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1

一、“自由主义民粹派”还是“警察民粹派”?

民粹主义在俄国历史上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如果把民粹主义作为“农民社会主义”而予以广义化的话,它还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很值得研究。

以往的民粹主义研究是建基于两个概念上的,即“革命民粹派”与“自由主义民粹派”。据说,19世纪70年代的民粹派是革命民主主义者、“农民民主主义”者,是“最彻底的”民主派。而80-90年代民粹派却逐渐“转到自由主义立场上去”了。1成为堕落的“自由主义民粹派”,从而标志着民粹派运动的衰亡。

这种理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然而今天我们从新的视野看去,却不免觉得它有很大缺陷。

首先,我们知道俄国民粹主义的历史远比过去研究者所注意的那段时期为漫长。从民粹派的思想先驱——革命民主主义者起,经过了传统上所谓的革命民粹主义与自由民粹主义两个阶段后,它还远远没有结束。三次俄国革命期间,有以社会革命党人为代表的影响巨大的新民粹主义——社会革命主义;十月革命后,有以所谓“生产-组织学派“为代表的新民粹主义;新民粹派被消灭后,在“斯大林主义”中也包含着许多可以溯源于民粹主义的遗存物。目前,在前苏联1987年为新民粹派平反后,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国内又兴起了一股研究他们的热潮,连同苏联以外,主要是西方世界早在60年代就已兴起的“恰亚诺夫”热,一种具有后现代主义色彩的“新民粹主义”思潮又有方兴未艾之势。

由此,我们已经不能满足于过去那种民粹主义历史“两段论”图式。例如,我们首先要问的就是:

既然民粹主义运动早在19世纪80-90年代就已因“自由主义”化而衰亡,何以以后的民粹派运动或“社会革命主义”运动仍有如此巨大的历史作用和影响?我们知道,正是在1905年之后列宁对民粹主义的评价大大提高了,而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一开始也是布尔什维克与民粹派(左派社会革命党)的两党联合政权,连革命后实行的土地法也是由社会革命党人根据民粹主义理论起草的!

19世纪80-90年代马克思主义与民粹主义的斗争是在批判民粹主义的“自由主义”化吗?如果是这样,何以理解在这场论战中马克思主义者恰恰与自由主义者,至少是自由主义倾向比民粹派强烈得多的人(即“合法马克思主义者”)形成了“同路人”的联盟来对付民粹派?

民粹主义的罪过就在于它具有“自由主义”倾向吗?我们知道,30年代初苏联那场围剿“新民粹主义”的运动简直就是把民粹主义当成自由主义来批判的。当时对“新民粹派”提出的一系列指责,如说他们想搞独立农庄(!),吹捧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支持富农,搞商品经济,鼓吹资本主义等等,恰恰都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粹派用来攻击自由主义、尤其是用来攻击马克思主义2的那些指责。这是怎么回事呢?历史已经证明,上个世纪的那场论战中,真理属于受到上述指责的马克思主义者。现在历史又在证明,30年代受到上述指责的“新民粹派”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也是部分地掌握着真理。那么,30年代这场批判算什么呢?它究竟是马克思主义在批判民粹主义,还是某种“反自由主义”的民粹主义在批判有自由主义倾向(也许也有马克思主义倾向?)的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只有“革命的”和“自由主义的”两种吗?假如有一种民粹主义,它与“自由主义”水火不相容,是否它就完全是“革命的”了呢?恰巧,我们在列宁著作中正好发现了这样一批反自由主义的民粹主义者,他们就是列宁称之为“警察民粹派”的萨宗诺夫“等人”。3

