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一日夜 · 五
第五场
陪审评议室。正面是陪审长的座位。陪审长对面的右侧是六个陪审员,左侧则只有五名陪审员的座位。十二名陪审员通过互选的方式,选出了陪审长。评审开始,幕布拉开。
陪审长:(起立)现在开始评议。首先从右侧第一位开始,现在请您对之前所朗读的讯问书提出意见。
第一位陪审员:(起立)本案的判决最终依据,似乎只有野间百合子和铃木实的两份证言,要说这两份证言哪一份值得相信的话,我觉得是野间百合子的。铃木和野间百合子二人同被告和受害者生活的接近程度是相同的,但他们各自的角度不同,也就是说,在我们看来,铃木和受害者是站在一个立场的。他盲目地爱着被告,以致没觉察到自己是受害者这一事实。铃木实是以被告为中心接近他们的生活的。野间百合子则是以被害者阿部为中心接近那个家庭的生活的,通过与本案最为重要的动机的对比,我相信野间百合子的证言更为有力。并且这两份证言的焦点所在,一份是“那段时间在家”,另一份则是“不,我在阿部家门口见到她了”。这两份正相反的证言哪一份是真的,从以上的事实来分析,我感觉野间百合子的证词更为真实。本来没有支持野间证词的证据,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去寻找证据的证据。我们只能从出现的这两份截然相反的证词当中采纳我们认为是事实的那一个。那么为什么我要采纳野间的那份证言呢,关于这一点我是这样认为的:在野间陈述证言的时候,被告总是不断妨碍其作证。我想这是因为被告是十分害怕这份对她来说是致命的证词。再有百合子提供了和其恋人截然相反的证词。因此从以上种种情形来判断,我们是可以充分相信这份证言的。落在现场的被告的扇子,对警察所作出的自白等,更加可以确定被告是本案的罪犯。也就是我主张被告罪名成立。
第一位陪审员落座。
陪审长:(起立)那么现在请第二位陪审员陈述你的意见。
第二位陪审员:(起立)我相信铃木的证言。如果想要将铃木的证言弃用,那就只能说这份证言是伪证。然而到底铃木的证言是不是伪证呢?虽然检察官曾暗示铃木实是在被告的教唆下作伪证的。但在我看来像铃木这样的青年,不管他多么溺爱被告,都不会在被告的教唆下为杀人案这样的案件作伪证。相反的,野间因为自己不被接受的爱情,且不说被告,就是对铃木也一定是怀着复仇性的心情。本人认为相信站在这种立场上的证人证词,并且还在此之上推断犯罪动机是十分危险的。大体上本案中所论及的动机问题都是围绕着被告杀害了阿部的基础上展开的。野间的证词我认为是非常危险的。在她作证时,被告想要阻碍是很正常的。这不关乎其证词是否真实。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自己的过去被人在自己的面前全部倒出,不管其真伪,只要是对自己不利的话,无论是谁都没有办法沉默的听下去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被告想要妨碍其作证,就认为其证言是真实的,此外只要铃木的证言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扇子的问题还是被告的自白之类的都是没有用的。总之基于本人相信铃木实的证言的基础,我主张被告在本案中无罪,也就是说罪名不成立。
第二位陪审员落座。
第三位陪审员:(起立)我主张被告是本案的犯罪分子这一事实。铃木实的证言和司法警官所提交的被告的自白记录书,将这两份证言进行比较后,我不得不相信司法警官所提交的那一份自白记录书。特别是证人野间的陈述和被告自己的自白是吻合的。所以我认为野间的证词是充分值得相信的。
第三位陪审员落座。
第四位陪审员:(起立)我赞成被告犯罪事实成立这一说法。理由则是同之前的第一位以及第三位陪审员所陈述的一样。
这时……
陪审长:(起立)请大家稍等一下,那么,主张被告犯罪事实属实,也就是支持罪名成立的陪审员请起立。
六位陪审员站了起来。
陪审长:那么,认为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也就是主张被告罪名不成立的陪审员请起立。
五位陪审员站了起来。
陪审长:主张罪名成立的有六位,主张不成立的有五位。那么,我最后陈述一下我的意见,并将其加入最终表决。我首先认为本案是一件极其可疑的案件。支持犯罪事实的证据、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都持有相同的说服力。铃木和野间的证言我哪一方都无法相信。我想这是最正确的看法。然而从其他的证据物件来看,都不能充分地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我的观点就是“不能只因怀有嫌疑,就接受审判”,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主张罪名不成立。于是,两方的票数是六比六—平。按照陪审法的规定,为保护被告,我们必须采纳对被告有利的判决结果。因此,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无罪。本庭决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陪审长手持讯问书起立,陪审员也相继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