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捷克奇迹”到“捷克陷阱”——捷克经济转轨述评之三
一、1997年危机与“捷克模式”的困境
综上所述,1992-1996年期间以“大众私有化”为核心的捷克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无论就经济滑坡“代价”的最小化、恢复增长的成就、宏观经济-财政的改善、社会公正的维护、公众对改革的认同度、社会与政治的稳定、市场化与社会保障的平衡等等方面,捷克都取得了很大成功,并因此得到国际上左、右(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声音的共同肯定。人们认为捷克的转轨是一部“效率与公平的协奏曲”。尤其是与毗邻的匈牙利相比——这个与捷克共有奥匈历史传统、转轨前经济发达程度相当、转轨中实行“渐进道路”与“只卖不分”等与捷克相反的做法、在1991年前后似乎比捷克过得舒坦,而1993-1996年则陷入了严重困境的邻国,成了肯定捷克式“休克疗法”者最常举的反证。
但从1997年起,捷克经济陷入停滞,增长率剧降,宏观经济指标恶化,捷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失业增加。经济危机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一直保持东欧最稳定的捷克政局也随之动荡。1996年大选获胜连任的克劳斯政府被迫在任期内提前辞职下台。1998年提前举行新大选,反对派社会民主党获胜上台执政,东欧各国剧变后历时最久的一个自由派政府结束了。
实际上,捷克经济困境的某些兆头在1996年已经显现,该年经济按当时价格虽增长4.4%,与上年4.8%的增长相差不大, [1] 但按不变价格计算,则只增长3.9%,比上年的6.4%下滑了一大截。而失业率则从上年的2.9%增加到3.5%。 [2] 1996年国家财政赤字仅为15亿克朗,1997年就猛增为130亿克朗。在过去几年中捷克的外债一直是东欧国家中最少的,1995年仅为79亿美元,而1997年已增至220亿美元,大大超过1990年97亿美元的历史最高水平。另外,稳定了长达7年之久的克朗与1996年开始贬值,从27-28:1贬为32:1,为了制止这种趋势,捷中央银行拿出30亿美元来挽救,担仍无济于事。到1997年,克朗再次下跌至34-36:1,贬值率达20%。面对这些征兆克劳斯虽然表示:按市场经济观点看,人为刺激高增长并不可取,4%左右的增长率是正常的。但到1997年他终于沉不住气,被迫于4月中旬出台了所谓振兴经济措施。其中短期措施包括削减国家预算支出5%,数额达225亿克朗;限制工资增长速度,将国家预算工资增长率由11.9%降至7.3%;以及限制进口。长期措施包括加快由国家控制的大型企业私有化的速度;鼓励和支持出口;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和股票市场;成立跨部门的专门组织机构;强化同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
然而这些措施并未奏效,1997年GDP只增长了1.8%,离5%的计划目标差得很远。按不变价格计更只增长了1.0%,与上年的3.9%、前年的6.4%相比呈连续滑坡态势。1998年GDP也只增长1.4%,仍陷于停滞,而1999年在新上台的“左派”政府治下甚至还下降了0.2%。1997、1998两年固定资产投资也连续出现负增长,分别下降了4.9%与1.1%。而失业率则继续爬升,从1996年的3.5%升至5.2%和6.7%。通货膨胀上升,1998年年末消费价格指数升至10.8%,时隔五年又一次返回到两位数。吸引外资(直接投资)则从1995年高峰时的25亿美元下降为1996、1997年的14亿与13亿美元。外汇储备也从1995年高峰时的140亿美元减到1996年的124亿和1997年的98亿美元。
下表反映出在转轨国家中情况最好的维谢格拉德四国中,捷克自1997年起从“排头兵”掉了下来,尤其在GDP增长方面已经掉到四国之末。而原来状况最差的匈牙利在“休克补课”与“全卖光”式私有化之后则大有起色:
年增长率%(外资、外汇储备为绝对值:亿美元) [3]
国
家
年份
GDP
私人
消费
固定资产
投资
消费价格
指数
失业率
外资
(直接)
外汇
储备
捷
克
1996
3.9
7.0
8.7
8.6
3.5
14
124
1997
1.0
1.6
-4.9
10.0
5.2
13
98
1998
1.4
-0.5
-1.1
10.8
6.7
—
—
匈