格奥尔基·彼得罗维奇·萨宗诺夫是十九世纪末活跃的政论家与学者,曾著有《禁止农民出让土地与国家经济纲领的关系》(1889)年、《根据人民粮食状况而作的农业工作概述》(1893年)、《村社能否存在?》(1894年)等著作。他是沙皇专制统治的狂热支持者,也是村社“集体主义精神”的狂热宣传家,在那个保守的斯拉夫派得势的“反改革时期”(1882-1903年),他积极支持内务大臣、宪兵司令Д·Α·托尔斯泰伯爵采取警察措施扼杀自由思想的任何萌芽,同时鼓吹进行强化农村公社的“改革”,以压制那些僭礼非分的“私有者”。他提出把村社“国家化”,完全禁止农民转让份地,以及发展劳动组合等一系列旨在打击农村资本主义的措施,并且是19世纪80年代发动村社“共耕”运动的主要活动家之一。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他站在坚决反革命的君主派立场,成为黑帮组织“俄罗斯人民同盟”成员,还与尼古拉二世的佞臣、混世魔王拉斯普廷拉过关系。列宁把这样一个完全不知近代自由概念为何物的“村社社会主义”者称为警察民粹派,是恰如其分的。

在其他一些场合,列宁还把萨宗诺夫和尤佐夫、丹尼尔逊、沃龙佐夫等并列为一类,讥讽地指出:“国家土地占有制——由国家把土地转交给农民——村社——合作社——集体主义”,就是这类人的“了不起的公式”。4后面这几个人在现在的论著中通常被称为“自由主义民粹派”,他们当然不像萨宗诺夫那样狂热地反对“自由”,但正如我们以后将要分析的那样,他们思想中的“警察化”倾向也很明显。此外,在典型的警察民粹主义者的名单上,我们还可以加上Л·Α·吉霍米罗夫等人。沙皇统治阶层中许多鼓吹以强制手段发展“公社精神”的“俄国人民历史古董的鉴赏家们”5在广义上也可以算作警察民粹主义者。当然,如果除去这些上层人物,在通常意义上作为平民代言人的民粹主义者中,像萨宗诺夫那样的“警察”毕竟很少。他们,即列宁所讲的“警察民粹派”是与革命民粹派不同的人,或曰民粹派的极右翼。这是警察民粹主义的第一定义。

但这一定义是以政治标准、即以是否反对沙皇专制为标准确定的。我们在这里还要提出以理论标准来衡量的第二定义,它指的是民粹派(其中包括最革命的民粹派)理论体系中宗法的、保守的或反动的一面。这就要从民粹主义的本质谈起。

二、民粹主义理论中的“警察”色彩

我们常说民粹派是“革命民主派”,这是以推翻封建社会的历史使命为背景的提法。所谓“革命”意味着反封建,尤指反封建的突变方式(与改良相对而言);所谓民主在这里意味着这种反封建的变革是以有利于多数人或“人民”的方式进行。那么,“民主革命”所要推翻的封建制的实质又是什么呢?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出发,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6

马克思在这里说得很清楚:前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所谓“市民社会”、“自由竞争的社会”)演进的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中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 这一过程与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分的,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的力量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因此,马克思又把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的变革概括为两大社会形态的演进:从自然经济下的“人的依赖关系”,演变为商品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7

所谓“人的依赖性”,即我们常说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8必须指出,我们过去常常把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农民依附于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封建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而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常常表现为农民依附于封建主,只是因为后者作为“天然首长”、大家长或保护人而成为共同体的代表与人格化体现者。从这个角度说,他们本身也是依附于共同体而存在的。 农村公社,即“米尔”就是封建的宗法共同体在俄国的具体形态。村社的起源、演变与结构,笔者在此无法详论,但有一点必须一提:那就是关于村社起源问题从上个世纪“村社论战”发生以来至今一直存在着相持不下的两种观点,即“国家说”——认为村社是由专制国家使用权力自上而下建立的;以及“民俗说”——认为村社起源于民间,是人类自古以来形成的风俗。无独有偶的是:19世纪后期民粹派调查村社“集体共耕”制起源时,也遇到了两种说法,其一认为这个制度是沙皇内务部强行建立的,其二认为是人民的古老习惯,主要是村社中穷人的要求。9当代学者多趋向于认为这种争论已不必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种因素在村社起源中都存在。10笔者觉得这并不难理解,因为任何宗法共同体都具有“父权”——“温情”的二重特征与束缚——保护的二重功能:一方面它束缚个性,扼杀自由,使人不成其为人,并造成“天然首长”的宗法特权,使共同体内充满着奴役、黑暗与不公。另一方面它保护其成员免除分化、竞争与动荡并抑制“贪婪的私有者”的兼并,给共同体以田园诗般的氛围和温情脉脉的宗法面纱。因此,上层与下层的共同体成员都有需要依附它的一面。但不同等级的成员对它的功能需要是不同的:下层(农民)要求共同体的保护,希望共同体压制“为富不仁的私有者”而维护宗法式的平均与和谐。上层(贵族)要求共同体的束缚,希望共同体压制“僭礼非分的私有者”而维护宗法式的等级和专制。在自然经济时代,这两者的冲突即使激烈到炸毁了旧共同体的程度,也只会在混乱中重新建立起一个功能更协调的新共同体。因此,这时并无什么“民主”、“自由”可言。

