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军备志-2
西港仔塘旧归萧垄汛分防,设兵七,今裁。
南路营凤山城汛旧设守备一,把总一,外委二,额外四,兵五百二十,裁存二百六十五,今设一百四十一名。
埤仔头塘归凤山城汛分防。
苦苓门塘归凤山城汛分防。
打鹿潭塘归凤山城汛分防。
旧城汛旧设千总一,兵一百十六,裁存三十五,今设八名。
观音山汛旧设把总一,兵七十五,裁存三十五,今设四名。
小店塘归观音山汛分防。
阿公店汛旧设外委一,兵五十,改设把总一,兵四十,今设五名。
二滥塘旧归阿公店汛分防,改属岗山汛。
攀桂桥汛旧设把总一,兵五十一,裁存二十,今设四名。
土地公崎塘归攀桂桥汛分防。
枋藔汛旧设外委一,兵五十,裁存三十,今设四名。
石井塘旧为汛,设千总一,兵一百十五,改归阿公店汛分防,设兵一名。
水底藔塘旧为汛,设千总一,兵一百,改归枋藔汛分防。
蕃薯藔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四十二,改归罗汉门汛分防。
下淡水营山猪毛口汛旧设都司一,外委一,额外一,兵二百,裁存一百六十,今设九十六名。
万丹汛旧设把总一,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设八名。
阿猴汛旧设把总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今设六名。
阿里港汛旧设把总一,兵八十,裁存三十,今设五名。
潮州庄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设四名。
东港汛旧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今设四名。
新园塘旧为汛,设千总一,兵二百,改归万丹汛分防,设额外一,兵十五,今设二名。
九块厝塘旧为汛,设额外一,兵二十,改归阿里港汛分防,存兵五,今设二名。
北路协中营彰化城汛旧设都司一,千总一,外委一,额外二,兵六百零五,裁存三百七十三,今设六十名。
八卦山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设三名。
大墩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设五名。
大里杙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五十,改归大墩汛分防,存兵二十五,今裁。
葫芦墩汛旧设千总一,兵八十,改设把总一,兵六十,今设五名。
四张犁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三十,改归葫芦墩汛分防,存兵十四,今裁。
外攸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改设外委一,兵二十五,今设二名。
沙辘塘归外攸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大肚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十五,改归外攸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许厝埔汛旧设把总一,兵六十,裁存三十,今设三名。
南北投汛旧设把总一,兵八十五,裁存六十,今设七名。
崁顶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四十,改归南北投汛分防,存兵二十二,今裁。
内木棚塘旧为汛,设额外一,兵二十,改归南北投汛分防,存兵十五,今裁。
燕雾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二,今设十一名。
赤涂崎塘归燕雾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东螺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二十,改归燕雾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沙仔仑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四,今设四名。
触口塘归沙仔仑汛分防,设额外一,兵二十,今裁。
二林汛旧设额外一,兵二十,裁存十,今设三名。
集集汛旧归嘉义营分防,设外委一,兵十,光绪十四年改归北路中营,设兵三名。
北路协左营即嘉义营
嘉义城汛旧设守备一,把总一,额外四,兵四百,裁存三百四十,今设一百十二名。
城外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二,裁存二十九,今设九名。
山底塘旧归城汛分防,设兵五,今设二名。
八掌溪塘归城外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水堀头塘归城外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牛稠溪塘归城外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店仔口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四十,改归城外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笨港汛旧设千总一,兵七十四,改设把总一,兵三十,今设十名。
朴仔脚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十五,改归笨港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盐水港汛旧设把总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今设八名。
斗六门汛旧设都司一,千总一,外委一,兵一百六十,裁存九十,今设十名。
虎尾溪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二十四,改归斗六门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中路头塘归斗六门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西螺汛旧设把总一,外委一,兵七十四,裁存三十,今设八名。
三条圳塘归西螺汛分防,今裁。
林圯埔汛旧设外委一,兵三十,改设把总一,兵三十,今设十二名。
水沙连汛旧设千总一,兵五十,同治八年裁,光绪十四年复设外委一,兵五十名。
他里雾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设十二名。
涂库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三十九,改归他里雾汛分防,存兵十,今设四名。
大仑脚塘归涂库汛分防,设兵五,今裁。
大莆林汛旧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五,今设八名。
打猫塘归大莆林汛分防,设兵五,今设二名。
北路协右营即竹堑营。
竹堑城汛旧设游击一,千总一,外委一,兵二百八十八,裁存一百五十三,今设一百四十四名。
大甲汛旧设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一,外委一,兵二百,裁存一百零六,今设十六名。
后垄汛旧设千总一,额外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八,今设七名。
杨梅坜汛旧设把总一,兵六十七,裁存三十六,今设三名。
大安汛旧设把总一,兵七十四,改设外委一,兵三十九,今设三名。
铜锣湾汛旧设把总一,兵六十,改设外委一,兵三十一,光绪十四年移驻苗栗县城,设兵五名。
中港汛旧设把总一,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外委一,兵二十九,今设三名。
桃仔园汛旧设把总一,兵二十五,改设外委一,兵十二,今设三名。
吞霄汛旧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六,今设三名。
斗换坪塘旧为汛,设外委一,兵四十,改归中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一,今设一名。
海口塘归杨梅坜汛分防,设额外一,兵十二,裁存六,今设三名。
香山塘归杨梅坜汛分防,设额外一,兵十,裁存五,今设三名。
嘉志阁塘归后垄汛分防,设额外一,兵三十八,裁存二十,今设九名。
猫盂塘归大安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裁。
大甲溪塘归大安汛分防,设外委一,兵十,裁存五,今裁。
南崁塘归大桃仔园汛分防,设外委一,兵三十六,裁存二十,今裁。
老鸡笼汛新设驻兵一名。
磺油山汛新设驻兵六名。
艋舺营艋舺汛旧设守备一,外委一,兵四百二十二,裁存二百六十二,今设一百八十二名。
海山口汛旧设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三十五,今设三名,其外委于光绪十五年移驻板曲桥汛。
