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K党的故事

卢兄:你好!

谢谢你的来信。你说正在等我的“下回分解”,才发现自己一停笔已经不少日子了,真是抱歉。

昨天是星期日,我们去了市中心的“人权节”,很是有趣。在这里,每个城市都有各种各样的节日,一般都安排在气候最舒服的季节。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日休闲去处;另一方面,这些节日的主办单位也可以有一笔收入。我们所居住的城市也有这样的节日。这种节日有各种各样的主题和名称,例如,苹果节(庆祝苹果收获)、樱花节(在大片盛开的樱花树下赏花)等等。主要形式都差不多,最多的总是小吃摊,然后,就是卖各种小商品、小工艺品的。正中总是有搭建的临时舞台,鼓乐歌舞不断,十分热闹。有时还有化装游行。整个安排,比如在市中心划出一块禁车区,附近的交通管制,警察维持治安等等,都是由当地政府协助完成的。

“人权节”的名称听上去严肃了点儿,但是整个形式和其他节日差不多,有的是好吃好玩和好看的。你猜猜这一天该着谁最不高兴?是开饭馆的。因为大家都在小吃摊上吃饱了,顾不上再照顾饭馆的生意了。

整个气氛确实就像过节,唯一不同的是,在“人权节”上,最好的中心地段只有非营利组织才能在里面设摊。任何一个地方,呼吁人权的呼声最高的,往往总是处于少数、处于劣势、处于被动地位的人和团体,在美国也是一样。这一天,是这些组织特别高兴的时刻,他们拉起横幅,放上宣传画,卖他们自己出版的报纸,散发宣传品等等。他们的观点、宗旨、目标包罗万象,什么样的都有。从保护环境、保护宠物,到共产党、托洛斯基派、民兵组织……应有尽有。他们之间的观点有很多是互相冲突的,甚至是势不两立的。但是,在这里,在春天暖暖的阳光下,他们比邻设摊,友好相处,绝对没有剑拔弩张、一争高下的景象。他们都积极地向过往行人阐述,或者说兜售自己的观点,以赢得听众。“言论摊”在这里就像小吃摊一样在争取人们的光顾。

说真的,这些人挺吃力的。你想想,在一个什么都可以说,什么都有人说的地方,你要想脱颖而出,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可不就是怪难的吗?

我们逛了一大圈之后,来到中心广场。小小的广场安排得十分紧凑,台上的摇滚乐正在兴头上。一个大概是跟儿童有什么关系的组织,派出了两名女士正在给小朋友的脸上画各种好看的图案。不知哪个组织提供了好几罐彩笔,让大家在广场的水泥地上,随心所欲地涂抹写画自己的想象和理想。我们在托洛斯基派的摊位上买了一本他的自传,还在共产党的摊位上看到了久违的毛泽东戴着军帽的大幅画像,看到了“文化大革命”出版的小册子。我翻了翻,“红卫兵文艺小分队”在里面摆着很革命的姿势,“赤脚医生”正背着药箱在向我微笑。

我们恰巧认识这个摊位上的一个小伙子,他叫杉尼加。他剃着一个“朋克”头,头发染了一点绿色,头颈里挂着一条粗粗的铁链条作装饰,牛仔裤破得很时髦。他的兄弟是美国共产党的党员,他也参加共产党的活动,他们的头儿是一个马克思家乡来的德国人。据说他们每周开一次会研究革命大业,总是通宵达旦,以至他第二天总是不能再上班。为此他甚至几次丢了工作,依然为理想在所不惜。杉尼加实际上是个十分腼腆、和善的小伙子,只有十九岁。他对中国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的了解,只限于当时中国向海外发行的宣传品的范围。其实,他在诸多中国留学生来到这里以后,已经听到了许多不同版本的“文革故事”,但是他宁可相信那些三十年前的宣传品,也不愿意让留学生们那些扫兴的故事搅了他十九岁的乌托邦好梦。看到他,使我们又想起前年我们去旧金山时,一个朋友讲到她遇到的“美国红卫兵”。