当宗法共同体在新文明(指异质文明,而不一定是异族文明)冲击下发生根本性危机时,这种冲突便有了新的性质:一方面“慈祥的家长”变得不“慈祥”了,它为商品经济带来的利润所吸引,日益变得贪婪无耻,不愿意再有共同体来保护“子弟”们,妨碍自己的手脚。另一方面“孝子贤孙”们变得不“孝顺”了,它为商品经济唤醒的自由个性所吸引,日益乱说乱动起来,不愿再受共同体的束缚,充当大家长们的附庸了。于是他们分别从两面扯碎了共同体的宗法面纱,各自企图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砸毁共同体已老化的躯壳。——力图发展其自由个性的农民私有者要打倒“家长”们,摆脱共同体的束缚而成为自由农场主,而不愿再受宗法传统约束的资产阶级化的地主也要剥夺“子弟”们,使其失去共同体的保护而“自由”出来。这两股力量就是农民民主派与贵族自由派,他们分别代表了列宁所说的资本主义发展的“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这两条道路的斗争构成了农奴制改革后俄国发展的主线。

然而另一方面,无论贵族还是人民,面对新旧交替时期礼崩乐坏、人心不古的动荡局面,又都有怀念昔日共同体宗法式和谐的一面,或者说都有保守、反动的一面。保守的贵族害怕自由分化冲垮了等级壁垒,危及其宗法特权,极力维护共同体作为等级的屏障。保守的农民害怕自由分化孕育出“贪婪的私有者”,极力维护共同体作为“平均”的屏障。二者都反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都反对资本主义演进与西方文化的东渐。这样,最保守的贵族与最仇视“贪婪的私有者”的“农民革命派”之间便出现了一系列见解上的“吻合”。

问题的关键在于:俄国的资本主义演进一直是以“普鲁士道路“为主要方向的,自由贵族、自由地主的力量一直比自由农民大得多。他们在商品经济的刺激下,撕毁了宗法面纱,疯狂地破坏村社、肆无忌惮地掠夺农民,却不愿放弃、至少不愿完全放弃自己的特权。而农民在失去村社的保护之后却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反而陷入了比过去更为悲惨的境地。由此自然激发起了怀念村社、捍卫村社或要求恢复村社的强大的宗法思潮。因此,在上层中出现“西方派”与“斯拉夫派”、“进步派”与“守旧派”的分野并且前者日益得势之际,农民中却没有出现倾向于资本主义的强大阶层。当最后“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11断然粉碎宗法共同体对农民的保护时,农民却不能同样坚决地挣脱宗法共同体的束缚。在民主革命阵营中,是否需要为村社而战的问题主要不是发生在农民民主派内部(如同类似问题发生在贵族阶层内部一样)。而是发生在农民民主派与无产阶级革命派之间,即民粹派与马克思主义者之间,而民粹派本身则与西方国家的农民民主派(如独立战争、南北战争中的美国农民)不同。它的思想在民主革命中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它的革命性或民主性表现在它要求打倒宗法共同体的人格化代表——沙皇、地主、专制政府,但却是把它们当作破坏共同体的元凶来打倒的。而另一方面他们对共同体本身却坚持维护的立场,由此又形成了对自然经济(包括其变态“命令经济”)、人身依附关系的某种程度上的留恋,甚至存在着为宗法共同体寻找新的人格化的代表的倾向,即“警察化”的倾向。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在19世纪末的论战中所揭示的民粹主义“反动”的一面。