牙
利
1996
1.3
-2.1
6.3
19.8
10.7
20
98
1997
4.3
0.1
8.2
18.4
10.4
21
84
1998
5.4
3.0
12
14.2
8.7
21
—
波
兰
1996
6.1
8.7
20.6
18.5
13.6
44
178
1997
6.9
7.0
21.9
13.2
10.5
66
207
1998
6.5
4.9
16.2
10.0
9.6
—
斯洛
伐克
1996
6.9
7.2
33.3
5.4
12.6
2
35
1997
6.5
5.7
10.2
6.4
13.0
2
33
1998
4.0
4.7
-1.2
7.5
13.0
3
—
于是从1998年以来,对“捷克病”的分析便成了转轨经济学中的一个热点。正如1992-1996年间捷克的榜样得到了从自由主义到社会民主主义的各种人一致称赞一样,1998年后捷克案例便受到了从“左”到“右”的两个方面的批评:从“左”面除了根本否定一切私有化方式的立场外,还有凯恩斯色彩的“后华盛顿共识”,这一“共识”把捷克的做法看作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它在转轨问题上的观点即所谓“华盛顿共识”)的一个失败案例;从“右”的方面,则有以匈牙利的成功反证捷克失败的“分不如卖”论,前者认为大众私有化过分自由主义,后者认为大众私有化过分平民主义。而“后华盛顿共识”的旗手、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更是从“凯恩斯+哈耶克”的立场对俄、捷的实践进行了左右开弓式的批判。在他看来这种实践既由于过分迷信自发性市场而违背了凯恩斯主义的国家调控原则,又由于“雅各宾-布尔什维克式”的理想化设计而违背了伯克、波普和哈耶克的保守主义原则 [4] 。
与此类似的是那些捷克人在东欧邻国的同行:他们不喜欢克劳斯的做法,并在转轨的同一方向上与捷克人暗中竞赛,波兰1994-1997年间的转轨设计者科沃德克就是如此。他一方面把捷克与波兰自己都归入所谓没有搞“休克疗法”而取得了“渐进成功”的典型,并以之与他所谓的“渐进式失败”(俄罗斯、乌克兰等)、“激进式失败”(1996-1997年的阿尔巴尼亚)、“激进式成功”(只有前东德)的类型作对比 [5] ,另一方面对捷克也进行了“左右开弓”式的批评:他既指责捷克人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如此强烈地支持激进的私有化与自由化政策”导致不良后果,又批评捷克人过份重视社会保障而导致无效率的“过度就业”和过高的“保障体系依赖率”。 [6]
二、“自由”太多?还是“保障”太多?
显然,这样的批评是咋说咋有理的。为了真正从捷克的成功与失败中得到教益,还是应当跳出意识形态框框,先从技术层面分析捷克的失误到底在那里。
捷克“过分的”社会保障、尤其是科沃德克所说的“过度就业”,实即我们俗称的铁饭碗制度,是受批评的东西之一。3%左右的全欧最低失业率是1992-1996年间“捷克奇迹”的一大特征,而同期工资的增长又过快,超过劳动力的增长。1992年底捷斯分家前斯洛伐克的失业率为5.5%,分裂后捷克的失业率不升反降,而这时斯洛伐克的失业率猛升至19.8%,大批的斯洛伐克失业者涌入捷克寻找工作,致使捷不得不出台法律禁止斯公民打工。可以说捷的低失业率和工资增长率对于转轨经济而言已经“奇”到反常的地步。往好了说它增强了社会稳定与公众认同,往坏了说它确实是使捷克企业效率与竞争力不佳的原因,无怪乎左派学者科沃德克、“右派”顾问萨克斯都一致认为捷克人把自己的饭碗护得太严。
但问题在于:捷克没有波兰那样强大的工会,捷克政府更是由理论上并不欣赏“福利国家”的自由主义者所主持,为什么捷克的“铁饭碗”却比工会强大、左派执政的东欧邻国更难打破?尤其到1997年,在GDP增长7%、固定资产投资急升22%的波兰尚有10.5%的失业率,而GDP停滞、固定资产投资负增长的捷克反而保持着“萧条中的高就业”,这的确耐人寻味。
显然,问题不在于工会和政府,那就只能说是企业的毛病。企业对于冗员满不在乎,表明它缺乏改善效率的激励。如前所述,虽然在转轨过程中,捷与波、匈一样制定了“企业破产法”,但没有对任何一家大的亏损严重和经济效益差的国营企业实行实行关停并转,企业拖欠债务高达2500亿克朗。由于缺乏资金,原体制中工业生产结构未得到及时调整,工业设备的更新缓慢,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设备在工业中仍占50-60%,工业中能源消耗和原材料消耗多的产品仍占很大比重,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欧盟国家的1/3。
