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足、隆乳与“文化”比较

这些年来在“文化”、“文明”之类话题下产生了太多的混乱。从80年代的“反传统”到90年代的“弘扬传统”,让人头晕目眩。从几十种乃至上百种“文化”定义,到“文化是个筐,什么都能装”的噱语,从堂而皇之的“原典精神”,到商业化运作的无数“文化节”,以及“烟文化”、“酒文化”、“鬼文化”乃至“厕所文化”等等,使不少人士对“文化”概念的滥用屡有批评,提出“慎言文化”、“泛文化等于无文化”,以及不要“在文化的脂肪上搔痒”等等。

然而在我看来,“文化”话题如今最大的困惑还不在于语义范围的模糊,而在于论述逻辑的混乱。思想与科学的历程中不乏这样的例子:范围不很精确的概念未必不能形成新知,但逻辑的混乱则只能把人搞糊涂。多少话语泡沫与“假问题”都起因于概念上的逻辑陷阱。

举例而言,如今国人似乎已经公认妇女缠小脚为中国“文化”中的糟粕。然而倘若追问:缠足究竟有什么不好?据说是“摧残妇女身心健康”。但辜鸿铭以昔日西方妇女的束腰陋习同样危害健康来辩解,不也好象有几分道理么?近日看到一则报导,说是今日西方女性时髦的隆乳术副作用甚大,无论是早期的石蜡注射,还是后来的硅胶、盐水袋法,后遗症发生率都颇高,甚至有造成死亡的案例。我不禁想到了辜老夫子,他如果看到这则报导,一定会更加振振有辞了。

的确,缠足与隆乳都是以人工夸张女性性特征来增加“魅力”的“整形手术”,而且后者对健康的危害并不小于前者。那么人们有什么理由在两者中分高下呢?

老实说,在这种问题上我很愿意支持“文化保守主义者”。本人喜欢吃中餐,不喜欢吃西餐;喜欢律诗绝句与古风,不喜欢洋人的“楼梯诗”;……如果雷锋叔叔与巴顿将军搞竞选,我也定会投那老做好事的雷叔叔一票,而不会去选那凶巴巴的老军头。但转念一想,咱们还是远离那缠足时代为好,哪怕那“文化”再可爱。其实道理很简单:隆乳在今日西方是一种个人自愿行为,而过去中国的缠足(与西方中世纪的“贞操带”等陋习一样)则是他人强制施行的。正是也仅仅是由于这一点,如今即使在中国,强迫妇女缠足也不为法制所容这决不仅仅是个审美“文化”问题;而即使在西方,强制他人隆乳也是犯罪行为,同时那里假如有人喜欢给自己缠足,别人也许会视为怪异,但谁也无权干涉,因为这是她的权利!

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缠足与隆乳作为一种个人审美选择,它是“文化”之别,没什么优劣可比,更不能以一种“文化”强加于另一种文化的认同者,就象当年西方殖民者强迫土著人信基督教,或者清初满族入关后强迫汉人“留发不留头”那样。但是,强迫还是自愿,是否尊重一个人为或不为某事的权利,则是有无人权之别,当然有优劣的普世标准来加以比较。改强迫之制为自愿之制,无论在哪种“文化”中都应当受称赞,应当视为可喜的进步。传统的缠足之所以被今人唾弃,固然也有时尚“文化”变迁的含义,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缠足的强制性危害了人权,体现了人类(不仅是中国人)野蛮时代的黑暗。废止缠足与其说是“文化”的改变,毋宁说是人权的进步。离开了这一点,废止缠足本身就谈不上有什么“进步”意义。我们知道明清时代我国南方许多地区对妇女的压迫并不表现为缠足,而是表现为役使妇女从事比男人更重的体力劳动,因此不仅不提倡、甚至是禁止下层妇女缠足的。“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这样的“放足”当然不是什么妇女解放政策。

清初满族统治者在强迫汉族男子剃发留辫的同时也曾强迫汉人妇女放足,当时规定:若女子违法缠足,其父为官者要撤职查办,兵民之家要处以杖刑40大板,再加流放充军。并且实行保甲连坐,若有缠足而十家长不能稽察,也要打40大板,外加枷号一月。甚至该管督抚以下各级文官有疏忽失察者,也要交吏兵二部议处。然而汉人对此进行了坚决抵制,毕竟上述处罚还不像“留发不留头”,人们还顶得住。于是到康熙六年,清廷终于不得不解除缠足之禁。这就是后人戏称汉族对满族“男降女不降”的由来。然而今天看来,汉人坚持缠足固然不再那么值得自豪,满族统治者的强迫放足当然也与自由无关,而的的确确是一种文化压迫。可见缠足与否(或者隆乳与否)是一回事,强迫还是自由又是一回事。前者事关“文化”,而后者事关人权。这不仅是价值判断,而且也是形式逻辑判断。