在革命的与不革命的(即所谓“自由主义的”)民粹派之间,区别主要在于是坚持打倒沙皇专制与地主还是与之妥协,而在维护共同体方面,二者并无原则区别,甚至于可以说,越是“革命”的民粹主义,对破坏共同体的潮流越仇视,因而“警察化”倾向越严重。因此,如果不是从政治方面,而是从理论方面来看,则革命民粹主义与警察民粹主义与其说是两个不同的派别,勿宁说是同一理论的两个方面:在“破”的方面(反对沙皇、反对专制政府、反对农奴主、地主与贵族,反对普鲁士式发展道路)是革命的;而在“立”的方面(维护宗法共同体、强化对共同体的人身依附、追求宗法式的“人民专制”、倾心于斯拉夫主义的“传统精神”等等)则是反动的,或者说是“警察式”的。因此,列宁在高度评价农民民主主义的革命性的同时,多次强调这种民主性只能作为“否定的概念”12来理解,即只能从“破”的方面去理解。

但在十月革命前的整个民主革命阶段,革命的任务是“破”除旧制度,当时的实践尚未把“立”的任务提上议事日程。所以列宁还认为,对民粹主义理论上反动的一面可以不必计较,它在当时的实践意义主要是由其革命性的一面决定的。列宁引用恩格斯的名言:“在经济学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可以是正确的”,就是说的这个道理。但是他也指出,一旦历史把“立”的任务提到人们面前,民粹主义反动的一面就不能忽视了。“当经济解放问题也如现时政治解放问题这样成为俄国当前的迫切问题的时候,民粹派的乌托邦的害处就不亚于自由派的乌托邦了”。13列宁用这样的辨证观点解决了既要在理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一般原则,又要在实践中与农民、与民粹主义结成同盟去从事反对沙皇、地主的革命斗争这样一个关键的理论问题,对俄国革命的进程产生了巨大作用。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在“立”的时期到来后,“民粹派乌托邦”的害处并未真正引起注意,因而形成一系列后果,这是后话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即使在“破”的历史阶段中,革命民粹主义者 中也会有些人因其理论上的警察性而走上政治上的警察性。民意党中最仇视“资本主义”的激进分子吉霍米罗夫等人,就是走上了这条路,而后来的所谓“自由主义民粹派”也在不同程度上朝这一方向迈出了很远,只是因为斯托雷平改革后“警察”自己断绝了民粹主义的退路,这种倾向 才未继续发展。然而尽管作为政治派别的“警察民粹主义”的发展中止了,民粹主义在理论上潜伏的“警察性”却并未消失,并在俄国资本主义“普鲁士化”发展中继续加深,以致对俄国马克思主义发生了侵蚀、同化作用。这就使我们不能因为象萨宗诺夫那样典型的“警察民粹派”为数不多、影响也不大而忽视这一问题。

