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经济与法律 开中
西门庆的商业活动,除了长途贩运和店铺买卖之外,也有放官吏债一项——透过李三和黄四,承揽官府和朝廷的买卖,有时还会直接出面成为国家的承包商。比如在小说的第七十八回,应伯爵带李三来拜访西门庆,让他出五千两银子,与张二官合伙承揽朝廷的古器贸易。朝廷皇城大兴土木,需要大量的周彝商鼎、汉篆秦炉、宣王石鼓和历代铜鞮,分派给东平府二万两的古器。西门庆与张二官各出五千两本钱,利润率高达百分之百。西门庆一看有巨额利润,便要独自揽下这项生意,后因他的突然去世,这件事最终落了空。
在小说的第四十八回,西门庆家人来保去东京给蔡太师管家送礼,以摆平曾御史的参劾。聪明伶俐的来保在办完了这件事之后,又顺便给主人打听出一个重要的消息:
“朝廷在陕西等三边开引种盐,各府州郡县设立义仓……令民间上上之户,赴仓上米,讨仓钞,派给盐引之盐。旧仓钞七分,新仓钞三分。咱旧时和乔亲家爹高阳关上纳的那三万粮仓钞,派三万盐引,户部坐派。如今蔡状元又点了两淮巡盐,不日离京,倒有好些利息。”西门庆听言问道:“真个有此事?”来保道:“爹不信,小的抄了个邸报在此。”
这段文字涉及到明代的盐法问题,颇不易懂。但读者大致可以判断出以下两个事实:
其一,西门庆旧时(后文可知“旧时”指的是上年)与乔亲家在高阳关上纳了三万粮仓钞,朝廷明文派给三万盐引。由来保“倒有好些利息”的口吻来看,纳仓钞而派盐引的利润十分丰厚,以至于西门庆有些不敢相信。
其二,蔡状元曾受过西门庆的恩惠,如今点了两淮巡盐,对于西门庆的这桩买卖想必会带来一些便利。来保口中两桩好事的另一桩,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件事。由此足见蔡状元的任命,对于西门庆的“支盐”关系重大——第四十九回,蔡状元路过清河,在西门庆家留宿。西门庆不仅好酒好菜,对蔡状元殷勤备至,甚至还挑选了两位妓女陪他过夜,并嘱咐她们放开手脚供他取乐,“休要扭手扭脚的”。
那么,这里所谓的“盐引”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明代史料记载,明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关。所谓“煮海之利”,均由朝廷掌控专卖。一般商人要做贩盐的生意,必须取得官方的许可,持有“盐引”,否则即被视为非法。明代法律对非法贩盐惩处极为严厉。最早设立的两淮盐官,下辖泰州、淮安与通州(南通),岁办盐引也为全国之最,洪武时即达大盐引三十五万二千余引。所谓大盐引,每引四百斤,小引减半。而淮盐行销的范围极广,包括江苏、安徽、江西、湖广及河南的部分地区,即便是遥远的贵州,也食用淮盐。
《金瓶梅》中写西门庆与乔亲家在高阳关上纳了三万粮仓钞,却被指派在扬州支盐,和明代特有的盐法即“开中法”有关。所谓“开中”,实际上指的是由户部招商,向戍边的府州县卫交纳粮草,然后获取官府偿付的相同数额的“盐引”,再到指定地方支盐并贩卖。当然,商人在交纳粮草之后,必须取得官方的勘合证书,凭证书支盐后,还须取得卖盐的证明(引纸),方可买卖获利。
“开中法”始于洪武三年。《明史·食货志》记载:“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
由此可见,当初“开中法”的制订,主要是为了节省转运费用。但后来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开中法”与戍边军储开始联系在一起统筹考虑。所谓“盐法边计,相辅而行”,参与“开中”的商人,由朝廷张榜招募,商人可自由决定是否输粮而支盐。为激发商人的热情,朝廷必然要让商人有利可图,但实际的情形却极为复杂。《明史》中就有记载,有商人交纳粮米后,自永乐中即开始等待支盐,竟然经祖孙三代而不得。这倒不全是因为官府或朝廷故意耍流氓,而是当时的淮盐需求量极大、供给严重不足所致。当然,巡盐官员、盐课提举司官员、盐运司、盐场小吏的贪渎枉法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后来政府不得不多次修改“开中法”,比如凡纳粮者,官府除支盐的许可外,有时也直接偿付银两,让商人自己选择。
一部好的法律,不仅在于它的设想和条文如何合理和完美,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在所谓“开中”的诸多环节中,对商人而言,是否可以如期支盐,实为一大关键。这也可以看出,蔡御史的两淮巡盐的地位,对西门庆是多么重要。在《金瓶梅》中,西门庆透过蔡御史的关系,让韩道国等人去扬州支盐。蔡御史为回报西门庆的盛情款待,将西门庆的盐引早放了一个月。这一个月的时间虽然不算长,却是一笔大人情。在别的商人还未支盐的情况下,西门庆自然奇货可居。更何况这一个月的时间,也足够他的伙计们高价发卖了。从表面上看,西门庆如数获得盐引并去扬州支盐,并未违法,但实际上却在暗中“合理”利用并操纵法律条文,堂而皇之地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西门庆从中赚了多少钱,小说并未详细交代。但第五十八回,韩道国将从扬州支取的淮盐卖掉之后,即从杭州买了一万两银子的绸缎,装了十大车来家,可见获利之丰。要知道,这些南方货物,到达临清码头之后还是要生利的。
总而言之,西门庆作为“山东第一财主”,他赚钱获利的渠道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合法的自由贸易,比如从南方贩来货物,在清河开店销售;第二则是与官吏朝廷的生意。前者明显,后者深隐;前者是日常活动,后者是偶尔为之。但这绝不表明西门庆与官府的生意无足轻重。
西门庆开生药铺、绸缎铺、典当铺,资本或多或少,利润厚薄不一。以典当铺而论,所投入的资本也不过二千两。第四十七回,西门庆担着天大的风险,徇私枉法,草菅人命,从苗青手里得到的回报,亦不过区区五百两。而他与官府的生意,光是古器承办的回报一项,即可获利一万两,办理盐引所得也绝不会少于这个数目。
西门庆作为中国十六世纪的典型商人,他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虽然有了“新型自由经济”的一些因素,但依托的仍然是一个吏治腐败、法律衰弛、贪贿风行、人情往来盘根错节的社会形态。
即便时至今日,这种社会生态仍然远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