金融改革滞后是人们常提的又一批评,1992年尽管捷克颁布了“银行法”,要求国家银行彻底转变职能,改变对金融业的垄断地位,但实质上这些银行仍在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它们无自主权,与投资基金关系缺乏透明度,投资效率低,正如科沃德克指出:捷克的银行体系由于对大规模私有化的管理不当和缺乏正确制度而濒于危机。银行不是将资金进行商业借贷并关注私有企业的重组和竞争力,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投机性的收购兼并上。这非但没有提高效率、增加产出,反而使经济失去了发展的动力而停滞不前。 [7] 由于这项改革滞后,1997-1998年间导致了金融风波,致使十几家银行倒闭。直到1998年,捷克才出台金融法,开始真正的金融改革,由于金融机构依旧,企业也没有真正的压力。波兰模式要求银行必须对债务人采取或免债、或再贷款、或使其破产的措施。而捷克模式则是将亏损企业置于一特殊的“医院”里,即将其交由专门负责回收坏帐的机构处理。1997年中期捷克发生的货币危机及其造成的经济滑坡证明了波兰模式运作较好。虽然波兰的银行远算不上完美,但它的确已从死亡的边缘复苏了,而在捷克,不仅银行部门,整个资本市场都被拖入危机,“住院”的企业名单在不断加长, [8] 整个经济遂陷入萧条。
然而捷克的金融改革之所以滞后,根源仍在于“大众私有化”时期人们对民间资本或外资控制金融的担忧。克劳斯长期以来坚决反对银行的私有化,尤其是反对外国资本购买捷克银行,认为这样做会对捷克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于是在第一波私有化过程中,国家保留了对银行的控制权,只对银行所有权实行了部分私有化。例如,捷克最大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拥有全国活期存款80%的捷克国民银行在第一波私有化之后保留了40%的国家股份,只有37%的股份参加了私有化。捷克最大的“商业银行”参加第一波私有化的股份为53%,国家保留了44%。在仅次于这两家银行的第三大银行“投资银行”中,国家保留的股份为45%。 [9] 由于被私有化的银行股份为众多股东分散持有,银行的控制权实际上仍然在国家手中。要把银行的控制权私有化,很可能需要外国银行或其他战略性投资者的介入,银行自己设立的投资基金显然是无法担此重任的。泽曼的社会党政府上台对此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做法,他们认为这样的私有化无异于变相国有化,因为银行隶属于国家,银行投资基金收购证券就等于国家收购证券,必须把银行从国家手中彻底剥离出来,实现银行的真正私有化。1999年左派政府已颁布法令实行银行私有化,并允许外国资本购买。目前捷克在步匈牙利的后尘,逐渐向外资敞开大门。
虽然如此,由于银行的部分私有化和企业的私有化是同步进行的,在私有化之后,一些银行的股份有很大部分还是落到了投资基金手中,结果出现了部分银行之间通过投资基金互相持股的现象,有的银行的股份甚至为自己发起的投资基金所掌握。例如,第一波私有化之后,“捷克国民银行”的股份中有29.1%为8家投资基金持有,其中“商业银行投资基金”持有3.9%,“投资银行基金”持有8.8%。“商业银行”的股份有44%为5家投资基金持有,其中“捷克国民银行”持有4.9%,“投资银行基金”持有10.8%,它自己设立的投资基金持有3.4%。第三大银行“投资银行”所设立的多个投资基金共持有该银行17%的股份。 [10] 我国学者张春霖认为,这种情况之所以被容忍,可能是为了遏制哈佛基金对银行的控制,在“捷克国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哈佛基金分别拥有12.9%和17.6%的股份,是仅次于国家的第二大股东。
与匈牙利那种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导致“坦克(指苏军)走了,班克(Bank,指外国银行)来了”的状况相比,捷克的金融政策是相当民族主义的,如在资本流通、国家战略部门、外国投资者在捷购买不动产和建房等方面均有诸多的限制,国外投资者购买捷银行股份或有价证券也不得超过有关固定资产的1/3。但采用保留国家控股和“自持自股”的办法来实现“民族主义取向”的结果,不仅使银行的非商业性质难以改变,而且使银行与投资基金职能混淆,导致二者的职能都无法正常行使。