这位朋友在旧金山的“中国城”也遇到一个美国人积极向她宣传“文化大革命”。她想,你这家伙在美国吃饱喝足,昏了头对中国来的人奢谈什么“文革”。当初,我们谁也没有逮着机会向中国的“文革宣传者”喝他一声,这回可不想错过机会,就用英语对他大叫了一声“闭嘴”。我们一群听了都哄堂大笑,觉得颇为痛快。尽管这个朋友和我们大家都知道,谁也无法让他真的“闭嘴”,因为他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那就是我上封信中所提到的《权利法案》。它的第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一般认为,在整个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当然,有了这一条,说什么都可以,嘴是挺痛快的,可耳朵就不一定舒坦。因为你时时有可能听到你不喜欢的、讨厌的,甚至极其憎恶的言论,但是,也同样因为有了这一条,谁也无法真的让别人闭嘴了。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简称“不得立法”条款,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我以后会慢慢给你解释这一条的深刻含义。你一定记得,我们尽管只是普通人,在一起的时候,倒也琢磨过民主自由的含义,甚至还琢磨过为什么必须有言论自由。我们谈到过,在大众语言中,民主自由总是像四字成语一样连在一起,而实际上,它们只是凑巧因为同是被人们追求的目标,才被许多人一糊涂而误以为是一回事。包括希特勒在内的不少专制体制都不失时机地利用过人们的这种糊涂。其实中国人倒是应该很能理解辨别其中的差异,甚至明白它们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冲突的。只需这么一想马上就清楚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一来,那些掌握了真理的少数人别说是自由,还会有活路吗?

我们想过,也许,正是考虑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普遍认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况下,必须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杀思想扼杀真理,或者干脆谋杀了那个口吐真言的倒霉蛋。所以,才必须有言论自由。我们当时还谈到,言论所表达的思想,是最丰富最无从把握的,其发展是与人类共存亡的。也就是说,只要人类还存在下去,就没有终极真理和绝对真理。谁也不能仗着人多势众就不准别人开口。如果把这个问题用通俗化的简单语言来表达,那就是在中国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话: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直到我踏到美国的土地上,我还以为,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因为他们和我们有共同的理解:正是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潜在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并且迫使别人服从的权力,或者像我们以前熟悉的说法,真理越辩越明。

可是你一定没有想到,这居然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美国人心中的言论自由,与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边。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关键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其实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言论自由这一条,并不是什么稀罕玩意儿。那么,美国的《权利法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为什么呢?就因为美国人对于这些权利的理解与我们当初的理解大相径庭。

他们认为,这些自由是基本人权,即,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如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

但是,这么说只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并没有回答你的好奇,你提出的大问题还在这里:到底是怎么个自由法呢?

当然,在来美国之前,我们就知道这里有言论自由这么回事。然而,真正看到这里五花八门的言论,还是发现自己以前的想象力不够丰富。很多中国人能够想象得出的最大的自由,大概就是毛泽东在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时所做的形容和定义:“有选举权的,宪法就规定他有言论自由,我们就得让人家讲话。我可以批评他,他也可以批评我,这就是言论自由。”

那么,在美国,言论自由是什么呢?说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说什么、写什么,只要不真干,都无人干涉。真干的话,必须受法律约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因此,基于美国复杂的移民背景,你在这里不仅永远可以听到不同声音,而且,可以听到超出你想象的千奇百怪的无数种不同声音,包括滥用言论自由者发出的不和谐音。

这非举点例子不可。

你比较熟悉的美国运用言论自由的例子,是当年的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他是基督教黑人教堂的一个牧师,他充分利用了宪法中“言论自由”的条款,坚持非暴力。他发动的呼吁人权的走向华盛顿和平大游行,吸引了包括许多白人在内的二十五万人,成功地使六十年代黑人争取人权的运动达到了目的。由于他被一个白人的种族主义分子暗杀后,毛泽东曾经发过唁电,因此,一般中国人对这个名字都不陌生,虽然在中国对他有深入了解的人并不多。他和这一段历史在美国的公共电视台经常播放,他的生日被定为国定假日,在电视上你可以无数次地看到他的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这是很典型地运用言论自由的正面事例。

可想而知,当时的美国政府对日益声势浩大的民众动荡也伤透脑筋,但是,他们却只能对整个运动的领袖听之任之。因为,马丁•路德•金是合法的。枪杀他的詹姆斯•厄尔•雷是一个白人的极端分子,这一行动只是他的个人行为,与美国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这个人如果只是像其他所有的白人种族主义分子一样,仅以言论表达他的意见,那么他在美国也是合法的,可是他走了极端,杀了人,被判定为一级谋杀罪,处以终生监禁。最近,他曾提出假释要求,被否决了。所以,他至今还待在囚牢里。


马丁•路德•金

马丁•路德•金是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他认为“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因此,他的演说一直是非常理性的。

与马丁•路德•金同时期的另一位重要黑人运动领袖马康姆•X(Malcolm•X),也是当时黑人穆斯林教的领导人之一。他和马丁•路德•金一样,也充分利用了美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去唤醒黑人的人权意识,但是他的主张是“为了赢得自由可以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他的经历以及他的观点都远比马丁•路德•金有更大的跌宕起伏和变化。


马康姆•X

他曾经相信过“白人都是魔鬼”,也曾有过非常极端言论的演讲。他曾经宣传过“以暴力反对暴力”。但是,即使在他的言论最极端的时候,他本人的行为始终还是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从未使用过任何暴力。因此,他也是合法的。

