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弹秘密

卢兄:你好!

收到你的来信很高兴。你已经注意到,我在前面的信中,常常提到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的最高法院到底在执行宪法时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这还要从美国的宪法所规定的政府结构谈起。

你一定记得,美国的建国者对于建立庞大的国家机器始终是很有顾虑的,他们曾经在不能确定自己有能力把握它之前,宁可先选择不要联邦政府。美国人至今还在中学课本里,把前辈的这些矛盾告诉自己的年轻一代:“写出美国宪法的那些人都经历过反英战争,他们无法轻易忘记,一个大权在握的国王如何夺走了人民的权利。他们还记得那些税法,和士兵们怎样在没有搜捕状的情况下,就搜查他们的家。另一方面,他们已经发现,政府太弱,就会没有法律和秩序。出于这些原因,他们对于新政府的建立给出一些很谨慎的思考,他们的这些思想在两百年之后的今天,依然在指导我们。我们应该知道他们的这些思想。”这是一些什么思想呢?它的关键就是分权。首先是从横向把政府的权力切成两个大的层次。也就是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分割开。当然,所有的国家都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两层,没有什么稀罕的。但是在美国,这种分割是相当彻底的。也就是说,这些建立联邦政府的人,他们一开始就没打算大权独揽,并且把这种思想以立法的形式在宪法上确立下来。有一点我想再强调一下,就是美国的执法非常认真,尤其是宪法,你会发现每一个字都是个顶个管用的。

结果,就造成了美国一开始就在各种政策上非常不统一的情况。它的形象因此也非常的不统一。比如在蓄奴的问题上,美国南方和北方很早开始就有着巨大的差异。美国的南方是传统的农业州,奴隶一直是农业低技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北方以大工业为主,需要的是有技术的工人,经济背景的不同,形成的观念也不同。但是美国地方的高度自治,造成各行其是的情形。美国在废除奴隶制之前,南方的奴隶就一直往北方逃亡,一百多年前的美国南北战争之后,联邦立法不准蓄奴。但是,南方各州还是有种族隔离的地方法,更是造成大量黑人涌向北方的工业城市,远在民权法案取消种族隔离之前,黑人的民歌已经在唱着《甜蜜的家,芝加哥》。所以,当时的南北面貌是很不相同的。

总的来说,美国是地方自治权很大的一个国家。地方上的主要官员都是由当地的老百姓直接选上去的,和联邦政府毫不相干。州一级,甚至市一级的政府和头头,从来不必顾忌或者考虑中央政府或者总统对自己印象如何。相反地,他们总是很担心他们在选民中的形象怎么样,竭力要向他的选民表示,自己是顾及当地人的利益的。否则,下一届他铁定就选不上了。所以,在美国,中央和地方对着干的情况是从来就有的,所有的人也认为这是正常现象,他们之间也一直就习惯处于不断互相协调的状况。

所以,在美国,有时会出现一些在我们看来很奇怪的事情。比如说,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控告美国联邦政府,要求巨额赔偿。因为加州和墨西哥接界,从墨西哥天天都有大量非法移民跑进来,按照美国法律,不管是不是非法移民,有一些美国人认为是最基本的东西还是必须向他们免费提供的,比如紧急医疗救助和青少年义务教育。这样,非法移民不仅为加州带来很多问题,还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加州政府就理直气壮地向法院控告联邦政府没有把边界守好,因为守国境线是联邦政府的事情。加州政府说,正是由于联邦政府没有把国境守住,才造成加州很多由非法移民问题造成的损失,因此,理所当然要联邦政府赔偿。

1964年,国会通过联邦的民权法,禁止在全国任何地方实行种族隔离。南方几个州非常恼怒,不仅因为当时的美国南方种族主义情绪还很强烈,而且,还因为州政府这一级认为,联邦这一立法是在侵犯南方各州的自治,首先是亚拉巴马州的州长带头冲出来不准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结果,肯尼迪总统派国民兵护送黑人学生上学。在南方的佐治亚州,也是我前面说的几个当年坚持种族隔离的州之一,州议会为了表示对于联邦政府的鄙视,就在自己的州通过立法,把当年南北战争时南军军旗的图案放到了州旗上,决定州旗的形式是他们的权力,联邦政府也无权干涉。

三十多年之后,美国南方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当年站在校门口阻挡黑人学生的亚拉巴马州州长,已经垂垂老矣。他仍然记得出来为自己当年的行为向公众道歉,尽管大家早已原谅了他。佐治亚州的首府亚特兰大市已经有了黑人市长,这个城市也以它国际化的口号,得到了1996年的奥运会举办权。民主党的州长米勒觉得,这样一面历史原因造成的州旗实在有损于这个州在世界上的形象,提出修改。但是,这一提议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南北战争之后,美国人始终在那里反省。他们为这场内战的发生而感受的痛苦似乎越来越大。事实上,当时的这场战争,解放黑奴也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原因,主要还是南方要求更大的自治甚至分离。现在在美国,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人炫耀北军的胜利,不论是南方还是北方,都首先认为,同胞之间的这场杀戮,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悲剧,这是今天美国对于“内战”这个问题的基本共识。在今天的美国南方,不论持什么观点的人,也都尊重他们的前辈为自己的家乡和理想的献身。在南方,你到处可以看到纪念死于战争的南军战士的纪念碑,在亚特兰大著名的独石山公园,巨大的独石山上刻的就是南军将领的浮雕。当米勒州长提出改旗的时候,反对的人很多,但是种族的问题已经沉淀在底层,人们提出的理由是,南军军旗是南方的历史遗产的一部分,没有什么必要去改。最后,米勒州长自认寡不敌众,自动取消了提议。至今,这面州旗依然在那里飘扬。


