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万物维新 三、法律制度
隋文帝做的第三件大事是改革法律制度。这可是隋文帝非常关注的一件大事。
隋文帝为什么关注法律?
从正面来说,法律是治国的根本。只有法律制度健全了,国家管理才能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老百姓的行为也才能有所依据。所以,有为的统治者都会重视法制建设。
从反面来说,前朝的教训也太深了。当年,北周统治者迷信乱世用重典,本来就是法令森严,到了北周宣帝时期,更是严刑酷法,动不动就给官员来一顿天杖,所以才众叛亲离,让杨坚钻了空子。现在,杨坚自己也当了皇帝,当然不能重蹈覆辙。怎样才能不重蹈覆辙?隋文帝刚一上台,马上就组织了一个班子,由宰相挂帅,专门负责修订法律。按照三方面的原则修订。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条文从疏、从简。
北周原本有罪名一千八百多条,太复杂了,对社会管理太细碎,老百姓动不动就会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反倒失去了人民对其应有的敬意。如果大家都觉得犯法是常有的事,你还怎么指望他们敬畏法律?
隋文帝一下子就把法律条文减少了一千三百多条,只剩下五百条,法网稀疏了,老百姓就不会莫名其妙地犯罪;另外,减少法律条文后,法律的重点也就突出了,这反倒容易让人掌握真正的法律精神。
这和秦末农民战争的时候,刘邦进入关中地区,马上废除秦朝的严刑酷法,宣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一个意思。对杀人的人处死,让打伤人或者偷盗者,抵偿相应的罪名和刑罚。这三条基本法律好理解,好执行,目的就是安抚人心,让社会规范更宽容。
但是,无论法网怎么稀疏,肯定还是有人犯法。怎样处理这些已经犯法的人?
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量刑从宽、从轻。
按照《资治通鉴》的记载,就是:“去前世枭、轘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
首先,除了谋叛、谋反这样的重罪,剩下的犯罪行为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再搞族诛、连坐这一套了。
其次,把车裂、枭首示众这一类的酷刑都废除了,只允许五类刑罚存在。
第一类是死刑,又分为斩首和绞死。
第二类是流放,路程是从两千里到三千里。
第三类是有期徒刑,年限是一年到三年。
第四类是杖刑,打板子六十到一百下。
第五类是笞刑,还是打板子,数量是十到五十下。
要知道,北周宣帝时期打板子的底线可是二百四十下,这样一对比,就知道隋朝的刑罚很轻了。
最后,尽可能地减少审讯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中国司法一向重视口供,按照当时的观念,为了取得口供,审讯人犯的时候可以用点刑,但是不能搞刑讯逼供。这个尺度怎么把握?文帝规定,拷打人犯不能超过二百下。这恐怕就是他心目中人类忍耐的极限了,过了这个线,只要不是特殊材料做成的,大概就只有屈打成招这条路了。这是保护犯人的合法权益,这两个原则加在一起,就叫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既然如此,是不是说隋文帝即便放在今天,也是法制建设的标兵、维护人权的典范了呢?又不尽然。因为他还有第三个原则。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维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制度。
要知道,隋文帝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封建统治者。他做这一切工作,归根结底还是要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
举个例子。“十恶不赦”这个词,就是从隋朝的法律中来的。隋律规定,最重的罪行有十种,分别是:谋反,就是危害国家;谋大逆,就是毁坏皇陵、皇宫、宗庙一类的皇家建筑;谋叛,就是阴谋叛国;恶逆,就是殴打和谋杀父母、公婆一类的尊长;不道,就是投毒、灭门这样引起社会公愤的罪行;大不敬,就是盗窃皇帝专用物品,或者因为失误而威胁到皇帝的安全;不孝,就是辱骂父母,在给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吹拉弹唱;不睦,就是卖掉或者谋杀五服以内的亲属,或者妻子殴打丈夫;不义,就是杀害自己的老师和长官,或者妻子不给丈夫服丧等;内乱,就是强奸近亲或者和近亲私通。这十种罪行都是罪大恶极,即使皇帝下令大赦天下的时候也绝不赦免。
把这十种罪名通盘考察一下就会明白,这一共是三类案件。
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和皇帝,一共占了五条,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义。
第二类是危害家族伦理,一共占了四条,分别是恶逆、不孝、不睦和内乱。
第三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只有一条,就是不道。
从这个比例可以看出,隋朝的法律在维护礼教,维护伦理秩序。
中国古代讲究礼别异而乐合同。音乐是讲和谐的,众音和谐,才能奏出美妙的音乐。但礼是讲差异的,所谓礼,规范的就是人和人之间的等级秩序。在等级秩序里,家长地位比子孙高,丈夫地位比妻子高。所以,如果子孙敢打骂尊长,妻子敢打骂丈夫,那就是重大罪行,不能宽恕。而中国又是讲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皇帝就好比全国人民的大家长,长官就是一个地方的父母官,所以,在家挑战家长罪大恶极,在国家挑战皇帝、挑战长官也是罪大恶极。这就叫援礼入法,礼法合一,这才是立法原则的重中之重。
隋文帝制定的这部《开皇律》在历史上的地位太高了。
首先,它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此后的唐律、宋律、元律、明律、清律一律照既定方针办。可以说,《开皇律》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一座里程碑。
另外,它还传入日本、朝鲜、越南等邻国,奠定了整个东亚法律体系的基础,可以和西方的《汉谟拉比法典》相媲美。
讲清楚隋文帝三方面的新政措施,总结一下,这些维新措施有什么特点?有两个基本特点相当引人瞩目。
第一,无论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建制,还是法律制度,都把维护君主集权、中央集权摆在了最首要的位置。
从东汉末年开始,中国就走上了贵族政治、分裂割据的道路,现在,隋文帝以强悍的姿态,重建中央集权,对于整个中国重新走上统一道路当然具有莫大的意义。
第二,无论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建制还是法律制度,都是整合了南北朝时期制度发展优秀成果的产物。只举法律的例子就明白了。
《开皇律》是怎么制定的?按照史书的记载,是“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所谓“魏晋刑典”,就是在少数民族元素进入之前的汉人传统法律体系;所谓“下至齐梁”,齐代表的是融入了北方少数民族元素的法律体系,梁代表的是南渡之后进一步发展了的汉人法律体系。这就把源和流、南和北、汉人和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融为一体了。
事实上,不光是法律制度,官僚制度也是如此,隋文帝并没有凭空发明任何制度,他的真正业绩是集大成。这种集大成可不是一件小事,事实上,它是把几百年间胡汉民族在东、西、南、北各个区域创造出来的优秀成果凝合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让它为新王朝服务。
这样的工作,没有大眼界、大雄心和大手段,又怎么能够做好!那么,这个生机勃勃的新王朝和雄心勃勃的新皇帝还有哪些不凡的举措,新王朝又会向哪方面继续前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