三、“人民专制”与沙皇专制

警察民粹主义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警察性”,即政治上的专制倾向。它打着“人民”的旗号,乃至“社会主义”的旗号反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政治自由、议会民主、公民权利等原则,甚至也反对贵族政治(即所谓“少数民主”)。他声称立宪政治只是富人的工具,贫富不均条件下的民主是虚伪的,西方的自由与民主权利是抽象的、形式的和无实际意义的,远不如以一个高高在上的主宰来“抑强扶弱”、“为民作主”更合乎正义。系统地提出这种理论的当然是民粹主义者中的少数“警察”分子,但其思想逻辑却是从传统民粹派乃至其先驱那里一脉相承的。 早在农奴制改革前夕,民粹主义的思想先驱车尔尼雪夫斯基就在《路易十八与查理第十时代法国党派斗争》一书中强调了“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他所讲的“民主主义”就是后来习称的民粹主义。在车尔尼雪夫斯基看来,“民主主义”者注重的是消灭贫富分化和实现平均,而“自由主义”者追求的是“言论自由与立宪制度”;“民主主义”者认为为了实现平均“用什么方法来变更法律和维系新社会组织,在他们看来几乎横竖都是一样的”。换言之,是独裁亦或是立宪的问题并不重要,他们“在所有政治制度中不可调和地仇视的只是一种政治制度——贵族政治”。与此相反,“自由主义”者则把公民权利、言论自由、立宪制度“视为从绝对专制到公民民主之间的必要环节”,“只有在贵族政治发展到了某一阶段,社会才能达到自由主义制度”。 车尔尼雪夫斯基本人显然是站在“民主主义”立场上抨击“自由主义”的。他指责自由派“把自由了解为极狭义的和纯粹形式的”“抽象的权利”,即“纸上的允许和法律上的不加禁止”。在车氏看来,这种“抽象的权利”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一钱不值的,因为穷人没有物质条件来享受这些权利。他举例说,现在法律并不否认人人有用金子做的碗来吃饭的权利,但事实上人民“永远不会有钱来满足这一奢侈想法”,所以他们尽可以“一点也不珍视这种权利,而愿意以一个银卢布或甚至更便宜的代价把这一权利出让”。同样,西方人民对那些“成为自由主义者的愿望和忙碌对象的权利”也是漠不关心的,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民贫穷,无钱受教育,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他们有何相干?“贫困和无知剥夺了人民的任何了解国事、过问政治的可能,请问,他们会珍视,他们能运用在国会里进行辩论的这种权利吗?”14

这样的思想逻辑导致了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转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分子的观点。”15从60年代起,许多民粹派认为,人民唾弃了那“虚伪的”“资产阶级”自由,他们对“沙皇专制失望之后”就“只会走向人民专制”。16这个专制将实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原则:“谁不和我们站在一起,谁就是反对我们,谁反对我们,谁就是我们的敌人,而对敌人就应该用一切手段予以消灭。”17民粹派把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专政视为他们理想中“人民专制”的标本。在他们看来,雅各宾专政在法国不幸为“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立宪制度击败了,“在那里由于资产阶级的力量,专制的人民统治事实上没有建立起来”。而俄国将不同于法国,因为俄国资产阶级很弱小,所以“人民专制”一定会取得胜利。18

显然,这种最“革命”的“人民专制”理论距离真正的君主独裁只有一步之遥,而这一步是很容易跨过去的。显而易见,“专制的人民统治”不可能以全体人民都直接充当“警察”的方式实现,他们只能把“专制”的权力委托于某一“最高政权”,而这种委托既不能(即便能,也只是无实际意义的“纯粹形式”之举)以政治自由和代议制这类“资产阶级的”“虚伪”方式进行,又必须防止那吵吵嚷嚷的“贵族政治”的干扰,并且既然为此目的“用什么方法来变更法律……横竖都是一样的”,那就只能产生一个“人民的沙皇”来为民作主了! 于是警察民粹主义的代表人物Л·Α·吉霍米罗夫便发表了如下高见:西方政党政治“有害于人民群众本身的利益”,立宪制只是“资产阶级组织的工具”,它产生的代议制政府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代表机关”。而“依照人民的意见,最高政权是全民的,而绝不是阶级的代表机关。只是靠了这样的信念的牢不可破的稳定性,沙皇们的政权才得以维持”。所以“社会主义者”们甚至可以认为:“对于人民来说,在两害中间,专制的沙皇毕竟比立宪的沙皇要好些” 19,因为他可以使那些“贪婪的私有者”害怕。另一位著名的警察民粹主义者Г·Π·萨宗诺夫,后来的黑帮分子,则干脆连“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幌子都不要,赤裸裸地为沙皇捧场,认为沙皇专制比只能为“富人”效劳的议会政治、比抽象的、形式的因而是虚伪的西方式自由民主权利更加“公道”。在他看来,西方的“统治机关是选举的,选出来的都是富人,富人管事情很不公道,他们欺压穷人。俄国的统治机关不是选举的,一切都由专制沙皇来管,沙皇高于一切人,既高于穷人也高于富人,……沙皇对一切人都是公道的,不论对穷人和富人都一样”。20

