兄弟抱养一个孩子守寡。但也有的婆家看媳妇年纪太轻,怕她守不住,劝她再嫁,有受“好女不嫁二夫”封建思想束缚的女子,还以投河上吊来表示忠贞。民间也有“头嫁随父母,再嫁由自己”的习俗,寡妇要为自己选择配偶,待暗中订好对象,通过抢婚来成亲。如果死去的丈夫是独生子,媳妇又贤能,公婆往往与媳妇商量,用“媳妇招女婿”的办法来解决。
㈡优先转房的再婚
哈萨克族年轻妇女丧夫,可以改嫁,但必须优先“转房”,即优先在夫族近亲如丈夫的兄弟、堂兄弟以至表兄弟等等中择偶。由于转房的新夫多是家族的成员,主持家务顺礼成章,前夫的子女也会尊重。在家族外甚至部落外择偶,社会舆论并不支持。实在要外嫁的,子女不能带走,更不能继承前夫的财产。
赫哲族没有“守节”的观念。妻子给亡夫“送魂”完毕,即可脱去孝服,改嫁也就不受限制了。
赫哲人也有转房习俗。弟娶嫂是在两者年龄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则嫂子只能另嫁他人。寡妇离开前夫家时,须先给公婆装烟倒茶,娘家陪送的嫁妆,一件也不能带。如有乳婴,可以带走,待断乳后须送回原夫家,由其兄弟抚养。娶寡妇者多为丧妻续弦的人。
㈢守孝期满可以再嫁
仫佬族的寡妇,夫死半年以后可以再嫁,不受社会舆论谴责和非议。但新夫要交一定彩礼给原夫的父母,双方立契约为凭证。寡妇再嫁时,必须提前一天离开原夫家,到岩洞里住一晚,次日到新夫家成亲。寡妇也可以留居夫家,招赘婿上门,抚养前夫的子女。赘婿不需改名换姓,新生子女可以顶双姓,即既顶前父姓氏,又顶生父姓氏。
黎族丧夫,寡妇由娘家接回,所生子女留在夫家。寡妇守孝一定时间后可以再嫁,并完全由自己做主择偶。守孝的时间有的地方要三年,原因是人们认为三年内亡夫的灵魂仍然跟随着她,故不能另嫁。但她可以去寮房找情人。有意思的是寡妇与别人放寮生下的孩子仍归前夫家所有。娶寡妇也要交纳一定的彩礼,其多少与寡妇的年龄成反比。也有的可以在亡夫家招郎入赘,这多是为扶养亡夫的子女。
锡伯族年轻女子丧偶,没有转房习俗,但须守孝三年,才可以另行择配。前夫所生子女留在夫家,也不能带走财物。再婚时,如果双方都属于再婚,就不再举行灶前对拜、宣誓白头等一整套的婚礼仪式。但只要有一方为初婚,婚礼就与初婚一样。
苗族没有从一而终的观念,因此对寡妇再嫁无任何限制。一般中青年寡妇几乎无一例外地再嫁。特别是没有生育的女子,夫丧后,在夫家住满一月至多半年,就可以回娘家长住。如果虽已结婚,但还处于“不落夫家”仍住娘家的期间,丈夫病危或亡故,一般也不去照料或守灵,以避免“不吉利”。青年寡妇照常可以“游方”(即与异性在游方场上交往),不受任何歧视。再婚时只须给原夫家送去一笔作为祭奠的“眼泪钱”即可。一般寡妇再嫁条件比姑娘要差些,找的对象往往也是丧偶或有某种缺陷的人。
㈣被视为不祥之人的再婚
一些民族把丧夫归因于寡妇命不好,视之为不祥之人,并认为亡灵仍追随着她,因此,关于寡妇外嫁规定许多限制,生出不少禁忌。
毛难族寡妇外嫁,迎亲的男方,除向寡妇亡夫家和娘家送少量彩礼外,更重要的是迎亲要在半夜进行,并以毛皮裹住寡妇的头,手持笆蕉叶遮住她的脸,目的是挡住亡夫魂灵的视线,以避免亡灵的纠缠和报复。寡妇进新夫的家,要踏着白布入门成婚。再嫁为妾的寡妇,只能从侧门架梯入屋,并先向嫡妻敬送棉被、青布等“压命物”,表示接受从属的身分。
京族寡妇再嫁要向原夫家退回一些身价钱。人们认为她如果直接从婆家出嫁到新夫家,会给婆家招来灾祸,因而须有所防范,办法是找一个新的落脚点。为此,新夫需再给原夫家一些钱,请该户的长辈把寡妇带到圩市上,或是村外树林里,再由男家去接回。有些寡妇被允许在亡夫家出嫁,但接人者不能从正门进出,而只能走侧门。而正式婚配是绝不从侧门进出的。
㈤再婚不受歧视
也有些民族视女子再婚为常事。傣族女子离婚容易,再嫁也不难。丧夫再嫁,更是理所当然,没有守节的观念,只是彩礼较少,婚礼仪式也要从简,理由是“泼出去的水,收回来就不会再满了”。因此鳏夫和穷苦人家,常娶再婚妇女。再嫁者可以将前夫的子女带至新夫家,继父和社会对这些子女都不歧视。藏族对寡妇再嫁也不歧视,且婚仪与初婚并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