按捷克转轨设计者的说法,“在起点平等基础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平等基础上找到最终的所有者”。上文已经证明前半句通过证券分配已基本实现,但后半句话的实现就复杂得多。“在规则平等基础上找到最终的所有者”实际上就是通过公正的交易实现产权向“善于经营者”手中适度集中。在存在着投资基金这个“中介所有者“的情况下,这又意味着两个过程:一是最终产权(企业股份与投资基金股份)的相对集中,二是中介产权即投资基金对企业的股权占有相对集中。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两个过程在捷克进行得都不理想。
大众私有化一开始,捷克经济学界便形成了两派意见,一派主张应实行向“公平的兼并者”倾斜的政策以加快产权的集中,尽快改变人人持股的无效率状态;另一派则谴责这种主张并要求强化对小股民的保护,要求通过立法程序加强股市透明度和小所有者权利,这包括:公司在改变自由交易的股份比例时应当受到限制,应当为有关小股民的信息保密,在股权转移时,应当保证小股民得到“正当的价格”,对损害小股民的行为应当赔偿。捷克政府基本上倾向后一种意见,因此当时的政策实际上并不鼓励最终股权集中。另一方面,在大众私有化初期曾出现过一些新建私人银行与投资基金以“异常高利率的挑逗性广告”吸引投资点而使持券公民上当的事件,为了杜绝此种弊端,捷政府对投资中介的垄断风险也多方防范。它专门规定:第一,每个这类组织对任何一家企业的总投资分都不得超过这一企业投资私有化总股份的20%;第二,“投资私有化基金”不得把总投资分集中投在一两家企业,而必须投入10家以上的企业。这样,持券公民遇到风险或机遇的几率处于平均值之上,而私有化过程中的过分投机和因投资基金不负责的冒险而给投资公民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得以避免。但同时它也造成双重的股权分散,一方面多数公民人人持股,投资基金本身拥有极多的自然人股东,另一方面每个基金拥有一大批企业的股份,却很难对其中任何一个企业有控股权,而每个企业不但自然人股东极为分散,它的法人股东也是分散的,它拥有众多的机构持股人-投资基金,但很难有任何一个能对它负起真正的责任。
这样硬性的规定在削弱了民间投资基金对企业控制权的同时,也等于强化了国家的控制能力。由于国家限制民间基金之间的兼并集中,最大的几家投资基金又多由国家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发起设立,政府拥有国有资产基金及4大银行的股份,控制了贷款发放的权力。而国家银行在1991年改组后继承了1400亿克朗的债务,成为大部分已经私有化企业的债主,它们通过各地的分行,分别成为最大的投资基金里最重要的股东。国家通过国有资产基金和4家银行控制了3/4的经济部门。虽然每个企业以及投资基金的国有股份额都 很小——有的只有百分之几,但在股权极度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仍有可能是老大。所以,在大众私有化结束以后,很多企业又处在一种“二国有”的状况下,国家和企业间的产权关系模糊,表面上这些企业已经私有化,但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仍由国家控制,原管理人员基本没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依然如故,因此,微观经济效益也不会有明显的改善。
于是证券私有化后的捷克便出现了极为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从产权份额的角度看捷克的私有化已是相当“彻底”,到1996年6月1日私有化部撤销时,只剩下35家所谓战略性企业(及1400家其他企业的一部分股票)掌握在国有资产基金会手中,这1400家企业以后将通过直接出售的方式实行私有化。1997年底,捷克私有经济所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达80%,工业部门的私有化程度为80%,建筑业约90%,服务业几乎为100%。如此高的私有化程度在转轨经济中只有前东德可以相比。但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企业股权极度分散而没有实际控股人,因而国家仅凭很小的股份却仍然握有控制能力,从这点来讲,捷克经济又比多数转轨国家、尤其是波、匈等维谢格拉德国家经济更加“国有化”,适应市场、提高效率与竞争力的进展因而被延缓,这是1997年后捷克经济困境的主因。
三、永远的“起点”?