龟仑岭塘归海山口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水返脚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五,裁存十五,今设二名。
大基隆汛旧设把总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五,今设七名。
三爪仔汛旧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暖暖塘归三爪仔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三貂港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裁存十七,今设一名。
灿光藔塘归三貂港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马炼汛旧设额外一,兵二十五,裁十八,今设一名。
北投汛旧设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板曲桥汛新设外委一,兵六名。
沪尾水师营炮台汛旧设千总一,兵五百七十,裁存一百七十五,今设七十一名。
八里坌汛归炮台汛分防,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设十名。
北港塘归炮台汛分防,设兵十,裁存五,今设一名。
金包里汛旧设把总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五,今设十名。
石门汛归金包里汛分防,设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设六名。
小鸡笼塘归石门汛分防,设兵十,裁存五,今裁。
噶玛兰营五围城汛旧设都司一,千总一,外委二,额外一,兵三百六十,裁存一百五十九,今设一百六十六名。
头围汛旧设守备一,外委一,兵一百,改设千总一,兵五十一,今设十名。
三围塘归头围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六,今设一名。
炮台塘归头围汛分防,设兵十五,裁存八,今设一名。
三貂汛旧设千总一,兵五十,改设外委一,今设兵三名。
澳州汛旧设把总一,兵四十,裁存十八,今设八名。
北关汛旧设外委一,兵四十,裁存十九,今设六名。
加礼宛汛旧设额外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四,今设五名。
苏澳汛旧设把总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二,今设七名。
南风澳汛归苏澳汛分防,设兵三十,今设一名。
龟山屿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今设二名。
安平水师中营改为台东陆路中营。
安平汛旧设游击一,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五,额外三,兵五百十三,改设都司一,外委一,额外一,兵二百二十,今设六十二名。
大港汛旧设把总一,兵七十,裁存三十五,今设十二名。
鲲身塘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鲲身头汛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喜树仔汛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茄萣仔汛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蛲仔港汛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鹿耳门汛旧由中营守备,右营千总轮年驻防,设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设四名。
蚊港汛旧设把总一,兵八十,改设外委一,兵三十八,今设八名。
青鲲身汛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马沙沟汛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北门屿汛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南鲲身汛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安平水师左营
鹿港汛旧设游击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二,额外一,兵三百四十三,裁去把总、外委,存兵一百四存兵一百四十,今设一百十六名。
水里港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改归鹿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设三名。
王宫港汛旧设把总一,兵四十五,改归鹿港汛分防,设外委一,兵四十,今设四名。
三林汛归鹿港汛分防,设兵十五,今设二名。
番挖汛归鹿港汛分防,设兵十,今设二名。
笨港汛旧设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一,外委二,额外一,兵二百三十,裁去千总、外委,存兵七十,今设三十一。
海丰汛旧设外委一,兵二十,改归笨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设二名。
■仔港汛归笨港汛分防,设兵九,裁存七,今设二名。
猴树汛归笨港汛分防,设兵八,裁存七,今设二名。
新店汛归笨港汛分防,设兵八,裁存六,今设二名。
安平水师右营改为台东陆路右营。
安平汛旧设都司一,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五,额外三,兵六百四十三,裁存守备一,把总一,外委四,额外二,兵二百,今设二十一名。
旗后汛旧设兵十,改设外委一,兵五十二,今设十名。
打鼓汛旧设把总一,兵三十,改归旗后汛分防,存兵四,今设一名。
蛲港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赤崁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万丹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大莆林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西溪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下淡水汛归旗后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四,今设一名。
东港汛旧设千总一,兵三十,改设把总一,兵二十八,今设十五名。
茄萣汛归东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放■汛归东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大昆麓汛归东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小琉球汛光绪三年新设,驻兵三十名。
澎湖水师左营
妈宫澳东汛旧系专汛官,管辖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改设把总一员,兵二十一名。
新城汛归东汛分防,设兵六名。
■里汛炮台一座,汛兵十五名,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一只,配兵六十名驻防。改设外委一名,兵十四名。
文良港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归■里汛分防,设兵十一名。
风柜尾汛改归■里汛分防,设兵四名。
将军澳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设把总一员,兵十六名。
挽门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派外委一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归将军澳汛分防,设兵八名。
水垵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改归将军澳汛分防,设兵八名。
澎湖水师右营
妈宫澳西汛旧系专汛官,管辖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改设外委一名,兵十七名。
新城汛归西汛分防,设兵六名。
内堑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二只,配兵一百名驻防。改设把总一员,兵二十二名。
外堑汛炮台一座,外委一名,汛兵十五名。改归内堑汛分防,设兵十六名。
小门汛炮台一座,汛兵三十名。改归内堑汛分防,设兵十六名。
北山汛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二只,配兵一百名驻防。改设外委一名,兵十名。