俄国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与这种民粹主义的“警察”理论进行了坚决斗争。

首先,马克思主义者指出了西方式民主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但决不认为它只是仅供富人或资产阶级享受的、纯粹“虚伪”的东西。列宁严厉批判了那种以为政治自由“只能使政权转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分子的观点”,针对那种攻击议会民主只能选出富人来压制穷人因而是“不公道”的说法。他指出:“这种话完全是撒谎,哪一个俄国人都知道,俄国统治的公道是怎么回事。……可是在欧洲其他一切国家里,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他们在全体人民面前自由地讲工人的贫苦生活,号召工人团结起来,争取比较好的生活。谁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讲这种话,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

普列汉诺夫更从理论上批判了车尔尼雪夫斯基关于西方的自由权利只是一钱不值的抽象权利的看法。他认为“‘自由主义者所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人民发展所必需的条件”,而西方的议会政治“不仅‘是’资产阶级的‘组织工具’,而且也是另一阶级(按:即无产阶级)的‘组织工具’”。普列汉诺夫认为,在车尔尼雪夫斯基所处的50年代,欧洲人民之所以对政治自由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冷漠,主要并非因为穷人把自由权利看成是一钱不值的“允许用金碗吃饭的权利”。在他看来,出现这种冷淡“仅仅是由于”1848年革命失败后反动势力摧残了民主势力,剥夺了人民的一切所谓“抽象权利”,“人民被反动势力打击得晕倒”,失望与颓废情绪滋长,因而陷于“暂时的麻痹和对社会问题缺乏兴趣”。但也正是因为如此,争取政治自由就更应当成为社会主义者的当务之急。21

其次,马克思主义者从不忽视由于资本主义贫富分化,劳动人民缺乏行使民主权利的物质条件而使西方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并且把改变这种状况,以“彻底的无产阶级民主主义”取代“不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但他们更坚决地认为,与其说贫富不均条件下的民主是虚伪的,毋宁说在缺乏民主条件下的“平均”或专制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更要虚伪得多。因为“人民的政治上的专制绝不保障他们得免于经济上的奴役”。22这从下节我们将要引的列宁、普列汉诺夫对村社“平均”和劳动组合,对村社“共耕制”、对普鲁士式“国家社会主义”和“公社”剥削“个人”的制度,对“在共产主义基础上的革新了的皇帝专制”的揭露和批判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因此,当时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把是否为政治自由、政治民主而战看作是分别真假社会主义的试金石之一。普列汉诺夫针对前述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理论指出:任何一个共产主义者都不会说为了实现“平均”和“人民统治”“无论用怎样的手段都是一样的”,共产主义者在争取 公民权利与政治自由方面有“完全确定的政治纲领”,它决不“仅仅对贵族政治”持敌对态度。普列汉诺夫回顾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真正社会主义”的批判,指出后者“正和吉霍米罗夫先生的意见一样,认为宪法‘在欧洲’只‘是资产阶级组织的工具’。而照《宣言》作者们的意见,社会主义如果反对资产阶级的解放运动,就失去了它那种迂腐的天真,而成了政治的与社会的反动势力的工具”。普列汉诺夫大声疾呼:“在自由的国度中,每个人都应当有爱怎样想就怎样想、怎样想就怎样说的权利,而……在社会主义的政党中间,这种权利竟被人怀疑,这是可能的吗?俄国的社会主义者既在原则上承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并把这样的要求列入自己的纲领,他们就不能只让那一自命为在当前革命运动时期有领导权的‘党’派来享受这一权利”。23列宁也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党人首先是要争取政治自由”,并认为:“谁想不经过政治民主而由其他道路走向社会主义,他就必然得出一种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是荒谬的和反动的结论”。24