从1991年末第一波大众私有化开始,直到1996年春,四年多时间里捷克产权结构一直维持着“起点平等”状态,集中化进程十分缓慢。如下表所示:
IPF(投资私有化基金)的产权变动: [11]
1996年1月,参与私有化及其随后行为的公民中%
参与者
投入IPF的投资点
卖出份额
第一波
第二波
81.7
81.4
其中投入或卖出份额
无
27.5
38.7
52.8
不到一半
3.3
4.4
7.1
一半左右
9.5
8.3
16.2
超过一半
2.9
2.8
4.7
全部
56.8
45.8
19.3
合计
100
100
100
未投入者按文化程度分类占该类人%
文化水平
自行投资
完全不卖出
第一波
第二波
初教
13.0
15.8
37.3
职教
19.3
26.3
44.4
高中
27.1
41.0
51.2
大学
38.7
53.6
60.7
上表可见,从1992年证券私有化发动直到1996年春,捷克的持股公民中有半数以上(53%)完全没有卖出他们的股份,只有不到1/5(19%)的人把自己的股份全部卖出,加上卖出超过一半者也还不到私有化证券领受者的四分之一。但与此同时,直接持有企业股份的捷克人也是少数,绝大多数人都是委托投资基金进行代理投资的。总计在第一波私有化参与者中有82%的人、第二波81%的人把自己分到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委托给了投资基金,其中各有一半人是托付了全部产权。因此使第一波中有72%、第二波中有64%的投资点投入了投资基金。而那些既不出售自己的份额,也不借助投资基金这一中介、而是自己进行了投资的人,则与高文化水平相关:完全不出售自己份额的人在大学毕业者中占到61%,而在仅受过初等教育者中只占37%,完全不依靠投资基金作中介而自己投资者在大学毕业者中占39%(第一波)与54%(第二波),而在初等教育水平者中则仅占13%与16%。
这样在1996年初,捷克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产权结构:三类所有者鼎足而立,一是约200万直接投资者,他们每人只持几股;二是大型投资基金,它在股权中占主导地位。据说10家最大的投资基金控制了2/3的企业;三是处于小股东与大基金之间的300家中小型投资基金,它们主要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很难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小股东的力量太小,而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资金,无法对企业的改组施加影响,除非投资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外国资本)购买整个企业或一家企业的大部分股票,否则企业很难实现改组。而大型投资基金也对企业改组不感兴趣,因为法律规定每一家基金不允许持有某一家企业20%以上的股份。
应当说,对这种产权结构的弊病捷克政府在1997年前并非没有察觉。早在1995年大众私有化中建立起最初的资本市场后不久,相当数量的公司股票一上市便出人意料地下跌,尽管这些企业绩效良好,而当时的宏观形势也不错。分析者认为这是由于过分严格的限制阻碍了资本流动与重组,缺乏大规模的买盘,股价便不可能稳住,更难以上升。这时金融市场的挫折被一家至今仍匿名的大机构入市扭转,它通过买入许多投资基金与银行所持的股份,把股价一举推高,但同时此举也突破了那些大众私有化初期的“反兼并”立法。在搞活股市与坚持“反兼并”二者间,捷克政府只能选择前者。 [12] 从此捷克资本市场政策导向逐渐转向防止投机性抛售,而弱化了“反兼并”。这种所谓“限卖不限买”的做法使单个基金不得控制某个企业20%以上股份的禁令实际上趋于失败。
到1996年,捷克政府促进资产优化重组的导向进一步明显。这一年捷克开始提出“第三波私有化”,即资本重新组合。通过中小股东出售股票给新的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使分散的股份集中起来,为企业注入新的资金与活力。一些投资基金开始转变为控股公司,新的控股公司的投资一般不受20%的限制,可以在企业领导层中占据关键地位,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施加影响。
然而,这一时期捷克所推动的股份相对集中,仍然主要限于中介投资机构对企业的股权配置。“第三波私有化”使得投资基金可以相对容易地对企业控股,但投资基金本身的股份也是极为分散的,众多的公民在大众私有化中通过向它注入投资点而成为它的股东。“第三波私有化”只是促进了投资基金间的兼并,并没有促进最终持股的公民间的兼并。如果说企业股权高度分散会妨碍公司治理,那么投资基金自身的股份高度分散同样会妨碍基金本身的治理。而一个本身是无效率的基金就算拥有了对企业的控股权,它就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重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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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森主编:《1997年俄罗斯和东欧中亚国家年鉴》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172页。
[2] W.科勒德克,前引书,459页。
[3] W.科勒德克,前引书,459——505页。
[4] E.J. Stiglitz, Whither Reform? Ten Years Transition.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1999.
[5] W.科勒德克,前引书,40页。
[6] W.科勒德克,前引书,213——215页。
[7] W.科勒德克,前引书,226页。
[8] W.科勒德克,前引书,227页。
[9] Coffee,1996,p146-147.
[10] Coffee,1996,p146-147、149.
[11] Vecernik, p.158
[12] Vecernik,p. 159.
[注]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