阻挡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的亚拉巴马州州长

今年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的庆祝活动,更是出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由于联合国大厦位于纽约市,市长为全世界来参加庆祝活动的各国首脑举行了一场音乐会。但是,在开场之前,纽约市长居然让人把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领袖阿拉法特给“请”出剧场去了。多年来,由于在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的冲突中,美国政府一直站在以色列的一方,因此,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一直把美国当做敌对一方,他们的游击活动也不乏放炸弹之类的暗杀活动,遇害的美国人也有不少。所以,西方世界在长期以来,一直是把阿拉法特和他的组织当做恐怖分子来看的。你知道,最近两年的中东和平进程,不仅当事的双方首脑在观念和行动上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双双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美国也成了促进和平的调解人。就在和平刚刚迈出第一步,一切关系都还不十分稳定的时候,大家当然都希望借相聚的机会加深相互关系,至少不要再出什么岔子。偏偏遇上个纽约市长“不信邪”。他说,我只知道阿拉法特是恐怖分子,杀了不少美国人,我这里的音乐会就是对他不欢迎。结果,就真的把他给“请”出去了。

对此,美国联邦政府搞外交的和总统克林顿真是气得七窍冒烟。但是,找了半天,就是找不到任何依据可以对这位市长进行惩罚,他这样做并不违法。这是纽约市举行的音乐会,市长是主人,是在他管的地盘内,就连克林顿总统都是被邀请的客人。当然在这里是市长说了算。克林顿除了代表自己去道歉,他甚至都不能说他要代表纽约市道歉,因为他根本代表不了纽约市,他没有这个权。

美国除了权力的横向分割,宪法还把国家政府的权力从竖向切成三条。这是你早就知道的“三权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绝对独立。你知道,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有过系统的论述。美国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时候,做得特别彻底。宪法的这样一种设计,就是为了防止其中某一分支的权力过大。因此,总是使得每一个分支的行动都必须受到其他分支的检验。比如说,国会作为立法机构通过了一个法案,总统作为行政机构可以表示不同意,并且行使他的否决权,国会如果坚持,就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立这个法。相反,总统提出的法案,也必须经过国会的投票,国会可以通过,也可以反对。而作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权对总统和国会提出的任何法案进行审查,然后,它不仅有对法案的解释权,而且,有宣布这些法案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没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权力。这三个权力分支机构的这种状态,就是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以上谈到的是主要的制约方式,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的制约。比如美国国会就有权在理由充足的前提下,弹劾总统和大法官。没有一个人是选上就可以吃上定心丸的,就是在任期内,也不是一定保险的,国会议员也是一样。国会有专门设立的道德委员会。今年,美国国会的联邦预算委员会主席就因为性丑闻,受到道德委员会的追查,最后被迫辞职的。总统的一举一动也在民众的监督之下。克林顿总统有一只叫“袜子”的猫,这只“第一猫”受到许多美国人的喜爱,就有大量的人给“袜子”写信。美国总统由于是全民直选出来的,所以,历届总统都很注意和普通民众的关系。“袜子”当然最好是能给喜欢它的人写回信。由于回信的任务实在太重,白宫就专门有一个人是为“袜子”写回信的。结果,白宫这一举动马上受到了谴责,说“袜子”是总统家的私猫,怎么可以让一个拿纳税人钱的公职人员为它回信。国会议员对于所有重大问题的立场,更是在美国民众的监督之下。美国国会的听证,除了一些外交国防秘密之外,一般都是公开的。而且,它对于各种问题的投票情况也是公开的。就是每一个议员对各种议题,投的是赞成票还是反对票,都不能瞒着他的选民。国会议员们在国会发表的讲话,法律规定美国老百姓都有权向国会索取。另外,整个听证过程都由一个专门的电视频道现场转播。我们刚来的时候,发现这个频道很奇怪,常常在很晚的时候还在播国会听证,由于已是下班时间,国会议员们也都下班了,除了主持人和书记员几乎没有什么人听,一个议会大厅里空空荡荡的,那发言的议员照样在那里滔滔不绝。这是因为重大议题排满了白天的议事日程,如果议员对各类问题还有意见要发表,就只能排在晚上。但是,他并不是在白说,除了有记录在案,他的选民也可以在电视里知道他的态度。

当然,听起来是很理想化的蓝图,在要付诸实行的时候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就说美国在讨论宪法的时候,就遇到怎样确定各州代表的人数问题。在国会中代表一个州的议员的多寡,当然直接影响到投票争取该州利益的成败。在美国,当时大州和小州人数相差很大,如果按照人口比例决定议员的人数,小州的利益得不到体现;如果平均分摊,每州不论人数多寡都是一样的名额,大州又觉得吃亏了。一开始也是争执不休,最后他们终于达成妥协,同意美国的国会采取这样一种形式:它的众议院以人口比例确定议员的数量,而它的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两名议员,以确认小州的利益也有保障。达成这样的妥协是很不容易的,美国历史把它称为“伟大的妥协”。

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很习惯把一种胜利冠以“伟大”,却很少把一个妥协加上这样的形容词,但是美国人真是非常感激他们前辈的这一次妥协,这种妥协是需要高度的理性精神、智慧和道德力量的。他们达成妥协,才有了美国宪法和实行宪法的可能性,你不能不称它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进步。真正的历史进步往往始于妥协,如果互不妥协,可以使历史也随之一起僵持很多年。如果一方以强力压服另一方,从长远的历史角度来看,未必就是一种真正的历史进步。