在《文化决定论的贫困》一书中我曾提到一种悖论:设若某甲性喜吃米饭、喝老白干,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们就说二人各自属于一种“文化”,如果有一人群A 都象某甲那样饮食,另一人群B 都象某乙那样饮食,我们就名之曰文化A 和文化B。但如果某一人群C 实行饮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吃米饭或面包等等),而另一人群D 则厉行饮食管制,只许吃某一种食品(许食面包而禁米饭,或者相反),那么这两者是否也构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称之为文化C 与文化D )呢?

显然这两种文化划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种划分里分属两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里完全可以同属一种文化:吃米饭者与吃面包者都属于后一划分中的文化C。反过来说,前一种划分里同属于一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中也会分属两种“文化”。比方说同为吃米饭者,如果他并不禁止别人吃面包,那他就属于文化C ,如果他禁止,则属于文化D。更滑稽的是:在前一种划分的意义上提倡文化宽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对论,就意味着在后一划分意义上只能认同“文化C ”而不能容忍“文化D ”,即在这一划分中“文化宽容”之类命题是无意义的。而如果在后一划分中主张文化宽容(即认可文化D 的不宽容原则)或文化相对(肯定D 与C 各有价值,不可比优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宽容、相对云云就全成了废话。为了使“文化讨论”有意义,在逻辑上就必须排除后一种划分。这与讨论者的价值偏好无关。你可以喜欢饮食管制,你可以说这种“制度”很好,或者说这种“规定”很好,但不能说这种“文化”很好,否则就没法跟你对话了。

因此“文化定义”尽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须以承认价值主体(个体)的选择权为逻辑前提。即它只能意味着“我喜欢如何”,而不能意味着“我被要求如何”。我喜欢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是文化之别,但我被要求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缠足和喜欢隆乳,是文化之别,但强迫别人缠足和自己喜欢隆乳,就决不是文化之别。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别,但信仰自由和异端审判决不是文化之别。喜欢拥戴大贤大德和喜欢拥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别,但统治者的权力是否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授予(即来源于后者的喜欢),就决不是文化之别。而只要不违反这一逻辑,“我喜欢如何”的现实边界模糊一些也无妨。有人对如今滥用“文化”一词很反感,如什么烟文化、酒文化乃至厕所文化等,但我以为在这方面不妨宽容些,承认不承认“烟文化”“酒文化”,无非关系到文化讨论是雅一点还是俗一点,上纲上线一点还是鸡毛蒜皮一点,但如果把自由、人权之类概念都弄到“文化讨论”里(象如今一些“后殖民文化”讨论者那样),那就把“文化讨论”弄成全无起码逻辑可言的一堆废话了。比方说,我们讲满清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是一种文化压迫,现在如果有人说,假如清朝当时不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把“自由”强加给汉人,或者说,汉人反抗剃发易服就是一种更严重的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想把“自由”强加给满人。那不是胡扯吗?

清初人民的反剃发斗争是一种捍卫“文化”的斗争,同时更是捍卫权利与尊严的斗争。而辜鸿铭在民国初年以蓄辫著称,他并没有受到什么干涉,因此他的行为并不是在捍卫什么“文化”。这倒不是说蓄辫与蓄发有什么优劣之分,也并不是否认蓄辫代表一种“文化”。任何“捍卫文化”的斗争首先都是捍卫自由的斗争,即捍卫人人有选择“我喜欢如何”之权利的斗争。在已存在自由的条件下,人们“喜欢”的东西(如辫子之于辜鸿铭)无须捍卫就已经有了,而不喜欢的东西(如辫子之于其他人)又不值得捍卫,宜乎“捍卫文化”之说不知何所指矣。只有失去了自由的人们,即不能按自己“喜欢”的那样作出选择的人们,才有“捍卫文化”的问题。如喜欢蓄发却被强制剃发,喜欢缠足却被强制隆乳,喜欢吃米饭却被强制吃面包,喜欢敬孔子却被强制信耶稣等等。这时人们起来反抗强制,那就是在捍卫文化(同时也是在捍卫自由)了。

