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文学杂谈 习惯“盗版”

常见繁华地面的路边有推车和地摊卖五元一本的书,其中大多是曾经畅销或正在畅销的。以我对出版业的了解,这样低廉的价格连纸张和印刷费都难挣回来,很显然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盗版了。

盗版的受害者首当其冲是出版社和作者,当然,国家也少了税收,但打击盗版,却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

20世纪80—90年代,我曾有几本书很是畅销,但畅销的同时也意味着被盗版。那段时间我常参加一些文学活动,交流之后往往要给读者签名。印象很深的一次是在武汉,在读者递过来的书中,十之八九竟为盗版。十几年前的盗版技术还比较低级,为了省钱,大多用纸低劣,错字很多,封面色彩浑浊,有时连开本大小都与正版不同,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得出来。我曾收到过一位读者来信,他将买到的一本我写的书寄给出版社,并委托他们转交作者。显然这位读者很用了心思,几乎每一页都密密麻麻圈点着大大小小的错误,这样的书如何能读?于是他十分愤怒地写了一封信,责备出版社和作者不负责任。我理解他的心情,除回信说明这是盗版之外,特意将一本正版书寄赠给他。

说起来我也是愿意维权的。记得有一次出版社接到举报,决定采取行动,特意聘请了律师并邀上我一行人兴冲冲找到被举报的印刷点,谁知人家早已得到风声,根本查不到证据。后来又一本书在另一家出版社出版,在得知书被盗版后,出版方干脆懒得动弹,说他们早有教训,一次带上公安将盗版者查了个正着,但事后的罚没款出版社一分也拿不到,全得上缴国库。不光人马劳顿,还得赔上办案人员一笔不菲的差旅费,所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当然也有打击成功的,比如敢于盗版《邓小平文集》《江泽民文选》的,一旦抓住会科以重刑,但一般图书则不会下如此大的功夫。

有了这样的几次经历,我也变得“大度”了。1997年《东方的故事》出版不久,曾接到一个来自南方的电话,对方是一位搞宣传的官员,说在本地发现了盗版,希望我联系出版社带上公安前来查办。我自然向对方表达谢意,但其后并未要求出版社有什么行动。还颇为“阿Q”地暗想,无非是少得点稿费,至少署名还是“柯云路”嘛。

这几年开通了博客,也常应约写点小稿。不久前收到一封邮件,在三个惊叹号下的主题为“出版求助”,以为又是哪个不认识的编辑想出书,特引述部分内容如下:


尊敬的柯云路老师:您好!

我们是《智慧博客》的编写者,选编了署名“柯云路”的文章《做好事要留证据》,请确认是否是您的原创?若为您的原创,我们首先向您致以深切的歉意!由于作者信息资源的不足和联系条件的局限,我们刚刚才查寻到您的邮箱,便与您联系。

您是深受当代学生喜爱的著名作家之一,但我们没有其他与您联系的方式,从选编了以上文章以来,我们一直为未能联系到您而不安,也为终于查寻到可能是您的联系方式而激动!这里,我们真诚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也真诚希望能告知您本人的通信地址,以便我们奉寄稿酬。


读这封信的感受首先是意外,记忆中似乎从未收到过这类道歉信。一篇文章被某本书选编了,对方能想起给作者寄稿费,已经是相当不错的态度,哪谈得上什么道歉?这些年除了被盗版,我的文章被刊物书籍转载或选编,也会发生得不到稿费的情况,我习惯于采取放任的态度。对方给稿费,我自然高兴,不给,也不会理论,因为维权成本太高。

稿费很快寄来了,不多,一百元,同时到达的还有一份稿酬支付公告。公告对稿酬标准的说明为:根据出版合同的稿酬标准,出版社支付的选文稿酬,除了按每千字10元的标准付给选编者作为酬劳外,其余稿酬全部支付给原文作者。而这“每千字10元”本来应用于选编者的,实际上却绝大部分用于联络原文作者、查证身份、汇寄费等。截至2010年3月23日,这“每千字10元”已只剩下每千字1.4元了。1.4元,对于选编者来说委实是太少的一点俸禄,少得不足以在街头买一个煎饼。

道歉自然是文明的表现。然而,记下这段经历的原因还有一点,我注意到自己读这封道歉信时有某种“受宠若惊”的心态,这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显然并不正常。没有通知就选编了稿子,事后才联系作者,这样的道歉应当坦然接受才是。

说了这么多,我还是想向《智慧博客》的选编者们致敬,谢谢他们对作者权益的尊重及严谨的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