美国宪法的文本,二百多年来没有做过一字修改,它的基本内容非常稳定。它所增加的内容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进去的,《权利法案》就是整个宪法修正案的前十条。对于修正案的增加,美国国会也非常谨慎。从1789年以来,尽管曾经有三千多条修正案被提出,但是,至今为止,美国国会只通过了二十六条宪法修正案。

如果你要真正了解美国,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理解美国是个非常松散的国家。你有时候会发现它有许多相互矛盾的提法和做法,这是因为它分权的结果。当初建立这个制度的人,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没有一个人可以自己说了算”的效果。美国人大概除了保护宪法是一致的,别的几乎没有什么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外交上,美国也常常表现得变化和矛盾,因为美国的民众在变化,总统和国会也常有不同意见。美国国会要通过什么决议,总统是根本管不了的。

美国总统自己也经常必须发出一些“言不由衷”的表态。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他必须说一些美国民众认为他必须“表态”的话,否则他就太得罪选民,这是很危险的。比如说,你知道有一个美国青少年在新加坡探亲时违法,被当地法院判“打屁股”。了解下来这种刑罚出手很重,会留下终生不退的伤痕,受刑时也很痛苦。由于这个闯了祸的家伙还不是成年人,这种判决对于美国文化也实在太离谱,因此,有大量的美国人对这种判决不能接受。于是克林顿总统也因此向新加坡政府提出改变判决的要求。当时,我问我的好朋友迈克是什么看法,他聪明的眼睛里露出笑意,反问道:“林达,你如果在美国犯了罪,美国法律会因为你是一个外国人而对你另眼相看吗?”我说这当然不会。“那么,我们的总统凭什么要新加坡法律对一个美国人区别对待呢?”这个逻辑是很简单,那么,是克林顿总统不懂这个道理吗?你可别忘了,他是律师出身。可是他自己再怎么想都没用,他只能去表这个态,别无选择,他必须在选民面前交代得过去。

在美国,总统是总统,国会是国会,总统不邀请,国会的议长也不能自己就跑到白宫去。总统接受国会邀请去国会大厦发表一场演说,也是难得发生的事情。总统有总统的意见,国会有国会的意见,总统四年选一次,众议员两年选一次,参议员六年选一次,轮着大换班。不同的总统有不同的意见,不同组合的国会也有不同的意见,不要说什么对外政策,对内一个预算方案谈不拢,政府照样关门。

相信今年美国的“政府关门”,你也一定马上就知道了。因为它的驻外使馆和领事馆全都不发签证了。政府是一个执行机构,它的运作需要钱。但是,支出的预算方案,也要经过上面提到的这样一个互相制约的批准程序。如果总统不同意国会的预算,国会也不同意总统的白宫提出的预算,麻烦就开始了。如果国会能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强行通过,总统也只好按着国会预算用钱,可是这一次,国会又无法弄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于是就造成了僵持。僵持阶段政府拿不到钱,于是,除了万分必要的政府机构之外,其余的就都关掉了。关门时期刚好遇上圣诞节,白宫的圣诞树,国家不管付电费了,总统得用自己的薪水来照管这棵“天下第一树”。不管这对于另一个国家看起来是多么荒唐的事情,对于美国就是在正常范围之内,当任的总统再要面子也没有办法。问题是,这种状态别人不习惯,美国人自己却已经很习惯了,完全一副“饱经风霜”、“处变不惊”的样子。二百多年就是这么过来的,谁也不当一回事。美国人从来不担心他们的总统和国会意见不一致会出什么乱子,相反,如果总统和国会的意见一直都没有分歧,美国人可就要不放心了。但是美国的这种情况一旦反映到对外打交道上面,弄不好就乱套了。人家的抗议都顶上门来了,美国人还搞不懂关键问题是出在什么地方。

说起美国政府关门,还有一个有意思的小插曲。电视台在政府关门的时候采访了一些美国小朋友,问他们对政府关门有什么看法,一个小孩子很自然地就说,他们(指总统和议员们)拿了工资却做不好工作,应该把他们给解雇了。一副理所当然的“小主人”的态度,这就是美国的基本教育。

刚来的时候,我也不大相信,美国国会真的不听总统的吗?看得多了,也就不大惊小怪了。更何况,除了以上权力的分散之外,美国还有很多独立的力量。美国是个私有制的国家,国家是没有任何挣钱的企业和公司之类的东西的。社会上大量的自己做主的企业家就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除了国会通过确立为敌国的国家,对于其他国家,美国政府根本不可能去暗定一个政策,对他们进行围堵,原因很简单,美国政府根本无权限制它的商人们跑到这些国家去投资和展开贸易。另外,美国社会还有代表各种利益集团的社会组织,比如说,代表老人的,代表少数族裔的,代表妇女的,代表医生的,代表工人的,等等等等。他们都在《权利法案》的保护下合法存在,他们也形成对于政府的制约力量,总统是一个也惹不起的。同时各种社会力量本身也在达到一种制约和平衡的效果。因此,美国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它是平面撒开的。乍一看挺乱的,可是正因为他们都已经长期共存,而且互相制约,所以,反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秩序”。在建国后的两百多年来,尽管移民浪潮愈演愈烈,美国几乎成了世界的人口流动中心,但是,在你我想象中它应该是混乱不堪的时候,实际上却表现得十分有序,这和一个稳定的国家结构应该是分不开的。