吉贝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归北山汛分防,设兵十五名。
台东勇营驻防表
镇海后军中营统领兼管带一员,光绪十年冬,以中、前、左三哨驻知本,右哨驻水尾,后哨以四队驻成广澳,四队驻大陂鹿藔。
镇海后军左营原名飞虎军后营,光绪九年,改分驻花莲港一带。嗣以中、左、后三哨驻花莲港,右哨四队分防加礼宛,四队吴全城,前哨五、六、七、八等队分防象鼻嘴,三、四两队、六甲一队大巴垄。
镇海后军前营光绪十四年冬增设,以中、前、左三哨驻新开园,右哨驻成广澳,后哨四、五、六、七等队驻璞石阁,一、二、三等驻鹿藔卑南屯兵一哨光绪十四年原设三哨,十五年夏裁两哨,分防大麻里、知本社、蚶子冈、巴??卫等处。南路屯兵二哨光绪八年原设三营,九年裁。十年复募二哨分防归化门、大树林、出水坡、溪底等处。海防屯兵二哨光绪十五年六月设,原驻拔子庄,十八年秋,以后哨调防巴??卫。十九年秋,前哨调防大麻里等处,与南路屯兵换防。
屯丁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大将军福康安率师入台,归附各番奔走军前,克奏肤功。及平,奏请仿照四川屯练之例,设置屯丁。既又厘定章程六款,旨下军机大臣会同兵部尚书等议奏。奏曰: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阁钦奉上谕,据福康安等奏称,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当逆匪滋事之时,各番奋勇,随同官军,打仗杀贼,颇能出力。钦奉谕旨,令将熟番补充额名。臣等因戍兵仍请遵照旧例换防,别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拨近山未垦之地,以资养赡,先经附折具奏在案。兹将应行厘定章程,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酌议,逐一胪陈,恭请圣训等因。着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查台湾地方,民番杂处,当逆匪滋事之时,该熟番均能奋勇出力,现在事竣,自应酌量挑补兵弁,分给田亩,以示抚绥,而资捍御。今据福康安等仿照屯练之例,通融厘定各条,悉心酌议,恭呈御览。
一、屯丁人数,应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据称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湾县属番社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凤山、嘉义次之,每社番自数百至数十不等,约可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作为额缺,毋庸别设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庶番民等不致远违乡井,而较验调派,亦易于齐集。至各屯相距之地,道里难以适均。台湾县所属番社不过数处,不能多设屯丁,然台湾县地界本狭,郡城设有重兵,足资弹压。惟南北两路险要甚多,淡水一所尤为辽阔,原拨熟番在隘口搭藔防守,名为隘丁,零星散处,酌量地势情形,按照番社多寡,分别设屯,与各处营汛官兵,声势联络,则稽核查察巡防,自可倍加严密等语。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挑选壮健番丁可得四千名,自应定额挑补,以资巡防。应如所请,准其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屯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屯三百人,定为额缺,按各处厅县地势情形,分别安设。即令在本社驻守,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附入近处大社,均毋庸别设屯所。仍将各屯名目及屯丁花名,造册报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宜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于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余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只应仿照其例,量为设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设,地方官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头目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屯兵,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处设屯外委十二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营参将就近管理。该番等素娴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照四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授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与札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果董率有方,曾著劳绩,由镇道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遇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土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管辖。今台湾番社既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设屯弁以资经理。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屯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本系番社,毋庸归营操演。责令北路协副将、南路营参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办理。该弁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事,即行咨革究处,毋庸稍事姑宽。所有该弁等应给札付,由镇道详报督抚给与,仍随时报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筹给月饷,应酌拨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东界内山,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打牲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越界佃耕,新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甚多。前经勒浑奏明,转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勘明详报,即逢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垦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明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明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毋庸别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既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酌给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结会案内,抄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今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拨给十甲,把总每员拨给五甲,外委每员拨给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别行筹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约定数目,应如所奏,行令该省督抚,即将筹给该丁、弁等埔地,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其屯丁内遇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分给田亩顶给承种,以资养赡。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该地亩移给别挑屯丁承受。