在肯尼迪总统被暗杀,全美国都处于震惊哀痛的气氛中,唯有他发出了“恶有恶报”的评论,引起舆论大哗。要知道,在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问题在立法上面临彻底解决的关头,肯尼迪支持黑人民权运动的态度还是鲜明的。当立法取消种族隔离前后一段时期,一些保守的南方城镇种族矛盾十分激化。如阿肯色州的小石城有一些白人种族主义分子,试图阻止第一批黑人学生进入原来的白人学校,正是肯尼迪总统下令由联邦国民兵保护黑人学生上学。此类措施确实有助于美国尽可能平稳地度过这个历史转折。尽管马康姆•X对肯尼迪的死发表了异乎寻常的见解,但是,除了他的伊斯兰教组织的教主因此令他禁口九十天之外,也没有任何其他方面对他的言论加以限制,因为他是合法的。他有权说出他的个人感受。教主后来变得无限期的禁口指令,也成为他离开该教会组织的原因之一。

马康姆•X最终成为一个悲剧的主角。当他到麦加朝圣,开始相信,在美国黑人和白人有可能互相尊重而共存的时候,当他开始转向温和、可以冷静地思考马丁•路德•金的理想的时候,激进派却讨厌他了。“他们不让我转弯,我走进了死胡同”,说完这句话不到一个月,从麦加回来只有九个月,他就被枪杀在演讲的讲台上。

《权利法案》是针对美国联邦政府的,它有效地阻止了各届美国政府对人民言论自由的干涉。但是,不同的时期,都有各种各样来自各个民族的极端主义者。总有人企图用枪弹封杀与自己观点不同的言论。枪杀马康姆•X的三名枪手都是来自新泽西州纽瓦克清真寺、和他的观点不同的黑人穆斯林。他们被判无期徒刑,在1985年被假释。

马康姆•X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历史人物,我希望以后有时间专门给你聊聊他的故事,因为他和美国最重要的一段历史密不可分。在这里我提到他,是为了说明,过激的言论同样在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那么,到哪一步法律就要开始追究了呢?就是当你开始走向违法的行动,哪怕只是迈出半步。作为一个例子,我再把刚才的故事接着讲下去。马康姆•X的被谋杀抓住的只是枪手,对此案幕后的主使者尽管有种种猜测,却一直没有被确认。原先的教主有一些幸灾乐祸的言论,但是断然否认参与阴谋。被人们怀疑为幕后者的有一个是曾与马康姆•X关系非常好的教内兄弟,叫路易斯•法拉肯,在马康姆•X与教主分裂的时候,他站在教主一边激烈地反对过马康姆•X,我们现在还时而可以在电视上看到他,他至今仍是美国最大的黑人穆斯林组织的领导人之一,非常能言善辩。据说,在马康姆被害的前夜,他不仅就在纽瓦克清真寺,而且还说过“马康姆逃不了,只有一死”的话。但是,由于没有确切的证据,一切只能停留在猜测的层面上。

但是,当初年仅十四岁,亲眼看到马康姆倒在血泊中的他的大女儿,却坚信这个人是幕后凶手。据新闻报道,在复仇的念头下,她在去年多次打电话并且已经部分付款给她的男友,雇他去刺杀路易斯•法拉肯,结果被告发。经过起诉,成为马康姆案三十年后的续集,因而轰动全国。但是在今年开庭之前,原告与被告之间以某种交易达成庭外协议,原告撤销了起诉。对于该案,众说纷纭,有说是被雇者诱她上钩之后去邀功请赏的,也有说是政府阴谋的。这只能留给历史学家去研究了。我想说的只是,美国宪法只保护包括过激言论在内的一切言论,一旦走出《权利法案》保护的范围,哪怕只有一小步,也是非常危险的。严格地说,她的行为本身并不是杀人,但是用法律的语言说,她的言论会导致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出了宪法保护的范围。这一案件如果不撤诉并且判定有罪的话,最高刑期可达九十年,罚款可达二百二十五万美元。

《权利法案》本身是用于限制联邦政府的,但是,从政府、司法,到民众各方,对于言论自由实践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如何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界定,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认识逐步深化,逐渐取得基本共识的。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美国人同时还时时面临着滥用自由者的挑战,还常常不得不在个人安全、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之间权衡。尤其是最高法院,总是被推到困难判断的最前沿。因为要保障言论自由,仅仅靠一条抽象大原则的宪法修正案是远远不够的。具体界定通常需要由法院裁决,困难的案子一般都要上诉到最高法院,他们的判例可以被此后的案子援引,直至新的判决推翻老的判例为止。