美国的最高法院又是什么样的呢?法院的最高原则是司法独立,它谁也不靠,谁也不帮,谁也不听,可以说是高高在上。最高法院的组成是九名大法官。这九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任命的,并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终身制的。也许你会问了,既然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那么,他们是不是就会偏向总统了呢?问题就在于,虽然大法官是不变的,但是总统是一直在换的,他的任期是四年,最多只能连任两期。有很多美国总统在他们短短的四年里,根本没有大法官退休,也就根本没有机会去任命一个他“喜欢”的大法官。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斯福总统曾经苦于当时的最高法院太保守而想在自己任期内多任命两个大法官,但是,又没有那么多退休的,于是他就提出,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从九名增加到十二名。结果没有“得逞”,至今为止,大法官还是九名。总统要是犯了法,事情闹到最高法院的话,总统的威风就一点儿也没有了。当年尼克松因为手下人目无法纪而惹上水门案的麻烦,他原以为自己是逃得过的,事情到了最高法院他还想违法掩盖,越掩盖越露出马脚,最后只得自动下台。有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多年后还在说,他此生最大的遗憾是没有把尼克松送进监狱。最近,克林顿总统的“白水案”在国会闹得沸沸扬扬。国会的独立调查委员会要总统交出有关文件,总统不愿意。这事儿眼看着就要闹到最高法院,报纸上说,白水案越来越像水门案了。可见到今天为止,总统还没有和最高法院勾结的可能。

即使总统提名,候选的大法官也必须在各方面完全经得起检验。比如第一个黑人大法官托马斯,就在被提名后受到“性骚扰”的指控,经历了漫长的国会听证,最后由国会投票,以多数票通过判定他是清白的,才得以上任。上任之后的大法官,也必须在各方面“行得正,立得直”,否则这个“终身”职位也是有可能保不住的。这种“行得正,立得直”,并不仅仅是指他必须遵从一定的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对他的法律水平和公正性的要求。

我前面已经说过,大法官们所代表的最高法院,是没有提出法案和通过立法的权力的。但是,他们有对美国法律的解释权,尤其是对宪法的解释权。正因为解释权在他们手上,因此,宣布一项法案或者一项地方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也在他们手上。判决是在这九名大法官中通过投票决定的,但是,所有的大法官,包括对某一项判决持反对意见的在内,都要对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法案或是案子写下一段评语,这些评语都是作为历史文件存档的。因此,查看这些大法官的评语,不仅可以了解美国的历史案件,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宪法的认知进步。

每次看这些美国大法官的评语,你都可以看到思想、智慧和理性的力量。你可以看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美国的大法官们也受到不同的历史局限,但是,在他们可能做到的范围内,他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去做理性的思考。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自己的声誉前程都在其中,他们更考虑到,他们常常就是确立美国社会“游戏规则”的人,不论对错,在一个判例被推翻之前,这个判例就是很长一段时期里美国人必须遵从的“游戏规则”。美国这个国家,你会在表象上看到它五光十色,非常感性。但是在它的根子上,你却可以发现,正是一种高度的理性在统治和管理这个国家。同时,政治的公开化也使它基本上已经脱离了“计谋”取胜的道路。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决定了美国的政治公开化以及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这就是新闻监督。我们也发现,美国的言论自由重点,并不是一个人能够在朋友面前、在会议上,甚至站在大街上直述观点而受到保护,也不是他可以放心地在日记书信里写下自己的真实感想,而是可以在公开的出版物上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就是进一步的新闻出版自由。它的关键就是免预检制度。这使我又想起了俄克拉何马爆炸案的一个小插曲。

美国的新闻效率在这件爆炸案中可见一斑。爆炸发生时,一个电台的女记者正巧有事来到出事地点附近。她刚停下车就听到一声巨响,随即看到前面不远的一个教堂整个玻璃窗飞了出来,碎玻璃像雨点般撒了她一车顶。她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天哪!这教堂的煤气罐炸了。可是当她钻出车子,才发现稍远一些的联邦大楼正冒着大火浓烟。她立即意识到这才是真正的爆炸源。新闻记者的职业敏感使她立即冲回汽车抄起她的移动电话,一边向出事地点跑去,一边向电台大叫:“让我播音!让我播音!”电台也不问青红皂白,也不请示汇报研究讨论,当下就中断正常播音,转而接上了这位女记者的移动电话,播出她的现场报道。那么,她还不知道出了什么事儿,怎么报呢?很简单,她就是见到什么报什么。她先告诉大家她看到的联邦大楼烈火浓烟,然后随着她逐步接近现场,她报道伤亡、救护、采访目击者。也就是事件发生的同时,非常详尽的报道就同步在电台播出去了。我当时听了这一段,真是很佩服这个女记者的新闻素质。静下心来一想,说实在的,若是没有电台里值班的那位当机立断给她接上,她不也是徒有“素质”吗?可是那值班的怎么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能给接呢?这就是美国的新闻免预检制度所起的作用。在美国的广播电视里,只有一种类似预检和限制的规定,那就是“五秒滞后”。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在这里看电视和听广播的时候,有时会听到“嘀”的一声,中断数秒,这是因为我们在听的时候,都比实际播出晚了五秒钟。这五秒钟时间,就是留给预检的。那“嘀”的一声,就是预检的人发现了问题,中断广播,把那句不能播的话给“限制”下去了。说来挺好玩的,因为尽管大家没听到给抹掉了的那句话,但是谁都知道那是什么。因为那个守在那里做预检的人,他只有抹去一句话的权力。你一定挺好奇吧!那是什么话呢?实际上很简单,那是一句大家都知道的脏话。

