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6/反证法 第四十七节
“我想和你探讨一下朱慧如和郭羽涉嫌杀人的可能性。”
林奇的办公室里,严良端坐面前,啜着一杯冰水。
“他们俩?他们俩有十足的非犯罪可能啊!”林奇微微皱起眉头,不解道,“他们的嫌疑早就完全排除过了,严老师,你在怀疑他们?”
“能否将你们排除他们嫌疑的所有理由,再向我讲述一遍?”严良拿出了纸和笔,很严肃地看着他。
“哦,好的。”林奇点点头,因为对面坐着的是严良,所以他才愿意耐心地重复一遍。如果是个其他非警务人员,或者其他的小警察,他一定冲对方嚷着,那么多证据表明他们和案子无关,你还要查个屁?
林奇翻开卷宗,重新整理一遍思维,道:“第一,他们有不在场证明。案发时间是10 点5 0 分,他们在这之前已离开现场,出现在监控里,即便此后绕路也不可行。并且死者胃里检查出了蛋炒饭,只有他们离开后,死者才会开始吃蛋炒饭。凶手杀人后立即在尸体上割血条,而小区旁的便利店证实了郭羽在背受伤的朱慧如回家后,去便利店买了纱布和药水,这个时间点刚好是凶手割血条的阶段,所以他们不在场证明很坚挺。第二,凶手花费几万块钱引路人破坏现场的做法是大手笔,他们都没多少钱,舍不得也想不出这种破坏现场的方法。第三,他们店里的这把刀是崭新的,并且近期附近商店没有见过他们新买了同把水果刀。第四,他们的口供没有缺陷。第五,星期五下午张兵收到经鉴定是凶手的恐吓信,他们俩都有不在场证明。第六,案件证实是连环命案的凶手干的,可是连环命案刚发生时,朱福来、朱慧如还没来杭市,郭羽也不具备连环命案的能力。他们的指纹也都不匹配。”
严良快速地把这六点记录在本子上,又看了一阵,点点头,自语道:“真的很厉害。”
“您说什么很厉害?”
严良抬头道:“一场犯罪能制造出一系列的非犯罪证明,而且看着证据都是异常坚挺的铁证,真的很厉害。”
林奇露出了不太相信他判断的表情:“这些都是铁证,没法伪造的。”
严良笑了笑:“似乎可以这么说,即便这片区域内所有人都有嫌疑,唯独他们是最不可能犯罪的。”
林奇干瘪地张张嘴,回应道:“他们是凶手的话,不可能伪造出这些铁证。”
“你说得没错,”严良点点头,“不过,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加一个条件,那么以上的所有铁证,都能分崩瓦解。”
“哦?什么条件?”林奇惊讶地看着他。
“除他们两人外,第三个人的帮助。”
“第三个人?唔,您是指朱福来吗?尽管我当初调查时也一度觉得他可疑,可是他是个瘸子,本身行动很不便,而且他大部分时候都在店里,给张兵家塞纸的那回,他也有不在场证明。即便真是他用某种方法避开调查,参与犯罪的,可是凭他这么个瘸子的能力,也做不到这些吧?”
“普通人当然做不到,哪怕一项也做不到,只有—”他停顿住了,没有继续说下去,转而道,“我想跟你逐条来探讨,首先是第一条不在场证明。”
严良喝了口水,认真地看着对方,道:“所谓不在场证明,最基本的直接定义是,凶案发生时,有证据表明嫌疑人不在现场。徐添丁的案子里,10 点4 2 分,郭羽和朱慧如出现在监控中,由于这是机器记录的,无法伪造。这是最客观的事实,即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都无法伪造。而之所以让你们认为他们有不在场证明的基本逻辑是,凶案发生时间是10 点5 0 分,他们经过监控后,即便再从远处没监控的地方绕回案发地,8 分钟的时间也是不够的。所以,解释这个不在场证明的关键是,凶案的发生时间,并不是在10 点5 0 分,应该在10 点4 2 分之前,结合他们走路耗费的时间,我认为,命案发生的准确时间,大约在10 点2 0 分到10 点4 0 分之间的二十分钟里。”
林奇摇头道:“10 点5 0 分张兵接到徐添丁的电话,电话里听到他出事了,说明案发时间就是在10 点5 0 分。如果徐添丁之前就死了,10 点5 0 分是谁打的电话?”
“那个人就是……这案子除郭羽和朱慧如外的第三个人。”
林奇微感不屑地摇摇头:“朱福来?”
严良摇头道:“我只说有第三个人,并不是说那个人一定是朱福来。”
“好吧,”林奇显得无奈地叹口气,“可是10 点5 0 分的电话确实是徐添丁本人打的,我们问过张兵,他很肯定是徐添丁的声音。他和徐添丁认识十几年了,三天两头在一起,不可能听不出徐添丁的声音。”
“有其他可能吗?”
林奇想了一下,道:“如果凶手先控制住徐添丁,然后威胁他,让他说几句话,事先录下来,倒是可以做到。可是看徐添丁尸体上的伤,那三刀显然是一口气刺的,脑袋上还被砸过,显然凶案的发生是个很突然的过程。而不是凶手先控制住徐添丁,录音后再杀死他。”
“那么……”严良思索着,“要得到徐添丁的声音,肯定要先录下来。徐添丁已经死了,那他身上……对,他的手机里是否有那句‘明天中午一起吃饭’的录音?”
“哦,这个我们没查过。”
严良道:“他的手机现在在哪?”
“目前物证还放在我们分局这儿。”
“那么麻烦你安排人,仔细检查一下他的手机,找出手机里的这句话,行吗?”“这当然没问题,不过—”林奇抿了抿嘴,还是说了出来,“我觉得您这次的判断……唔……从办案步骤上讲有点……问题,也和您过去说了查案方向不一样。”
“怎么?”
林奇咳嗽一声,直言不讳道:“从公安的办案步骤上讲,是要先查证,再确定嫌疑人。可是您这次是……先认定了嫌疑人,再去找出他们犯罪的证据。咳咳……我说句不太准确的话,有些落后地区的警察,为了破案率,出了命案后,先认定嫌疑人,再拉回来录口供,想法设法找出证据来证明他们犯罪,这种情况下出了很多冤假错案。大部分冤案都是这么来的,省厅最近也平反了一批错案,处理了一批过去的责任人。我想……如果按这种反过来,先入为主的办法查,恐怕……不太合适。而且您以前上课时也说,办案时最忌讳主观上先入为主,先怀疑谁是嫌疑人,然后总想着找出证据跟他沾边,越调查判断越主观,最后往往抓错人。您说办案就像解方程,按部就班代入公式,纯粹客观理性的调查,不带入自己任何的主观偏见,这样查清证据,一项项代入既定公式后,自然能够得出答案了。”
严良点点头,承认道:“没错,我是讲过这个观点,并且我一直都认可这个观点。我说过,办案就像解方程,大部分案件都可以借鉴已有的破案办法,相当于套公式,把证据一项项代入进去,自然就能得出答案。可是,那只是对大部分案子。大部分案子,都只相当于初中、高中的方程,这些方程的答案,都有固定的公式可以套,按部就班来就行了。只不过,如果一个案子非常复杂,就像数学上高次方程,理论上是无解的。唯一求解的办法只有,你先大致猜测未知数的解,然后把解代进去,验证你的猜测。现在这个案子,就像典型的无解方程组,无法用常规办法获得答案,只能先代入,再验证。”
林奇沉默了一阵,笑了出来,道:“幸亏我早年数学功底好,能够理解您的说法。好吧,我马上让人查,尽早给您一个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