对于宪法修正案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几乎从一开始,最高法院就挣扎在两难之间:既要维护言论自由的承诺,又惧怕言论引起的非法行为以及煽动的暴力,甚至担心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产生了最著名的,对所有宪法条款都有效的“清楚与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如果政府无法证明某一言论是造成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它就不能对该言论的发表者进行惩罚。这条原则产生在二十世纪初。

但是,新的判断困难随之而来。什么样的危险算是“危险”了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么地步算是“清楚”了呢?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了呢?到了美国以后,我们发现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非常顶真,已经到了咬文嚼字、锱铢必究的地步。大概对于他们来说,人命关天,马虎不得。或者更确切地说,个人的自由事关重大,不得马虎。

由于这一类问题本身的模糊性,也由于“自由言论”在美国的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使它在美国的发展带有很鲜明的历史印记,几乎每一次重大案例的确定都反映了大的社会变革。在早期,美国的最高法院依据1917年的《间谍法案》判案时,对于自由言论的理解还是非常狭窄的。例如,在1918年,一个曾四次以社会主义者身份竞选总统的工人领袖尤金•德布斯,就因为站在大街上公然反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宣传社会主义而入狱,罪名是煽动不服从、非忠诚和叛变,煽动拒服兵役和阻碍美国征兵。

五十年代,还有一些涉及美国共产党的案子。我们都很熟悉,在共产党的思想体系里,要武装革命,暴力推翻政府,这和武力夺取政权是很合逻辑的事情。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些案子里,则竭力试图将直接组织暴动和宣传暴动分开,因为根据宪法,对前者联邦政府有权干预,而后者却属于信仰范围,政府就是不满意,也只能干瞪眼。1951年,美国最高法院还认定美国共产党领袖有阴谋颠覆政府罪,但到了1957年,最高法院在判案时观点已经完全不同,因为他们发现,这些共产党领导人所说的“暴力革命”和“武装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传一种信仰,也就是说它所可能引起的“危险”,并不是非常“清楚”和“现实”的。

到了1969年,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布朗登堡案的时候,重新规定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它规定,只有当一个言论所宣传的暴力,有可能直接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时,政府才有权干预。在这时,整个美国社会也已经变得非常宽容。在我刚刚提到的尤金•德布斯被判刑的五十年后,人们再回顾这个案子,已经觉得完全不可思议。在六十年代,煽动反越战和宣传不论什么主义,都已被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言论自由”了。这也是六十年代黑人能够取得民权运动胜利的基础。

这种历史的巨大进步,和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条款时,所作出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以及规定这种“危险”以“迫在眉睫”为标准,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这一条,只要是对美国政府不满,或是呼吁大家起来反对联邦政府的某项政策的言论,都很难逃脱“颠覆政府”的罪名,更不要说像美国共产党这样公然主张“武装斗争”的政党,也赢得一席合法地位了。有了以上的原则和标准之后,美国几乎杜绝了以言论获罪。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所得到的收获不仅仅是自由,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美国几乎没有什么地下的秘密政党,因为不再有这个必要。“政党们”发现自己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宣传自己哪怕是要求大家起来“暴力革命”的主张。这样,也就没有了某个“地下政党”和美国联邦政府作“地下斗争”的所有惊险故事。所有与这种故事有关的血腥气也就都不存在了。当然,美国联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气,它乐得摆出一副“无为而治”的样子。大大小小的政党们也就全凭自己的“本事”了。民众是任凭你去“呼唤”的,就看你“唤”得起“唤”不起了。

时过境迁,当我们踏上这块土地的时候,六十年代以前南方种族隔离的情况已经恍如隔世。当然,在美国这样多种族的国家,种族问题依然存在,只是变得复杂得多了。白人和黑人的冲突远比当年淡化,而当初谁也没有想到过的不同少数族裔之间的问题却日益凸显。这我在前面也已经提到过一些了。

现在的美国,有各种各样的种族主义观点的人相信还有不少,但是,像三K党这样的极端种族主义分子却已经少了。即使同为三K党,他们中的大多数也比几十年前远为温和。不要说暴力行为要顾忌法律的惩罚,就是在宣传上,口气也软得多了。除了他们本身的认识也随时代变化有所不同之外,他们也希望靠这种变化,逐步把已经走散了的听众再吸引一些回来。真是三十年风水轮流转,当年的黑人领袖们,在美国处于劣势,必须充分利用宪法赋予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争取黑人应有的人权。在今天,当三K党变得很不得人心,成了极少数的时候,竟轮到他们也想利用“言论自由”这一条来求生存了。你也许要问,像三K党这样的在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团体,也允许他们公开言论吗?我前面已经说过,美国的言论自由与言论的内容无关,与言论的正确与否无关,与真理还是谬误无关。