说到这五秒滞后的预检限制,它并不是一条法律,它是管理广播和电视的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一条规定。这条规定的时间并不长,而且是源于在中国大家都知道的美国著名歌星麦当娜。谁都知道,她是个出奇制胜,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家伙。她在接受一次现场直播的采访时,那句著名的脏话一串串地从她嘴里滚滚而出,让大家觉得忍无可忍。于是,才产生了这个“五秒滞后”。不过,我还是要补充一下,在美国,“忍无可忍”,永远只可能是一个提案的动因,而绝不可能成为一个提案成立的依据。就像我上次所讲的“三K党”故事,黑人和三K党之间,他们相互都感到无法容忍,这可能成为他们提出禁止对方言论的动因,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一提案因此就能成立。

言论自由是一个人说的权利,但是有一条,就是你不能强迫别人听,也就是说,你不能侵犯别人。因此,在美国的电影里,在电视播放的录像带里,是可以有脏话的,例如我们在美国看到的一批著名的描写越南战争的电影,为了表现当时战场上士兵状况的真实,里面脏话出现的频率很高。片头上对于有冒犯、暴力等等情况按规定都有预告,如果你不愿意看的话,你可以选择不看。就像三K党的节目,讨厌他的人有权利不看这个频道,这就不能构成侵犯。但是,收看和收听现场直播的节目,人们实在无法预料和防止麦当娜们连篇的脏话侵犯,因此,有了最近被普遍接受的“五秒滞后”规定。

新闻的免预检免限制在美国的历史很长。一般来说,朝野双方在很早就已经达成共识。所以,由民间控告官方新闻限制这方面的官司很少,但是,一旦发生官方要求限制新闻的案件,总是足以引起震动的大案。下面再举个有意思的例子,你肯定会感到惊奇。我有时候真的觉得这个国家不可思议,它的人种的纷杂、内容的丰富,使你感觉它是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它常会意外地送你一份惊奇,你在这里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感到失望,但是绝不会是因为单调。

那是大约十五年以前,有个叫哈瓦德•莫蓝的美国人写了一篇文章,一开头就很吸引人:

你即将获知的是一个秘密——一个由美国和另外四个氢弹制造国高度保守的秘密。

我只是通过阅读和提问就发现了这个秘密,没有利用任何保密材料……

我干吗不告诉你呢?……别怕,我并不是打算帮你去造一颗氢弹。你还远远没有这个能力,除非你掌握着一个中等国家的政府。

也不是因为我希望印度、以色列,或者南非、巴基斯坦从我这里可以更快地得到氢弹,尽管这些资料对他们是有用的……

我说出这个秘密,是为了尽可能有力地建立一个基本观点:在原子时代,保守秘密本身就是在制造一种政治气氛,这种气氛有助于使那些可怕武器的生产受到保护,并且变得永久化。尤其是保守那些被少数专家指为禁区的权威秘密,更是如此。

这可不是一个玩笑。文章的作者是一个反核积极分子,这篇名为《氢弹秘密》的文章,是准备在一个叫《进步》的杂志上发表的,计划中是作为该刊1979年4月号的封面故事。这是一份在华盛顿州的麦迪逊市发行的月刊。它创刊于1909年,它的创始人当过华盛顿州州长、国会议员,并且还代表“进步党”竞选过总统。该杂志在全美的发行量约三四千份。它的宗旨是:反对军国主义和战争,强调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强调保护环境,质疑庞大集团的所作所为。

一年前,他们换了个执行编辑,这人以前是编《原子科学家简报》的,在这里上任之后就出了个新招,他打算在采访全国的核工厂的基础上,发表一系列有关核武器工业的文章。他已经发了类似《最善良的人在造原子弹》这样的文章。在他的研究工作中,遇到了哈瓦德•莫蓝。

哈瓦德•莫蓝的家乡临近世界著名的美国核物理基地——橡树岭。这个地名在中国的物理系大学生中是绝对不陌生的。他说,在别的地方,孩子们也许会问:你这么聪明,怎么没发财啊?在他的家乡,孩子们就会问:你这么聪明,怎么没去当个核物理学家?橡树岭云集了世界一流的核物理科学家,如果这是在中国,也许有很多人,会因为自己的家乡是世界著名的科学基地而自豪,但是哈瓦德•莫蓝却只觉得是核阴影在笼罩着他的家乡。在美国,反核的情绪越来越强烈,持有这一类观点的人非常多。尤其是在新一代的美国年轻人中间,你很难找到一个为自己国家所拥有的最先进核武器和核威力感到自豪的。

哈瓦德•莫蓝在读大学的时候选修过不少物理方面的课程,但是他放弃了当物理学家的念头。他参加空军,开着运输机飞行在美越之间。在此期间,他有机会看到了氢弹,它只不过六到八英尺长,一英尺半的直径,这么小的模样,却有一千倍于广岛原子弹的威力,这个概念使他深感可怕。他想:这玩意儿可是很容易被误用滥用的。他又想起了自己小时候对氢弹的兴趣。他不仅要知道这国家干吗要造这玩意儿,还想知道是怎么造出来的。知其然,必须知其所以然,这是他的思维习惯。所以,当他参加反核活动的同时,他很自然地把精力都投入到了研究核技术之中。


公布氢弹秘密的哈瓦德•莫蓝

他和《进步》杂志一拍即合是很自然的,他们都质疑政府对核技术保密的合理合法性。他们认为保密的目的,只是为了把美国人民排除在对核武器的讨论之外。所以,他揭开核秘密的行程就这样开始了。从他探索的整个过程来看,一方面,当然,他是个很聪明的家伙;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美国对于这方面的工厂、设施等等的保密,实际上是漏洞非常多的。不管怎么说,他越来越接近了关键的概念。最终,据他所说,他发现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任何一个人,只要具备基本的物理知识,再加上时间和坚持,都可以找到氢弹的秘密。

