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九、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
最早的物权是因偶然或自己的长处而事先占有无主财产,法学家在这种基础上非常明智地建立起了有关概念。野蛮人挖空一根树干,木柄嵌上尖锐的石头,在弹性的树枝上装一根弦,在非常自然的状况下,很合理地成为独木舟、手斧或弓的所有人。所有的材料只要他花时间和劳力,产生新的形式,就属于他所有。猎人靠着自己的体力和技巧,制服或是杀死森林里的猎物,他那饥饿的兄弟不能从他手里强行索取,这种做法也没有不公正的地方。要是他有先见之明,能够保有和繁殖驯良的动物,只要这些牲口天性上适合人类豢养,那他就获得永久使用的资格,可以让牲口的无数后代服务他本人,因为它们靠着他的能力才能够生存。要是他把一块土地圈起来耕种,生产食物供应牲口和他自己,使荒原成为肥沃的农地,运用种子、肥料和劳力创造新的价值,在周而复始的岁月里辛勤工作,非常艰苦地赚取所生产的作物,这是他应得的报酬。
在持续发展的社会中,猎人、牧人和农夫要保护他们的所有物,并且基于人类的本心,提出两个理由:不论他们享受什么,都是自己努力的成果;任何人要是羡慕他们的幸福,可以用同样的勤劳得到同样的收获。说实在话,这种富饶的岛屿上的人口不多的殖民地,都能得到自由和丰收。但是殖民地会变大,而土地的面积维持不变,人类应该平等继承的公共权利,会被大胆而狡诈的分子所独占,这时猜忌的主人会用地标围住土地和森林。罗马法对这点尤其推崇,对于地面、空中和水里的野兽,确定“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从原始的平等到最后的不公所经历的过程,所有的步骤都在悄无声息间完成,之间的差距也很难被感觉到,绝对的独占受到明确的法律和人为理由的保护。利己的原则具有积极进取和贪得无厌的特性,能够供应生活的技艺和勤勉的酬劳。等到民选政府和私有财产的制度建立,这些原则成为人类各种族的生存所必需。除了斯巴达人很独特的制度以外,极有见识的立法者不同意土地法,认为是一项错误而危险的改革。
在罗马人中,严重的财富不均已经超越了过去可疑的传统和过时的法规的限制。按照传统的法则,罗慕路斯最贫穷的追随者可以获得2个尤格拉的永久继承的产业;有一项规定限制最富有的市民所拥有的土地为500尤格拉,约为312英亩。罗马最早的区域只有沿着台伯河长达数英里的森林和草原,内部的交易无法增加国家的资财。带着敌意的第一个占领者可以合法据有外人或敌人的财富,战争成为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使得城市更为富有。只要拿子孙的生命做代价,就可以换取弗尔西人的绵羊、不列颠的奴隶以及亚洲那些王国的宝石和黄金。早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有些古老的法律用语不是意义改变就是被人遗忘,像是将这些抢夺到手的战利品,用“原主”或“担保”的称呼与其他的财物加以区别。无论他们是将这些物品出售还是释放,买主必须获得出售者的保证,这些财物是来自敌人而不是市民同胞。
市民只有明确地表示放弃,才会丧失他的所有权,对于价值很高的项目和利润,这种放弃行为不一定有效。然而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动产的时效是1年,不动产是2年,如果实际的所有人经过公正的交易从某人处获得,而他又相信那个人是合法的物主,就可以废止古代主人的所有权,。像这种出于良心和诚信的不公正行为还是很合乎理性,并没有混杂着欺骗或外力,对于一个小共和国的成员很少会产生伤害。查士丁尼确定的期限分别为3年,10年或20年,更适合大帝国。只有在法令的条目中,真正财物和个人财物之间的差异才会被法学家所谈论,他们所认定的一般财产权观念就是简单、不变和绝对的主权。有关使用、收益和役权这些从属于主权的例外,在运用时会让邻人在土地或房屋上受惠,法学教授对这些有详尽的解释。同样是这些法学家,他们用形而上的微妙方法,对财产权的诉求进行研究,财产主权之所以发生改变,是出于资产的混淆、分离和变质。
