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性刑法 艺术是自由的,但并非无拘无束
2020年,有一个叫做《校花》的艺术作品引发争议。
创作者宋某拍摄了一组多达4000多张的照片,在每个女生照片下方都有一个数字,代表在其心里的“美丑顺序”。比如,一个女孩背着包,手里提个塑料袋,下面标着4306,这代表,这个女孩在他心里处于第4306名。宋某毫不忌讳地承认,这些照片都是偷拍的。这组“偷拍女生并按颜值排序”的作品引起广泛争议,展方将作品撤下并回应:发现作品不尊重女性,将进行闭馆调整。
这种偷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的一个重要修改是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有人会提出异议:艺术难道不应无拘无束,没有任何限制吗?
对于艺术家的推崇,大致是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的。艺术家开始被特殊看待,人们认为他们可以超越平凡的生活,比一般人更高大,更真实,更美好,更有灵气。艺术家虽然和我们芸芸众生共同生活,但是他们却可以自由地批判社会及其价值。
在19世纪,人们认为艺术家是独特的一批人,他们不承认任何规则,藐视一切束缚,削平一切藩篱。艺术家与宏大的自然融为一体,可以对抗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观念。
很多人认为,伟大的艺术家都具有天才的特质,天才是鹤立鸡群的,他们拥有广博的心灵。审美的规律和法则会给天才戴上镣铐,天才无法忍受平淡无奇。
根据耶鲁大学历史学家弗兰克·特纳(Frank M. Turner)的洞见,对艺术家的推崇主要是人们对浪漫主义和乌托邦思想的向往。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就是理查德·瓦格纳。
瓦格纳以自己的音乐展开了广泛社会和文化批评,认为时下的文化肤浅、庸俗和败坏。瓦格纳吸收了叔本华的悲观主义和费希特的民族主义,他所引起的狂热和追捧在德国达到了巅峰。弗兰克·特纳写道:“瓦格纳对往昔的歌颂、对英雄主义的赞美、对军事价值的称许、对非理性的嘉赏,吸引了在俾斯麦治下看惯了铁血之胜,同时又厌倦了物质主义的那一代德国人。他们想让艺术从中产阶级的堕落中重生……”所以不难想象的是,为什么希特勒与他的“精神导师”尼采一样,一生都深爱瓦格纳的歌剧。纳粹们可以听着瓦格纳的歌剧,在极度的美感中优雅地把犹太人推进毒气室。
艺术真的不应该受到任何约束吗?
在科学界,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艺术也只是一种小众的自由,一律以多数人的观点来判断是否存在科学或艺术价值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妨害科学或艺术的发展。
这就是为什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第5条第3款第1句规定,“艺术、科研、学术和教学是自由的”,在《基本法》中,艺术自由属于“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ohne Gesetzvorbehalt),通俗来说,宪法中规定的很多权利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受到限制,但艺术自由并没有这种限制。在《基本法》中属于此类基本权利的还包括第4条规定的“信仰自由”。
这种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天然具有保护少数人的特质,因此不允许立法者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对其予以限制。
但是,这种无法律保留限制的基本权利是否就是绝对的权利,没有任何的内在限制,在德国这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我个人的观点认为,无论是科学还是艺术,它都并非绝对价值,在多元社会依然要进行价值权衡。比如,以克隆人体为目标的科学研究、以人皮为创作材料的艺术作品,或者打着行为艺术之名而进行强奸杀戮,这种科学或艺术当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有很多人以穆勒有关天才的论断主张科学或艺术的绝对自由:“天才之士乃是且恐怕永远都是很小的少数;然则为了拥有天才,就必须维护他们得以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在地呼吸。”
但是,不要忘了,穆勒的自由立场是和其所信奉的功利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在穆勒看来,一个自由的社会能够导致人的能力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在整体上能够促进社会的福祉。穆勒的自由观与他对人类尊严的笃信密不可分,因此他告别了边沁的快乐无高下之分论。穆勒将快乐区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认为越是体现人类尊严的快乐越是一种高级快乐。
低俗作品、通俗作品、严肃作品都会给人带来快乐,如果你同时体会过这三种快乐,但是只能留一本放在图书馆,留给子孙后代,你会选哪本呢?我想大部分会选严肃作品。因为,这种快乐更多地体现了人类的尊严。
如果自由导致人对自我尊严的彻底放弃,那么这种自由是无法被允许的。即便穆勒也坚决反对“自愿卖身为奴”这类契约的有效性,穆勒提醒人们:“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因此,对科学或艺术自由的保障与人类的尊严休戚相关,但如果这种自由与人类的尊严严重抵触,那么这种自由就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从这个意义来说,科学或艺术自由也并非绝对自由,而是一种相对自由。比如,如果一种作品的根本性目的就是为了宣扬淫秽或色情的乐趣,并以此作为独特的“艺术”价值,这种对人类尊严亵渎的价值显然是要被否定的。
在美国,曾经有过关于淫秽物品定义的多种司法判例。以前最高法院的判例曾经认为淫秽物品的判断标准是“全无社会价值”。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完全推崇性的享乐主义是否“全无社会价值”?因此,在1973年的米勒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此标准又进行了修正,认为淫秽物品并非毫无补偿性的社会价值,而是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美国法的变化值得借鉴,以推崇肉欲的放纵作为作品的根本目的,将人类降低为兽类,这与人类的尊严有所抵触,因此这种所谓的“社会价值”应当被限制,不能将其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追求。
阿克顿勋爵提醒我们,自由始终面临着两大威胁,其一是人们对乌托邦的向往,其二则是人们将自由与放纵混为一谈。
所以阿克顿勋爵告诫我们:自由并不意味着从道德中获得解脱。否则人类在追求自由的时候反而会受到更大的奴役,这种自由之路沾满血污。
艺术是自由的,但是并不是无拘无束的。人的尊严应该成为艺术自由的内在追求。总之,一种以歧视女性、蔑视人性尊严为目的的艺术是否具有真正的艺术价值,这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