三K党在这里也确实是够声名狼藉的,因此,在1987年8月,当他们在堪萨斯市的电视上想试一试言论自由的时候,居然引发了一场全国关注的辩论。

堪萨斯市的电视20频道,是当地一个闭路电视公司在商业经营的过程中搞的一套节目,称之为“公众参与”频道。它宣称来者不拒,先来先播。不论是谁,都可以事先制作好一套录像节目,付一笔费用后就公开播放。在今天的技术条件下,拍一套录像节目也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电视台还宣称,对于任何人拿来的录像带都不做任何检查与删选,唯一的规矩是排队,“先来先播”。结果有一天,一个名叫丹尼斯•马昂的水力机械师,他同时也是三K党的一个领导人,拿来了一套名为《种族与情理》的录像带,要求每周播放一集。这一次,电视公司却没有痛快地接下他的节目,反而左右为难起来。

我们知道,《种族与情理》的节目制作人叫汤姆•麦茨格,此人以前是三K党的成员,当时是“白色雅利安人”组织的领导人。在言论自由的美国,有人制作播放这样的节目并不奇怪,这套节目当时在全国的五十个城市已经播放了五年,但是在堪萨斯市,这家电视公司和地方当局,却难以简简单单地把它当“言论自由”接受下来。

从这家电视公司来说,它的周围百分之九十五是黑人居民,他们完全有理由担心因为这套节目,失去公司的闭路电视订户。甚至还担心会出现抗议和引起暴力冲突。至于地方当局,里面已经有了一些黑人部长,当地还有不少黑人政治家。对于他们来说,这实在太过分了。他们做梦也想不到,当年把他们引向民权运动胜利的“言论自由”,有朝一日也会变成他们的对手所拥有的有效武器。


三K党

电视台的拒绝引起了三K党在电视公司前的集会,他们身穿连中国人都熟悉的三K党白色长袍,游行要求得到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这种视觉效果在黑人面前引起的刺激当然可想而知。全国关注的一场争辩就这么开始了。一方是以丹尼斯•马昂为首的三K党,另一方则是以黑人牧师克莱弗为代表的当地居民、堪萨斯市的市政府及电视公司。克莱弗牧师从小生长在种族隔离严重的南方,在他十五岁的时候,就带领过反种族隔离的游行。他取得神学硕士之后,成为一名牧师,同时,他是著名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地方委员,是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南方基督教联合会的副主席,1979年还成为一名市议员。

电视公司手中的挡箭牌确实甚为薄弱。他们先提出,该公司的规定是播放当地制作的节目,《种族与情理》节目并非当地制作,故而他们有权拒绝。三K党立即表示他们将在当地重新制作一套“谈论节目”取代《种族与情理》。电视公司只好又提出,规定必须有六个人参加电视制作的训练,三K党一口答应,表示乐于接受训练。电视公司有点“黔驴技穷”了。据马昂说,他们打算制作的“谈论节目”,主题是种族问题,但是也打算揭露官僚主义及政府,他说:“我们的节目是以白人劳动者为基础的,我们也打算揭露有钱人,他们的大多数都是白人。”他们还打算与黑人的黑色种族至上主义者和种族隔离主义者在“谈论节目”中交谈,马昂说:“我们都不相信种族融合,我们只是肤色不同,观点是一致的。”克莱弗牧师却愤怒不已,他说:“我从来不认为这是什么言论自由的案例,我只认为这是恐怖主义分子在利用电波。他们是在恐怖有可能滋长的地方制造气氛,在有问题的地方培育种族偏见的种子……如果有人享受言论自由而不影响别人的生存,我不反对。可他们是恐怖主义者,是谋杀者,从历史记录看,他们已经谋杀了成千上万的人,成千上万!”这是一个经历过种族隔离时期的黑人牧师非常自然、情绪激烈的反映。但是,连他也清楚地知道,从宪法的角度看,以前的三K党有谋杀黑人的记录,并不能成为剥夺今天的三K党成员言论自由的理由。他要领着人们取胜还是要寻找法律依据。

电视公司从公司规定的角度试图阻挡三K党的方法已经失败。克莱弗牧师是市议员,因此,他想从政府干涉的可能性入手,即我刚才提到过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对布兰登堡的判例,他必须提供证据,同时证明这个即将播出的“谈论节目”不仅有引起暴力的“可能性”,而且暴力“迫在眉睫”,否则,这一条就套不上。由于当地居民曾经宣称,要以战斗来阻止三K党向电视台的进军,马昂也向新闻界说过“我们不惜杀开一条血路去得到这个机会,也不惜为言论自由而牺牲”之类的话。克莱弗相信自己可以提供暴力“可能性”的证据。但是,该节目还没制作出来,他和他在市议会的同事们自己也吃不准,是否拿得出暴力“迫在眉睫”的证据。他们只能放弃这个方向,寻找其他途径。

