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二、人民立法权的行使以及政府对法律的运用
十人委员由百人连大会提名,《十二铜表法》也由百人连大会批准,富人在这方面占有优势,跟人数的多寡没有关系。第一阶级的罗马人是家财10万磅铜以上的地主,他们占有98票,剩下只有95票留给下面的六个阶级,这种按照财产多寡进行分配的方式是依据塞维乌斯的巧妙政策。护民官很快设置了更符合民意的原则,使每个市民都有制定法律的同等权利,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他们召集以区部为单位的人民大会来代替百人连大会,贵族在经过无能为力的抗争以后,接受了人民大会的敕令,他们不得不与最低贱的平民混在一起进行选举。罗马总算通过选取区部的代表,排除了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对舆论的阻碍,使人民可以大声发表意见,每个市民接受朋友和同胞的评鉴,在群众的目视耳闻之下无所遁形。对这些代表有如下要求:无力支付的债务人要听从债权人的意愿;部从要是反对庇主的意见,应该感到羞愧;老兵必须追随他的将领;严肃的官员要能接受群众给予的教训,表现出平静的神态。采用秘密投票的新方式,等于把畏惧和惭愧、荣誉和利益所发挥的影响力全部废除。滥用自由会加速混乱和专制的进展。罗马人渴望平等,结果同样处于地位相等的奴役状况。奥古斯都的谕令只要耐心等待都会被批准,经过区部或百人连的正式同意。他只遭到过一次反对,大家表现出诚挚的态度而过程极为艰辛。臣民已放弃所有的政治自主权利,只保卫家庭生活的自由。
有一项法规强制人民遵守婚姻的义务以及巩固夫妻双方的约束力,结果遭到喧嚣四起的反对,普洛佩尔提乌斯躺在德莉娅的怀中,大声欢呼放荡的爱情获得胜利。革除不良风气的企图只有暂时搁置下来,等待更为驯服的新一代来到世上再说。像这样的例子不必用来教导一名识时务的篡夺者,他不会用这种方式在人民的集会中引起反对的声浪。奥古斯都暗中准备废止人民大会,终于在继任者手中达成,没有产生抵抗,甚至几乎没有引起注意。6万个平民立法者,人数真是势不可当,而且很难确实地掌控他们,于是他就用600个元老院的议员来取代,靠着皇帝的仁慈赐给他们荣誉、财富和生命。获得立法权可以缓和失去行政权的不满,乌尔比安曾经一再强调,元老院的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应,以后又继续维持了长达200年之久。在自由权利高涨的时代,人民的决定通常取决于他们一时的热情或错误,为了改变这种广泛的混乱状况,《高乃利乌斯法》《庞培法》和《朱利安法》这些法律被制定出来。但是在恺撒的统治之下,元老院是由官员和律师所组成的,在质疑私法的时候,他们的审判可以做到廉明公正,很少因恐惧或利益而出现司法败坏的风气。
被授予国家最高职位的官员,有时会颁布谕令,以对法律的沉默或暧昧不明之处进行补充。罗马国王的古老特权依据个别的职务,转移给执政官、独裁官、监察官和法务官,其他像是护民官、市政官和以执政官头衔代行总督,同样被赋予类似的权利。不论是在罗马还是所属行省,臣民的责任和总督的意图都要公开宣布。最高法官即城市法务官,每年公布法规,以改革民法体系。他一登上法庭,就通过传呼员宣布他在疑案的判决中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按照准确的古代法令所采取的公正的宽容惩罚,然后将之书写在白色的墙壁上。自由裁量心证的原则被引入共和国,但是这种审判程序更合于君主国的要求,尊重法律的名义但是逃避法律的效力。后来的法务官更努力改进这种手法,运用巧妙和虚构的方式编造法律条文以击败十人委员会朴素的内容,只要能产生有益的结果和目标,他们经常会滥用所掌握的工具和手段。死者怀着私心或是随时改变的意愿,要是与继承的顺序和遗嘱的形式相抵触,可能就无法产生效力。要是遗产申请者表达朋比为奸的意愿,就能从纵容的法务官那里获得已故亲人或恩主的财物,即使他不具备继承人的身份。为了补救个人的过失行为,赔偿和罚锾用来取代《十二铜表法》上已作废的严酷条文;荒诞的臆测使时间和空间失去效用;用年轻无知、受骗上当或暴力胁迫作为抗辩的理由,可以要求对一份麻烦的契约取消自己应尽的义务,或是将之当成执行这份契约出了问题时的借口。
含糊而专制的法律体系会产生最危险的滥用状况,像是传统德行所产生的成见、备受赞誉的爱好所带来的袒护、利益和愤怒所造成的强烈的引诱,都会对司法的内涵和形式造成损害。法务官的任期只有一年,即使有错误或恶行也会很快被遗忘,这种方式经过验证非常合理可行,于是以后的各级法官也比照办理。审判程序的规则都是由新讼案来界定。《高乃利乌斯法》规定法务官在这一年之中,要坚持他上任时所宣示的立场和原则,不受外在的引诱和影响,避免出现偏袒和不公正的行为。天才的恺撒所规划的设计,留待好奇及博学的哈德良来完成。萨尔维乌斯·朱利安是位优秀的律师,曾经出任法务官,写成《永久成规》一书,获得不朽的名声。这是一本很容易运用的法典,获得皇帝和元老院的批准,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丧失已久之后终于能够得到恢复。《永久成规》被用来取代《十二铜表法》,成为民法稳定不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