只有当第一位所有人死亡时,他的所有权才会被终止。但是所有权表面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在非常平静的状况下由他的子女继续拥有,成为事业的合伙人和财产的共享者。任何地区或时代的立法者,都会保护这种自然的继承权利,父亲抱着泽被子孙的希望,坚持缓慢而长远的改进,因为知道会有绵延不绝的后裔,可以享受他的奋斗所创造的成果。世代相传的继承原则放诸四海皆准,但是继承人的顺序有各种不同的设立方式,不论是为了方便执行还是反复无常,或是基于民族精神所设立的制度,或是一些偏颇的例证,通常源于欺骗或暴力的决定。罗马的法律体系看来已经背离了自然的平等原则,却还是胜过犹太人、雅典人或英国人的制度。市民死亡时,所有的子孙都可以继承他的所有权,那些解除父权关系的后代(女子出嫁和男子被出售为奴就丧失父权)除外。像是长子继承权这种极不合理的规定从未听过,两性处于平等的地位,所有的儿子和女儿都有资格获得一份相等的世袭财产。要是任何一个儿子已经先行过世,则由这个儿子活着的子女代表他本人分得应有的产业。要是没有直系血亲,继承的权利就要转移到旁系亲属。法学家制定亲等的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向上下推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则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以求得其和,譬如父亲是直系血亲一等亲,兄弟是旁系血亲二等亲,兄弟的儿女是旁系血亲三等亲,这个亲等序列的其他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出现在家谱上。这种计算的方式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对罗马的法律甚至制度产生很重大的影响:父方亲属以最近的亲等为主,可以平分遗产,但女性不能对遗产有任何合法的权利要求,任何阶层的母方亲属都被视为异乡人和外国人,被《十二铜表法》规定没有继承的权利,就连母亲和儿子的亲密关系都毫无例外。
在罗马人中,同宗的族人通过共同的族姓和家族的仪式结合起来,像是西庇阿或马塞卢斯有不同的名字或绰号,可以辨别出来他们出自高乃利乌斯或克劳狄家族的旁支。如果有相同的族姓及名字,就再加入范围更为广大的宗族名。在相同的名字之下,法律保持警觉,以维护宗教和财产永久的世系。《沃科尼安法》也采取同样原则,废除女性的继承权利。只要处女被收养成为妻子,不论这种婚姻是许配还是贩卖,都会丧失女儿的身份。自立不依靠他人的妇女获得平等的继承权,用来维持个人的自尊和奢华生活,可能将父亲的财富转移到外国的家族。就在加图所坚持的规范受到尊敬时,他们期望将公正和德行的平凡生活,永久保持在每个家庭之中。到后来还是女性的甜言蜜语在不知不觉中获得胜利,所有对个人有益的约束和限制,随着伟大的共和国陷入人欲横流之中而丧失殆尽。
法务官的公平公正缓和了十人委员会的严刑峻法,他们发布告示,恢复解放奴身份或遗腹的子女的自然的权利。如果父方亲属失败,他们就采用母方亲属的血统来为同族的族人命名,来自父系的称谓和性质就会逐渐被人遗忘。德尔图良和奥菲提安的判决基于元老院的人道精神,建立母亲和儿子的互惠继承关系。查士丁尼看似要恢复《十二铜表法》的法律体系,但实际上他的《御法新编》运用更为公平合理的新继承顺序。男性的家系和女性的亲属混在一起,将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和旁系血亲都严格界定。每个亲等按照血统和感情的接近程度,继承一位罗马市民所遗留的所有权。
继承的顺序为自然所规定,或至少由立法者普遍和恒久的理由所规定,不过这种顺序通常会为武断和带有偏袒性质的遗嘱所破坏,使立遗嘱者在进入坟墓以后还能施展他的权力。在架构简单的社会中,诸如此类在最后运用或滥用财产权的情况,很难得到允许和纵容。梭伦在雅典制定相关的法律。《十二铜表法》认可一个家庭的父亲能够留下私人的遗嘱。在十人委员会时代之前,罗马市民要当着30个区部举行的会议前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动机。像这样的立法机构可以用临时通过的法案,暂时停止常用的继承法。后来的做法是获得十人委员会的同意,每个私人立法者当着5个市民宣布他的口头或书面遗嘱,这几个人代表着罗马人民的五个阶层。第六个证人证实他们一致同意,第七个负责称铜币的重量,这是一个虚拟购买者所支付的金额,产业在形式的买卖和立即的转让下解除原有的所有权。