哈瓦德•莫蓝坚持说,他所有的材料来自公开发表的资料,以及他和一些原子能工作者的谈话,他只是自己动脑筋把所有的材料拼凑起来,破了这个谜。他还认为,他所介绍的氢弹制造原理根本不会带来什么威胁:“这距离画出一张氢弹蓝图来还有很远呢。”再说,大多数国家不论财力或技术力量,都还不到造氢弹的水平。最后,他还解释,他所介绍的东西早已散见在各种公开读物上,他所做的事,只不过是把它们拼凑在一起。

在文章发表之前,一位警惕的教授把它送到了美国能源部。当时能源部负责防御计划的副部长是塞威尔,核武器保密就归他管。这是他第一次从“外面”拿到这样的氢弹资料。他拿给有关当局的最高层领导看了之后,他们一致认为,不仅文章中的一些资料是应该保密的,那份杂志的发行也是有害的。他们把这事儿转到了司法部,要求他们把《进步》给停了。

司法部一听就头皮发麻了,他们当然知道,这种事在美国可是麻烦大了: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政府怎么能说“停”就“停了”一份新闻刊物呢?我前面就说过了,这个国家,除了宪法,谁说了也不算。更何况,你一定也记得,为了《纽约时报》要发表美国五角大楼的越南战争秘密文件,前几年刚打过一场官司。由于输了这场官司,一些政府官员至今还觉得灰头土脸,十分窝囊。

对于新闻制度,寻找以前的案例的话,你可以找到一些对已经发表的不当新闻的惩罚规则。但是,对于美国人来讲,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制度最根本的一点,就是预先不能限制。可是,如今是事关比原子弹还要命的氢弹,是一个谁也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司法部长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只有硬着头皮上。这个案件已经把美国的言论自由问题推向了核时代。一开始,《进步》杂志的编辑就知道情况不妙,政府已经全力以赴,一个小小杂志,力量对比相差太悬殊了。

1979年3月2日,美国能源部副部长塞威尔领着能源部和司法部的官员,来到了《进步》杂志社。编辑坚持说,文章的来源是公开的读物。他们要知道,这篇文章到底哪部分应该保密?塞威尔说,回答你这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保密的。但是能源部提出可以帮他们重写,然后再让他们发表。考虑了几天之后,他们通过律师回答,他们不打算修改,他们有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有权按原样发表。

三百年前,这里的新闻预检制已经被废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起草出来之后,有过关于新闻自由和侵犯隐私权之间的争论,但是,有关禁止预检却很少有人提出过疑义,所以这类的官司也很少,最高法院判决的第一个此类重要案子是在1931年的“尼尔案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新闻自由)的主要意图就是防止对出版物的预先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对于滥用新闻出版自由的人,也只能在事后,即出版之后适当惩罚,而不能预先阻止他出版。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又作出了深刻承诺:“公众辩论的发行应该是无禁区的,坚定蓬勃的,以及完全开放的。”有关新闻和国家安全,美国的开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认为:“最终的安全是在新闻自由之中。”我想,他的意思是说,当一切都是公开的,一切都在全民的监督之下,就不再有阴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可能发生的错误决策将会尽早地被纠正,这样的国家,它的安全才是有保证的。这样的观点,在美国很早就被大家所接受。但是,杰弗逊的时代还没有氢弹。

因此,《进步》杂志案作为一个前所未有的“核时代案件”,它不仅是在向第一修正案的基本信念挑战,而且,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新闻界在决定公众辩论所采取的形式时,是否也是“无禁区”的。

《进步》的编辑克诺尔对这样的问题是一个持绝对肯定观点的人。有人问他,如果有个喝醉了的海军官员,把他第二天要出发攻打黎巴嫩的保密消息讲给你听了,你也发表吗?他回答说,政府如果不向国会宣布就打算去参与战争,我当然要发表。另一个问题,如果你知道一个美国在国外的情报人员的名字,你也发表吗?他说,那得看他在干什么了,如果这家伙以美国的名义,用着纳税人的钱,却在人家那里挖民主的墙脚,我当然要让每一个人都知道。那么,如果这将危及他的生命呢?克诺尔回答说,这是他的工作,情报人员当然有被人家杀了的思想准备,这就和工伤的性质是一样的。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某一个编辑想发什么和不想发什么消息,也不在于应该和不应该发什么消息,关键在于,他认为发表的决定权应该在他的手里,而不是在美国政府手里。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一直不同意这种绝对主义的观点,主要的疑点就是国家安全。但是,他们似乎也只是提出这个两难问题,并没有能够解决。

正因为新闻自由的主要原则在美国深入人心,所以,我提到过,政府和新闻界之间的官司很少。从前面提到的1931年“尼尔案件”到这个《进步》杂志案之间,美国政府与新闻界只打过四场官司。美国政府也在尽量避免这种事情,但是,一旦出现这样的罕见情况,也就是说,到了美国政府迫不得已非要去惹这个麻烦不可的时候,案子总是十分急迫,法律程序的通过也比一般情况要快得多,也就常常会留下一大堆值得争议的问题。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五角大楼”案件,这是由于《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要公布一批有关美国卷入越战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而发生的。在这个案件中,短短的几星期里,各级法院就产生了种种不同意见。一个首席法官甚至由于进程过快而拒绝对案件引起的一些问题作出判断。最后,法院是以六票比三票的结果,反对美国政府限制这两家报纸发表这些秘密文件。这是对这个具体案件的判决,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有关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关系的问题。参照这个案件,也不能使《进步》杂志案的答案更清楚。