四、“村社社会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

警察民粹主义在经济上表现为“国家社会主义”,列宁、普列汉诺夫在批判民粹主义时都使用过这一概念。25它意味着从宗法的角度反对商品经济下的自由竞争、自由分化与自由私有制,主张大家长保护之下的“平均”,主张宗法式的,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公有制”和“集体主义精神”,主张警察式超经济强制下的“共耕制”、“公有经济”。而这一切都以上面有一个全能的专制国家为前提。

过去几十年来在批判民粹主义时形成了一个模式,认为民粹主义的错误就在于它只主张“均产”而不主张“共产”,或者主张“共产”而不主张“共耕”,就在于它把平分土地、个体生产的农村公社看作“社会主义”而不是只把集体劳动的“大生产”看作社会主义,就在于它维护小私有、鼓吹“小农经济巩固论”等等。显然我们今天已经很难同意这种批判模式。民粹主义者、尤其是后期的“新民粹主义”者的确有不少人主张小农经济或农业中的个体经营方式仍有很大发展潜力和相当长的发展前景,反对搞斯大林式 的“全盘集体化”,但事实已经表明,正如今天苏联人也承认的那样,在这方面正确的是他们,而不是斯大林主义者。

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所谓民粹主义主张小农永恒说的指责本身并不符合事实。许多(并非一切)民粹派的确对小农经济的生命力有着充分估计,但极少有人(如果不是绝对没有的话)把这看作是他们的终极理想。所谓民粹派认为个体小农组成的平分村社就是社会主义的说法也很不确切,这不仅因为俄国传统的村社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劳动组合”因素而不是完全的个体经济,更因为从民粹派的先驱如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中经各派正统的民粹主义,直到后来的社会革命党和苏联20年代新民粹派,都没有认为传统的农村公社就是社会主义,而只是认为村社中有可贵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精神,只要通过“人民革命”打倒了“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自由主义”势力,就能在村社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大生产”,最后在“统一的管理意志”下走向集体劳动、“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换言之,民粹派“村社社会主义”的实际含义并非“村社即社会主义”,而是“通过村社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革命党纲领中对这个问题有着典型的描述,它有“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之分:最低纲领是“劳动人民主义”的土地社会化(实际上即土地村社化),最高纲领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社会化。无论人们如何评价这一纲领,事实是革命后苏联农村的确是这样分两步走的,只不过向后一步迈进的速度和采用的残酷手段远远超出民粹派后继者的想象。而如果说,这就是社会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区别的话,我想今天就很少有理由对后者提出指责了。 民粹派之所以视村社为通往社会主义之门,是基于村社对资本主义的排斥,后一点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事实上也是承认的。列宁曾指出,村社“丝毫不能适应新的资本主义关系”;26普列汉诺夫也主张村社与商品货币关系难以相容。27

当然在很多场合他们又认为村社无碍于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但这只是建立在村社必然为这种发展所瓦解的信念之上,它与村社排斥资本主义的认识实际上并不矛盾。而且从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所遇到的阻力和革命后“村社复活”的事实看,民粹派对村社顽强生命力的估价是有道理的。尽管从总趋势看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一方。

那么从今天的眼光看,民粹主义应受批判之处究竟何在呢?