美国是一个私有制的国家,有权把别人从自己的私人领土上赶出去,是这个国家的最起码原则。一家之主当然有权不准别人在他自己的屋子里胡说八道。这一条对于克莱弗牧师和电视公司,真可谓柳暗花明又一村。他们立即提出:播放“公众参与”节目的有线电视频道,是该电视公司的私有财产,而不是什么“公众论坛”。

什么是“公众论坛”呢?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里,除了演讲这样的“言论”之外,还有包括新闻、写作、示威、游行、传单和一定形式的象征性表达,例如在学校里戴个有象征和平图案的黑袖章,表示抗议战争。但是有一条,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原则:美国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一些合理的规定,规定这种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是,一是必须合理,比如不妨碍交通是一条合理的规定;二是“内容中性”。什么是“内容中性”呢?就是我前面说过的,言论自由与表达的是真理还是谬误无关,与表达的内容无关。

所以,有一点是很明确的:美国的地方政府对于言论的方式、地点等等的规定,其目的不能是为了限制某一言论的内容。因此,对所有的言论必须一视同仁。比如说,地方政府在某一广场举行过庆祝国庆的集会,那么,它就无法再拒绝其他任何内容的集会在同一地点举行。否则,就有违背“内容中性”的嫌疑,打起官司来的话,法院就可以判定该地方政府为违宪。同时,在美国,在一些特定地点的言论表达是特别受到保护的,比如说,街道、公园、广场和公共场所。有些地方历来被认为是属于人民的,这就是所谓的“公众论坛”。

这里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情况,在辩论开始以后,双方当然都请了律师,以便占据法律上的制高点。这一次,同意为三K党提供法律服务的,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我们刚来的时候,就有美国朋友对我们说过:“作为一个少数族裔新移民,又是穷人,你可不能不知道这个联盟。”因为,它经常为没钱请律师的少数族裔穷人提供免费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且竭尽全力捍卫公民自由。所以,这个联盟在这里有很好的声誉,尤其在包括黑人在内的少数族裔中口碑甚佳。这也是我前面提到过的,克莱弗牧师担任这个联盟的地方委员的原因。但是这一次,他们却站在三K党一边,原因很简单,他们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他们的宗旨是保护公民自由,并不在乎提出申请要求帮助的是哪一部分公民,是持有哪一种观点的公民。

这个案子又有了时代变革和发展的特点。它把言论自由带到了电子时代。它提出了这样一个新时代的问题:电视节目到底是电视公司的私有财产,还是公民可以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下享受言论自由的“公共论坛”?对于这一点,承接三K党委托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律师斯蒂芬•潘弗,他的观点与克莱弗牧师完全不同。他认为:“今天的公众参与频道相当于两百年前支撑着演说者的肥皂箱。它是穷人的论坛。在今天的高技术时代,一个人若想支付不多的钱而得到较多的听众,这是屈指可数的方法之一。”你知道,他所指的肥皂箱,就是我们都熟悉的英国海德公园的公共论坛,美国并没有一个海德公园,但是它有渊源于英国的同样的传统。两百年前,人们只要在公共场所,在地上放上一个空的木头肥皂箱子,往上一站,就可以发表演说了。这是人们曾经非常熟悉的街头景观。今天,你在美国已经很少看到这一景象了。人们已经找到了更合适的地方去发表他们的意见。除了刚才提到的,自己制作节目,然后到电视台付费播放的“公众参与”节目之外,更普遍的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谈论节目”和“空中交谈”。

“谈论”节目实际上属于娱乐业,范围广泛。凡是以“说”为主要内容的节目,大多都可以归入其中。刚来美国时,有一次看电视的时候我问一旁的朋友:美国有相声吗?他说,没有。犹豫了一会儿,又说,也可以说有。后来我熟悉了美国的“谈论”节目,才理解那位朋友为什么没有一个准确的回答。“谈论”节目的一部分可以说很像中国的相声,尤其是单口相声。因为这里的“谈论”节目以一个人“自言自语”的居多。绝大多数以不停地博得大家的笑声为目的。但是它不像中国的相声有越来越精确的文稿,在这里,随心所欲的成分更多一些。两人谈的也有,场内笑声不断,一般都没有文稿。有些有名的“谈论”节目主持人,以访谈的形式为多。他们能够经常约到电影明星之类的娱乐界名人,双双妙语连珠,总是一开口就笑倒一片。但是,这实在不能说是“相声”。同时,还有一些十分严肃的“谈论”节目。尤其是“空中交谈”。