在“五角大楼”案中,有两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提出,他们认为,在如下情况下,也许政府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预先限制新闻发表,即政府必须证明“这种发表将无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刻地导致危害,这种危害必须类似威胁已经发航的运输船的安全”。可是,谁又能说得上,对于热核武器该怎么定义“直接和立刻”的危害呢?说到底,以往的规则都无法解决核时代的案件。

另一方面,《进步》杂志则辩称,在科学的领域,哪怕是热核科学的领域,所谓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的“两难问题”更为简单。他们认为,整个旧的安全概念在此领域都行不通。他们引用了爱因斯坦的一段话:“通过原子能的释放,我们这一代给这个世界带来了自人类历史发明火以来最具变革性的力量。这个宇宙的基本能量,已经不再适合可以被抛弃的狭窄民族主义的概念。因为,现在已经谈不上保密,也谈不上防卫了。这一切都已经无法控制,除非能够唤醒人类的良知和坚韧。”

《进步》杂志还找了一些权威的核科学家支持他们。不少专家并不同意他们发表文章的理由,他们觉得讨论核武器的伦理问题,并不一定要提供制造它的技术资料,甚至他们也看不上哈瓦德•莫蓝的科学知识,他们之所以支持杂志社,是因为觉得文章的内容已经算不上是秘密,发表并不会有什么害处。

但是,美国政府出动了国务院、能源部、防卫部和主要的核武器设计实验室的专家,他们宣布,如果该文章出版,“会有损美国的安全,会帮助外国发展热核武器,会增加热核战争的危险”。尽管美国政府上一次打输了“五角大楼”的官司,但是他们觉得,这一次可不是上一次,他们手里还有一个绝招……在1954年,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一个《原子能条例》。这是处理非正常情况的非常规条例,是美国极少几个特别授权美国政府可以进行新闻预禁的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美国政府可以起诉并要求法院禁止任何人揭示“限定资料”。“限定资料”包括核武器的设计、工厂、设备或特殊核材料的生产……但是,不包括已经解密和已经被划出“限定”范围的资料。美国政府宣称,这种资料生来就是保密的。不管是一个政府雇员从实验室得到,还是一个公民坐在自己家里想出来的,不论是设计、公式,还是一个念头,只要一产生,就是保密的。所以,哪怕哈瓦德•莫蓝拿出证据,他百分之一百的资料都是从公开出版物上抄下来的,但是,只要他把它们凑在一起,结果就是保密的,除非美国政府同意宣布这不是秘密。该条例还有犯罪处罚规定。在当时,揭示“限定资料”的处罚,是一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十年以下监禁,也可以同时并罚。

这案件一旦归到《原子能条例》下面,就成了一个暗箱。哈瓦德•莫蓝的辩护人在保密的挡箭牌下,不能知道有关此案的几乎一切信息。被告也无法回答面前的一大堆问题。任何试图被引进法庭的证据,都有一个保密的陷阱等在那里。例如,哈瓦德•莫蓝为了证明自己的资料来自公开读物,他拿来一本自己的大学教科书,政府说,他在教科书上画的线必须擦掉才可以拿出来,尽管这些线只是他读大学准备考试时画的。他又拿出一些杂志文章,一个记者后来报道说,他拿出来的东西都被司法部宣称是秘密的,指出文章哪一部分是秘密的行为本身,是秘密的;争论它是不是秘密的争论,是秘密的;法庭对于这些秘密的看法,也是秘密的。这里有件很有趣的事情,新闻检查制度这个字眼,在美国是分量很重的,或者说,是很难听的,所以当《进步》杂志社在法庭上指责美国政府是新闻预禁的时候,政府的一些人提出抗议,他们说,他们的律师说的,这不是“检查”,这只能称做是“删除”。《进步》的编辑克诺尔就说,你就是把它叫做香蕉奶油甜点心我都不在乎,可是它还是新闻检查制度。

正是意识到这一点,该案的法官心情很不轻松。他写道:“如果发出一张初步的强制令,据本庭所知,这将是这个国家历史上,用新闻检查制度禁止出版的第一个实例。这种声名狼藉的事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1979年3月26日,法官发表了他的看法。首先他指出,这个案子与“五角大楼”案不同,后者只是国家行政部门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企图阻止新闻发布,而这个案子,有国会已经通过的《原子能条例》授权禁止。他认为,这个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的条例是清楚的,范围是适度的。再说,相比之下,“五角大楼”案只牵涉到三至二十年以前的“历史资料”,这个案子则不同。最后,他主要是注意到了这个案子的巨大风险。他说,也许,从长久的意义来说,不自由,毋宁死。但是从眼前看,我们只有在拥有活下去的自由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享受到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等等。也就是说,把氢弹秘密“放出去”之后,没准大家连活得成活不成都成了问题。他写道:“如果作出一个反对美国的裁定,这一错误将为我们所有的人铺平通向热核毁灭的道路。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生的权利受到威胁,出版的权利变得可以商榷。”法官“遗憾”地签下了这份预禁令。