而在已经有了自由的地方,“捍卫文化”却是什么意思呢?比方说在信仰自由的时代,如果美国有什么人要强制普及新教而禁止天主教,强制普及西餐而封闭一切中餐馆,人们会认为他在“捍卫美国文化”吗?非也,人们会说他在侵犯人权,而且侵犯的恰恰是美国人而不是其他人的人权。换句话说,捍卫文化,就是要反对强制同化,而不是要强制反同化。恰恰相反,文化的捍卫者,必然是强制的反对者,即那些既反对强制同化,也反对强制反同化的人。由此产生的一个推论是:如今人们谈论纷纷的所谓“文化霸权”是个真问题吗?“文化霸权”如果真的存在,那么它就是指文化强制,包括强制同化与强制反同化。当年西方殖民者强迫印第安人信奉基督教,清室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是强制同化,也就是文化霸权。日本锁国时代封建主屠杀国民中的基督教徒,东南亚一些国家统治者使用暴力来压制华人在当地的影响,那是强制反同化,也是文化霸权。

但如果在自由的条件下,某种“文化”的“流行”是否也构成一种“霸权”?麦当劳、肯德基流行中国,中餐馆风靡欧洲,这叫做文化霸权吗?好来坞、迪斯科、爵士乐的流行呢?我以为不能叫。这与好来坞、麦当劳这些东西本身好不好是两回事。

我本人很讨厌吃麦当劳,但我女儿喜欢吃。我能以抵制文化霸权的勇士自居而指责女儿顺从了文化霸权吗?不能。相反,如果我因为自己不喜欢而禁止她去麦当劳,那倒有几分“霸权”色彩了。假如我认为好来坞、麦当劳不好而希望别人和我一样拒绝它们,那也只能通过努力改进国产电影和国产快餐以便使国人更喜欢这些产品来实现这一点。

霸权就是强权,它与自由构成对立,反霸权就是反强制、争自由。至于自由竟争中产生的优势如果令人讨厌,另起个贬义词斥责一番也不是不可以,要说是“霸权”就会造成逻辑混乱了。这与前面提到的缠足和隆乳、米饭与面包之比是一样的道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样的混乱:如今一方面大骂好莱坞的“文化霸权”之声不绝于耳,另一方面外国的音像与信息业者却纷纷对国人的“盗版侵权”兴师问罪。毕竟商人不同于传教士,(硬把商人捧成传教士,这不知是贬低还是高抬了他们)他们对“保护”他们的版权看得比向我们传播“文化”重要得多!若不是他们树起这“版权壁垒”,国人对这“文化霸权”的接受程度不知会大上几倍。即使他们这样做了,我们一些人对盗版知识产品依然趋之若骛。近日国内出现了一篇被称为“民族主义最强音”的文章,名曰《盗版有理》。该文引起国内软件业者的强烈反驳,认为该文鼓吹的盗版只会损害“民族软件业”。其实,该文真正的滑稽之处在于,它在反对“经济霸权”的“最强”音之下掩盖着“文化霸权帮凶”的重大嫌疑。美国人在版权问题上“苛求”我们的确是很“霸道”,但如果他们听任潮水般的盗版光盘及其他信息产品充斥我国,这“文化霸权”不就更厉害了吗?显然,该文主张的盗版自由正是所谓“文化霸权”的集中体现。那么从“文化”的观点看,人们是否有理由指责该文的作者是汉奸,而国外厂商倒是咱们的“民族英雄”呢?

当然,要说西方的文化霸权,的确也不是没有。许多国际会议和国际论坛都规定只能用英文不能用中文就是一例。这种行政规定不同于消费者的市场选择结果,是强制人们接受的。虽然这种状况短期很难改变,说它是霸权还是有理由。然而如今一些人反的并不是这种意义上的霸权,他们甚至在“文化”上,即在“我喜欢什么”上是极端西化的。有些“说不”者公开讲他们对西方的衣食住行无一不爱,香车华服皆大欢喜,唯一不能容忍的就是“西方的”自由、人权,——当然他们管不了也无意去管西方人,他们的意思是说决不允许中国同胞享有西方公民已有的那些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一定要让同胞们低人一等!回到本文开头的比喻,这些人显然是欣赏隆乳而决不欣赏缠足的,但他们决不允许女同胞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们与辜老夫子的区别,就在于辜鸿铭要强制(这样说有些勉强,实际上民初的辜鸿铭已无可能强制,他的男蓄辫女缠足都只能是一种个人的坚持了)女同胞缠足,而他们则要强制女同胞隆乳!那么,如果辜鸿铭可以叫做国粹派,那些想要强制我们的女同胞象西方人那样隆乳的人又应该叫什么?叫民族英雄,还是叫汉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