世界上第一个现场“空中交谈”主持人莱利•金主持的节目,到今年已经是十周年了。在美国,他的节目最受瞩目的一次,是当初克林顿、布什和裴洛竞选总统时,把他的“莱利•金现场”当做大辩论的战场。他已经访谈的对象,从美国的总统、第一夫人,到戈尔巴乔夫等国际政坛名人、著名罪犯以及种种娱乐界巨星等等,什么样的名人都有。之所以称为“空中交谈”,是因为这些名人在节目中,不断回答世界各地的普通人从电话中提出的问题。这个节目仅美国的固定观众据说就达一千万人,根据美国最大的一家电话公司的统计,在他的节目中打进的电话达两百万次。

从十年前莱利•金的“空中交谈”开始,此类节目由于讨论的议题常常有关民众切身利益,民众亦可参与发表意见,因此发展非常迅速。现在,美国已有一千三百多个电台播放“空中交谈”。和我们在国内所听到的一些类似广播节目所不同的是,这里的主持人不总是那么脉脉温情地与听众亲切交谈,相反往往是充满了火药味,“空中交谈”演成一场“空中舌战”是家常便饭的事情。

之所以可以把它比作支撑自由言论者的现代肥皂箱,其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它是面向大众的,同时还在于它的议题是无禁区的。因此,你在电台里,可以听到各种言论。有白人至上主义者,有宣扬黑人权利因而攻击白人和已经当政的黑人(骂他们全是白人的御用政客)的,有赞成和反对同性恋的,也有攻击和同意堕胎的,有的则痛骂政府和总统。但是,也有从正面宣传美国理想的。比如收听率排位第三的保守派电台主持人坎•汉波林。他是一位黑人,却又是一个极端保守派,这很不寻常。他节目的口号就是“一个依然相信美国梦的人”。每天他的节目开始,都要先宣布前一天为打击罪犯而牺牲的警察名单,放一段为阵亡军人送葬的凄凉的军号。然后,会有一个人出来唱一遍国歌,通常是两三岁的幼童,或是年迈的老人,虽然可能五音不全,但是很能打动听众。他的“谈论”十分严肃正面,感召力也很强,我的朋友比尔是个白人大学生,就是坎•汉波林的忠实听众。“空中交谈”节目的主持人都是反应很快的聪明人,尤其是对每天在那里发生的重大时事,非常敏感。有一个“谈论”节目的主持人就告诉大家,他每天一大清早就必须起床,然后读二十多种报纸。所以,美国政府的各项决策、新闻等等,你都可以在“空中交谈”的唇枪舌剑里,立即感受到美国人的各种反应。因此,对我们来说,听这样的节目实在是了解美国人的一条捷径。

同时,应该说,这样的节目也真是非常的“美国化”,很能够帮助你理解所谓的“美国方式”。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我们来了以后不久就发现,美国人总是有办法把所有的事情都做成某种“经营”。就像堪萨斯市的“公众参与”节目,也是电视公司的挣钱方式之一。当你在收听各种政治宣传和辩论的时候,你会发现,他们时而慷慨激昂,博来一片掌声;时而又插科打诨,下面笑作一团。但是,不管主持人论及的是如何重大的议题,不管有时听上去是多么严肃认真、正义凛然、义愤填膺,可是,正如我一开始所介绍的,台上台下都认同一点:这是一个娱乐业。听众一般总是挑他们相近观点的节目去听。通过这样的节目,听众除了对他们所关心的议题感受到参与、情绪宣泄、心声为之一吐为快等等痛快之外,他们还享受了主持人的思辨和智慧,欣赏了幽默、犀利等语言技巧,实在很值。众所周知,成功的“谈论”节目的经营者或是主持人,绝不是当上了总统或反对派政治领袖,绝不是呼风唤雨,唤起了民众领导了革命,而是,挣了大钱。谁都知道这是一个获利甚丰的行当。但是,和其他电台电视节目一样,他们获利的基础是他们的收听率(收视率)。听众多,广告则多,广告多,广告费就多,道理十分简单。所以,他们本能地很注意抓住广大听众所关心的焦点。政界和百姓所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娱乐性的“谈论”节目的内容就这样自然地重合了。他们以自己的观点,对民意的掌握(不同观点的节目掌握不同的观众群),以及智慧和技巧获取观众。他们并不接受政府或党派的捐赠而成为他们的喉舌。因此,被民众公认钱挣得无可厚非。美国人都不会否认,“谈论”节目是美国娱乐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他们也承认,这样的节目是美国言论自由的一个象征,同样也是普通美国人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二者如此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寓政于乐”,确实很代表一种“美国风格”。