一、请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别行画定界限,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垦,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佃地耕种,价值稍轻者,谓之租贌,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作,所以业经典卖与民,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以南多有侵越,即淡水等处立定土牛之界,亦成虚设。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厘过境,迁移址界,必仍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余甲,拨给新募屯丁外,其已垦之一万一千余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租贌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既非番业,即应令民户一体报升。第民买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佃人有每年抽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得永资生计。民人畴籍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可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既须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请照核定卖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应令该处民、番将租贌典卖地亩,先行呈报。一俟割获登场,臣徐嗣曾专委大员前往细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周历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将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薄征租赋,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优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推广皇仁,俾得番民得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守。并将业经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具每亩征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等处民人田亩,既据声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即须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准其照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贌典卖地亩数目,即查明呈报。一俟割获登场,即专委大员前往细查,如此外复有续垦地亩,一并查明,造册报部。自此次清查之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界,仍交巡视台湾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处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将重究治,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处。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令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番民打牲捕鹿,所用镖枪、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贼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枪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拘定鸟枪兵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祇以该番习用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逐加印烙,编号备查。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火烙印记,即照民人私藏军械之例,一体治罪等语。应准所奏,屯丁所用器械,毋庸拘定枪箭,令该总兵逐加印烙编号,每年巡查之便,点验一次,如无印烙,即照私藏军器之例,一体治罪。
一、屯丁惩役,酌与优免,以恤勉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淳良,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员弁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兵,背运行李。其余如地方兴筑,递送公文,亦皆社番应役,其劳苦急公之处,较之台湾民人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祇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加参究等语。查台湾熟番经挑补屯丁,即有防守之责,自应加以优恤,以免扰累。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新设屯丁之番民,亦祇递达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奏。行令该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香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处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
诏曰可,命闽浙总督觉罗伍拉遵旨详查应办事宜。五十五年十月廿有三日,觉罗伍拉奏陈十二款:一曰,分设屯所,应酌量地方,以资捍御。二曰,请严屯弁责成,以资约束。三曰,屯丁受地,宜酌配拨。四曰,清出侵占界外田园,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五曰,已垦田园,应设法分别升免。六曰,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档,仍按各户另给四至丈单,以便转拨。七曰,清丈征租,以垂永久。八曰,征收租银,应酌定匀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九曰,支拨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十曰,应用器械,分别编验,以从番便。十一曰,照旧安设隘丁,以重边防。十二曰,重立界石,以杜争越。旨下军机大臣会同兵部尚书议覆,具奏。十一月十有一日,诏可,以五十六年春正月举办,觉罗伍拉命台湾镇道通饬所属遵行,并发告示晓谕民番。于是南路设大屯一,小屯二,置屯千总一员,把总一,外委三,隶南路营参将,辖十二社。北路设大屯三,小屯九,置屯千总一员,把总三,外委十二,隶北路协副将,辖八十三社。凡大屯屯丁四百,小屯三百,计四千名,分给荒地,俾之耕稼,以资赡养。其详如表。又以屯务初设,应需经费。奏定屯千总年给俸银一百圆,把总八十圆,外委六十圆,屯丁饷银八圆,岁共需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圆。委员勘丈番社田园,责成厅县按甲征租,而由抚民理番同知理之。
嘉庆十五年,噶玛兰设厅。廿年春二月,通判翟淦议以东势、马赛、西势等处荒埔,或已私垦,或尚未开,请准隘丁熟番就近耕稼,计甲征租,年可得银一百三十圆。仿设屯丁可得一百五六十名,以备缓急。而镇道以该处究属流番,未便设屯,着将田园照例升科,其议遂寝。道光中,水沙连六社归隶之时,巡道徐宗幹禀请督抚,以六社番众男女一千余人,可选壮番四百名,设一大屯,补用外委一名,仍属北路屯千总统辖,召佃垦荒,以给屯饷。许之。自是以来,屯务渐废,而屯租亦愈空乏,至于不足支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