这个案子是不是很有意思?我想,这个法官的判决是很能理解的,谁敢冒这样的风险呢?但是这个案子里确实暴露出许多很耐琢磨的问题。例如,在这个《进步》杂志案中所出现的“暗箱问题”,就是很值得深思的。当一名被告所被控的一切都变成了“秘密”,甚至他的律师、法官、陪审团都不能清楚地了解与案情有关的细节,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还有可能进行一场“公平的审判”,被告的权利还怎么可能得到保护呢?这也是我前面提到过的,美国的“反恐怖法”草案引起巨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立法反对恐怖活动当然是一件好事情,问题是具体的做法,也就是“反恐怖”究竟怎么“反”法。例如,将来出现在美国的恐怖活动,其中很可能有一些是类似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爆炸案这样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对罪犯起诉的证据也就有可能来自美国之外。因此“反恐怖法”草案允许在对国际恐怖主义分子起诉时,使用来自国外的证据,并且允许作为证人的美国驻国外情报人员不出庭,以免使美国在国外的情报网受到破坏。乍一听,这似乎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但是,这些恐怖主义者很可能就像在纽约爆炸案中的被告一样,他们尽管是在为另一个国家服务,可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是美国公民,即使不是美国公民,在美国法庭审理,就必须给他们一个公平审判,就不能剥夺他们受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比如说,我以后还会提到的宪法第六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证人。审理中的“暗箱”在美国是违宪的。


1993年的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爆炸现场

当“反恐怖法”草案在参议院通过以后,我们在电视里看到一次非常有意思的辩论。它是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高级官员、著名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负责人、著名的《纽约时报》专栏作家路易斯和大学教授等组成的,在一起讨论有关“反恐怖法”草案所牵涉到的种种问题。也谈到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审判中的“暗箱”问题。总的来说,政府一方,尤其是联邦调查局负责具体工作的高级官员,都对于他们在工作中所受到的种种限制发出抱怨,在美国严格执行宪法的情况下,他们要对恐怖活动的嫌疑分子进行监视,却很难拿到一张窃听许可证。抓到什么罪犯,又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起诉失败。他们坚持“反恐怖法”草案所放松的限制,对于美国的反恐怖活动是绝对必要的。但是,作为民权组织等属于“美国人民”和理性思维的另一方,却对于“反恐怖法”草案中有可能发展成侵犯公民权利的部分提出严重质疑。例如,“反恐怖法”草案的有关条例规定,如果一个美国公民向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提供经费等等,就可以对他进行起诉。听上去很顺理成章。但是,民权组织马上提出了其中所隐含的问题。例如,美国政府宣布的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名单中,有著名的哈马斯组织。这个组织确实在最近进行了一系列的炸弹攻击。但是,民权组织指出,哈马斯不仅仅是一个恐怖组织,它同时也是一个宗教组织。在美国,完全有可能有一些公民只是在宗教上认同这个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美国公民就有可能因为出于宗教的原因,向属于这个组织的医院捐了十块钱而受到“反恐怖法”的起诉,并且有可能因此而判刑,这显然是侵犯了公民宗教自由的宪法权利。在“反恐怖法”草案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

使我们感到吃惊的,并不是一个“反恐怖法”草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而是美国人对于所有的立法和案例所涉及到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问题所持有的认真态度,惊叹他们的持久的顽强和理性的思索。在这个辩论中,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负责人还提到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历史教训。他提到,俄克拉何马爆炸案之后,要提醒国会防止过度反应并不是无稽之谈。二次大战美国在遭受到日本的珍珠港突袭之后,海军太平洋舰队几乎全军覆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曾经作出过一次错误的过度反应。美国西海岸当时有十二万日裔的侨民,你也知道,一般来说,东方民族对于“故国家园”很难从根子上抛舍。更何况,这些日裔侨民里还有一些来到美国不久的新移民,两国交战,确使许多移民产生巨大的心理矛盾。同时,惊恐之中的美国政府,面对数量如此之大的来自敌国的移民,也觉得防不胜防。由于珍珠港事件是一场突袭,美国政府更担心这些日裔移民中会有人向其母国提供各种情报,从而导致美国在这场战争中的失败。

当时,在强大战争攻击的威胁之下,政府的权限也相对扩大。结果,由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命令,把美国西海岸十二万日裔移民,包括已经加入美国籍的日裔美国人,全部圈入了落基山脉东面的十个临时居住地,十二万人一宿之间全部失去自由。在这一天之前,他们中的很多人还在为支持美国的军队而努力工作。在被集中圈住的四年当中,甚至还有人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收到为美国战斗的儿子的阵亡通知书。今天,当我们和美国朋友聊起这件事,他们都觉得这简直是无法想象的错误。但是,美国政府确实在战争的威胁下,曾经犯下过这样一个可怕的侵犯公民权利的历史错误。

当年的这十二万人中,有一个姓伊藤的年轻人在圈居生活中和一名共同命运的女孩相识。在他们恢复自由四年之后,他们组成家庭并给他们的新生儿起了个名字,他叫兰斯•艾伦•伊藤。艾伦这个名字,是为了纪念他们在失去自由期间,一个为他们看守房子的名叫艾伦的牧师。兰斯这个名字,则是为了纪念为他们向美国政府索赔的一个叫兰斯的律师。由于这个家庭的这一段经历,这个孩子立志长大以后要做法官,致力于保护平民百姓。他就是现在正在进行的“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在以后的信里,我会一再向你提到这个名字。一向在审判中以冷静著称的伊藤法官,谈起美国的这一段历史却无法平静,他说:“这件事情的意义非常重大。我必须告诉大家,如果这件事情可能发生在你我身上,它就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实际上,这就是美国人今天对待任何一个民权案件的基本态度。发生的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他们的态度就是:它如果可能发生在一个美国公民身上,那么,它也就可能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所以,在美国,对于这一类问题,会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尽管他们和这一个公民并不相识,甚至,也许他们并不喜欢这个人。

从《进步》杂志案的发展你也可以看到美国人的这种态度。这个案子本身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因为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决。《进步》杂志马上提出上诉,发誓要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几个星期之后,事情发生了谁也无法料到的变化。这一回,你肯定猜不出结果来了。

我还是下次再给你写吧。

好!

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