就在于他们对村社排斥资本主义的“生命力”之性质的评价。如果说,民粹派对村社生命力之顽强的估计并非无根之源,那末他们对这种生命力性质的看法却是绝对错误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村社体现的是一种扼杀独立人格和自由个性的“中世纪的联合”,28它使个人成为“共同体的财产”、“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而不成其为人。29而民粹派却认为村社的排斥“个人主义”恰恰是代表着未来的“社会主义”萌芽。由此又引出了如何变革村社的问题。

如上所述,民粹主义与俄国马克思主义实际上都不认为传统的村社已经是社会主义。但何以云然?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是因为村社作为人身依附关系中的宗法共同体,存在着作为“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者的个人” 。30民粹派却声称这是因为公社已经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瘟疫的污染,“社会感情、社会习俗大大倒退”31,因而存在着“个人主义”对村社“集体主义”的亵渎。

那么,如何改变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呢?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就需要实行民主革命,发展商品经济,把农民从共同体的宗法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他们“独立地和市场发生关系,同时造成人格的提高”。32而民粹主义者却主张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强化农民对村社的人身依附,主张发扬“米尔的连环保精神”以及“个人服从米尔”的精神,甚至主张使“个人的我、个人的意志在米尔集体的概念面前逐渐模糊和消失”。33为此,就要发展“劳动组合”,实行“村社共耕制”,把主要是“公有私耕”的传统村社变为集体劳动的“村社——公社”。

但怎样实现这一点呢?民粹派人士对此看法不尽相同,他们有的信奉村社“自治”,认为外人无须干预,只要通过革命扫除了据说是人为地由沙皇扶植的或由西方引进的“个人主义”势力,农民自己由于其固有的“社会主义”本能就会逐渐地自行“组合”起来。但更激进更“革命”的一些人却等不及农民的自觉进化,他们感到“个人主义”的瘟疫正在蔓延、侵蚀着他们希望所寄的“集体”,“村社原则本身正在遭受毁灭”,此时不变革,就再无机会了!这就是特卡乔夫那句名言:“要么是现在,要么就很慢,或者永远也不会!”然而特卡乔夫们看到“落后、僵化、思想一贯保守”的农民并没有他们那种紧迫感,“显然,村社本身没有任何促使进步发展的刺激因素,它只能从外面获得这种因素”。34这一“外面的因素”是什么呢?当然只有“人民专制”的国家了。于是就有了“少数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迫使’多数人实行社会主义”的特卡乔夫理论。“村社社会主义”在这里就演变成了“国家社会主义”。

但是当“革命”无望,“人民专制”未能建立,而“个人主义”的威胁又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怎么办呢?这时人们就发现:原来沙皇当局特别是其中最保守最反动的斯拉夫主义专制“警察”们也很讨厌“个人主义”,并且为了防止西方的“自由化”瘟疫,一直在推行强化人身依附、巩固“集体主义”的运动,即“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35他们认为,“从行政警察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更轻松”。于是“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36,便成了当时的重要国策。特别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沙皇当局更希望村社能代替领主而承担起束缚人民的任务,遂采取一系列手段“强化村社”,从严格连环保制度,阻止农民迁徙离村,直到1893年完全禁止农民退出公社。为了达到宗法共同体父权与“温情”的和谐统一,沙皇在充当束缚者的同时也摆出“保护者”的姿态,标榜“抑强扶弱”,极力维护等级壁垒中的“平均”,禁止转让份地,在村社以连环保集体承担租税总额不变条件下减免贫户租税并把它摊到其他较富者头上,等等。

但是沙皇当局当然不满足于这些,他们还要强迫这“一群牲口”从事“集体劳动”!著名的维特伯爵在19世纪90年代(当时他还是“公社专制”的积极鼓吹者)就对此津津乐道:“在劳动组合或合作团体中,农民耕地、播种、收获、脱粒、入仓……割草、砍伐森林与灌木、割芦苇、集体租地、集体建造围栏、公共打谷场、粮窖、磨坊、干燥室、浴室、库房、畜舍、桥梁、水坝、道路、塘库和水渠,在劳动组合里他们(集体)购买马匹和机器、雇佣铁匠,等等。最后,公社作为一个集体团体工作在有装备的非农业企业中:打猎、制盐、采石、开矿、捕鱼等等……”。37这位伯爵断言,国家应该大力促成这些美妙的“集体经济”以抵御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现代社会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