我前面已经说过,很多“谈论”节目同时也是严肃的,它的娱乐性丝毫不减弱它对于民众的政治影响力。没有一个政治家会对这个节目掉以轻心。因为每一个政治家或是政客,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在“谈论”范围之内。这种“谈论”往往是措辞激烈的批评甚至是言语刻毒的攻击。但是,一般来说,政界人士总是姑且忍之,很少有出来“反攻的”。因为,看似平平常常的一个娱乐节目,它有着一个谁也奈何不得的最强劲的后台,这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这个国家,不要说政界人士,就是政府机构要出来干预言论自由,也肯定被看做鸡蛋碰石头之类不自量力的举动。曾有一次,由于一个“谈论”节目严词批评加利福尼亚州议会的议事质量,州议会一怒之下立法禁止该州的广播系统收听“谈论”节目。结果听众在该节目的号召下纷纷打电话去抗议,当天就推翻了该项法案。

我再回到我们的故事中来。克莱弗牧师和其他市议员在市司法部进行了法律咨询,然后,在市议会提出取消整个“公众参与”频道。尽管大多数人都认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把三K党拒之于电视台的门外,但是,克莱弗牧师认为,他们既然不是只取消一个节目,而是取消了所有的该频道的节目,这样,在限制言论方式的“内容中性”这一条上,大概就可以说得过去了。于是,1988年6月16日,堪萨斯市的市议会以9:2通过决议,授权电视公司干脆关闭这一频道。

两张反对票之中的一张,是来自一名五十四岁的女议员。投出这一票,她经过一番特别认真的考虑,因为她是一个黑人。她说:“我憎恨他们(三K党)的某些作为和某些言论,但是我不憎恨这些人……我认为应该从教育中学习,不应该抑止任何声音。从最反面的人那里我也学到过东西。我可以不赞成某一观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观点就不应该发表,或者说,我就不应该去听。我相信正确的观点最后终会被大家所接受。”

在本世纪,美国的荷尔姆斯法官曾经就类似观点提出过很形象化的比喻,他把它称为言论的“战场化”和“市场化”。他认为,与其让不同的观点像在战场上一样殊死决斗,一方一定要扼杀另一方,那还不如把这些言论抛入“市场”,让他们去竞争,看看到底哪一种观点能被大家所接受。同意这一理论的人相信,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力量所在,正是让大家分享言论自由的理想和它的原则。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三K党播放他们的节目,克莱弗牧师们所应该做的事情,不是去阻止他们的节目,而是应该也播出自己的观点。在这种“市场竞争”中能最终站得住脚的理论,才是更可靠和更持久的。但是,克莱弗牧师显然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

接受了三K党法律委托的斯蒂芬•潘弗所说的一段话,颇能代表今天一般美国人的看法:“自由言论就是自由言论,对于流行观点和非流行观点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可能一边宣称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边又把言论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两部分。如果有一种检查制度可以把三K党从电视里剔出去,那么,同样的制度也许早就把马丁•路德•金的讲话从亚拉巴马州剔出去了。”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

你也许会问:有一些人,他们一旦掌权了就会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对于这种人,也要给他们言论自由吗?比如那个三K党的马昂,他就宣称要成立一个纯白人的国家,并且公然表示:在他理想中的这个白人国家里,只有和政府一致的言论才是被允许的。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斯蒂芬•潘弗回答得很聪明,他说:“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么,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

市议会刚刚表决,潘弗已经告到了联邦地区法院。三K党告堪萨斯市政府的案子就这样立案了。诉状包括以下内容:市政府以言论内容为依据歧视三K党,市政府无权限制“公共参与”节目这样的公共论坛,市政府撤销这个频道不仅侵犯了三K党的言论自由权利,还侵犯了其他制作者以及观众的权利。市政府曾试图阻止立案,提出若是三K党不播放这个节目,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该市没有言论自由,他们还是可以在其他“谈论节目”里,当别人邀请的时候,发表自己的观点,他们还可以发传单,在中央大街游行等等。但是这些理由都被法院驳回,因此,还是立案了。

根据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了解,市政府对能够赢这个官司确实没有信心,于是向三K党寻求庭外和解,提出设立一个公共麦克风,任何人都可以每次上去讲十五分钟,以此替代“公共参与”节目,作为和解的条件。这一提议被拒绝了。最后,作为撤销起诉以及庭外和解的条件,由潘弗律师代表三K党提出两条:“公众参与”频道必须恢复;这个城市必须制定新的规定,以确保其他参与这个频道的节目制作者的言论自由也受到保护。

市议会恢复“公共参与”频道的投票在1989年7月13日举行,场面十分情绪化。大量反对三K党节目的民众来到议会厅。他们发表了演说,唱着马丁•路德•金民权运动时代最著名的歌曲和《上帝保佑美国》,市长几次想清场都做不到。最后人们齐声祷告……投票是在人们的祈祷声中进行的。

结果最后由市长宣布。

结果如何呢?

你猜猜吧,我下封信告诉你。我可要去睡了。

好!

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