这种特别的仪式使希腊人觉得怪异,一直实施到塞维鲁临朝那个时代。法务官已经批准更为简单的遗嘱仪式,只需要7个证人捺印或签字即可,这种合法的形式没有例外,所有人员经过召集,专门来执行这个重要的程序。一位家庭中的君主掌握着子女的生命和财产,能够按照他们对家庭的贡献和他的喜爱,分配每人应得的一份遗产。他同样可以表示非常武断的愤怒,惩罚一个可耻或是得不到欢心的儿子,剥夺他的继承权利,为了表示羞辱,甚至把继承权给陌生人。按照过往的经验,这种不近人情的父母被制止,他们立遗嘱的权力有必要受到限制。根据查士丁尼的法律,儿子甚至女儿不得因保持沉默而丧失继承权:他们被迫要指认罪犯,以及指明犯罪的事实。
剥夺继承权违反了自然和社会的最重要的原则,但是皇帝出于公正,要求列举可以正当违反的理由。除非合法的部分即财产的四分之一留给子女,否则子女就有资格采取行动或是提出控诉说遗嘱无效,从而认定他们的父亲因生病或年老而使理性受到损害,用尊敬的态度提出上诉,将父亲严厉的决定交给明智而审慎的官员做出最后的裁示。遗产是以继承的形式还是接受赠予的形式为他人所拥有,在罗马法里有很大的差别,继承人完整接受遗产,或是接受立遗嘱人资产的十二分之一,以代表继承死者的社会和宗教地位,维护他的权益,履行他的义务,根据他最后的遗嘱,用遗物的名义给予“继承者”友情或慷慨的赠予。但是一个濒临死亡的人,有时会出于不慎或挥霍而耗尽遗产,只留下风险和负担给他的继承人,因而继承人获得授权保留“法尔西迪安部分”,那就是在付出遗物之前,先扣除四分之一自己应得的利益。他有足够时间去衡量债务与产业是否相称,以决定是接受遗嘱还是加以拒绝。要是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列成一张清单,债权人提出的要求不得超过清单上资产的价值。市民的最后遗嘱可以在生前改变也能在死后撤销,他所列名的人选可能先他亡故,或者拒绝接受继承权,或者被合法取消资格。在考虑这些情况之后,他可以用第二位和第三位继承人来取代,据以更换在遗嘱上的继承顺序。疯子或是幼儿没有能力遗赠财产,可以运用类似的取代方式比照办理。立遗嘱者的权利在遗嘱被接受以后终止,每一个年龄成熟有自主能力的罗马人,都从继承获得绝对的支配权,民法的简化并没有受到长久而复杂的限定继承问题的困扰,不曾影响到未出生一代的自由和幸福。
征战和法律的程序确立了附加条款的使用。要是一个罗马人在帝国遥远的行省征战,怕死在异地而感到惊惶,可以写一封短信给他合法或立在遗嘱里的继承人。收信人重视荣誉就会履行他最后的要求,要是置之不理也不会受到任何惩处。奥古斯都时代以前的法官,没有获得授权要强制执行。一份遗嘱的附件可以使用任何格式或文字,但是要有5个证人的签名同意,证明是出于立遗嘱人之手的真实文件。这种意图不论多么值得赞许,有时还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为了调和正义的原则和成文法的规定,于是创造出委托的办法。在希腊或阿非利加的外乡人,可能是一个罗马人的朋友或恩人,这个罗马人无儿无女孤身一人,但是如果这个外乡人不是罗马的市民同胞就不可能成为继承人。《沃科尼安法》废止女性的继承权,妇女的遗物或是遗产总额上限是10万塞司退斯。如果仅有一个女儿就会受到谴责,她住在父亲的家里如同是外国人。无论是热烈的友谊还是父爱的亲情,都会让人联想到玩弄花样的欺骗行为,只有够资格的市民才能列名于遗嘱之上,靠着祈祷或是命令,要他恢复死者真正属意人选的继承权。
这些委托人面对困难的状况,处理方式可以说是形形色色无奇不有,他们的职业曾经发誓要遵守本国的法律,但是荣誉激励他们要违背自己的誓言。要是他们打着爱国的幌子追求个人的利益,就会为每位正人君子所不齿。奥古斯都的声明解开了他们的疑虑,对于秘密的遗嘱和遗嘱附件给予合法的批准,很温和地除去共和国法律体系所要求的形式和施加的限制。但是等到新的委托制度实施以后,很快变得极为浮滥,根据特雷贝利安和珀伽索斯的裁决,委托人保有四分之一的产业,或是将所有继承的债务和诉讼全部转移到真正继承人的头上。遗嘱的解释变得非常严格而且完全按照字面的意思,但是委托人和遗嘱附件中所使用的语言,能从法学家微妙和精确的术语中解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