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最后的辩论
辩论要点
横滨地方法院刑事第五部:
关于被告人上田宏杀人及尸体遗弃一案,辩护人提出辩论要点如下:
第一、起诉事实及检察官所提出的事实的要点(略)。
第二、辩护人对控诉被告人的起诉事实及检察官所提出的事实的认可与否和辩护人的陈述(略)。
第三、辩护人的意见。
本案起诉事实之一是:(1)被告杀人是有意杀人是由于有意杀人呢?(2)被告杀人还是未必有意杀人?(3)被告杀人是由于有意识地伤害而致死的呢?(4)被告杀人还是由于一时过失而造成的伤害致死呢?关于以上事实的认定,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断定。
辩护人确信被告人既不是故意杀人又不是故意伤害,而且认为:被告人也不是过失杀人。其理由如下:
一、被害者坂井初子与宫内辰造的关系。
初子于金田镇金田初级中学毕业后,曾到厚木美军基地px商店工作起,平素作风就不正,与很多美国兵发生两性关系。之后离家出走,到新宿歌舞伎街酒吧间等地方工作。其间,跟所谓“流氓无产者”宫内辰造发生关系,并与他在公寓同居一个时期(根据宫内辰造在法庭上的证词和初子之母澄江的证明材料)。昭和三十五年三月,由于宫内犯了伤害罪进了东京拘留所,初子决心跟他决裂,回到故乡金田镇,并用过去积攒起来的钱,于厚木市厚木火车站前开了一家味美饮食店。宫内于昭和三十五年十一月出狱后立即来到厚木找到初子,并在他的一个朋友家里同初子同居,再次与初子恢复关系,并且帮助初子收款。但由于他对顾客往往采取威胁手段,致使味美饮食店经营萧条,顾客稀少。宫内还跟厚木市的一伙无赖发生矛盾,迁入长后镇后与藤泽市的一些无赖交际,同时又新结识了同镇的一个女人樱井京子,并与她发生关系。初子给宫内十万日元的借据,以图跟他断绝关系。
但是,以后宫内依然到味美饮食店吃喝,而且,没有停止对顾客的威胁,这一点,大村吾一在法庭上的证词及其他人的证词已说明得非常清楚。
因此,可以认为:被害者初子与宫内的关系,是那种典型的新宿无赖与酒吧间女招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以认定:初子对宫内是恋恋不舍的。这一点,从案件发生的那天,即六月二十八日初子为收欠款途中到长后镇宫内家看见宫内与京子一起喝酒,勃然大怒,向京子施加暴力以及她说的话“决不分手,不给他十万日元”等这些事实也可以清楚地看出。
然而,这时,宫内在新的女人面前,有殴打初子的行为,并与她发生了三十分钟以上的争吵。初子于三点半左右以绝望的心情离开了宫内的住处。之后,应当说,初子便怀着这种心情在丸秀运输店门前看见了上田宏,并与他一起回金田镇。
二、被害者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初子是良子的姐姐,被告人与她们之间从小就认识。初子多情,对上田宏怀着执拗的本能的爱。在她感到绝望的同时,对妹妹良子与上田宏之间的幸福的恋爱又抱有忌妒之心(根据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以及被告人的交待)。初子劝良子打胎,其理由是“被告人与良子年少,无育儿能力”,但这种解释是不能成立的。初子执拗地迫使良子打胎,并声言将此事要告诉双方老人,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起因于初子的忌妒之心,也是很自然的。
案件发生的前一天,即二十七日夜晚八点,初子把上田宏单独叫到味美饮食店,向他透露出要停业去横滨;应当说,这是被害人向被告吐露出不自然的爱情。但是,被告没有答应初子的求爱,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两人之间很难确认发生过肉体关系。
三、被告无杀意。
1、对于动机的一般考察。
检察官主张:被害者以要把良子怀孕离家出走的计划告诉被告父亲相威胁,所以,被告就要阻止她这样干,因而构成了被告杀人动机。但是,这种主张是没有多大根据的,也根本说明不了产生杀意的动机的。初子即使苦苦求爱,即使威胁,被告也不听。虽说被告和良子都是少年,但已经十九岁了,不论怎样妨碍他们,也不会改变他们的计划的,因为,他们已经具有了自由的意志。不仅喜平的父亲,就连初子也不知道他们在横滨市矶子区的新住所。
2、被告人于六月二十八日案件发生前的行动。
被告人在同日午后两点半,为了去借事先打电话联系好的搬家用三轮汽车,在赴长后镇丸秀运输店的途中,于该镇福田金属店买了一把登山用小刀,然而,这不是如检察官所论述的那样,足可以立证这时已怀有杀意的证据。而是被告早就想买一把登山用小刀,并利用这个机会还一起买了晾衣夹(根据福田金属店店主清川民藏在法庭上的证词)。检察官认为被告买晾衣夹是打掩护,但这也是没有根据的。
三点半钟,被告在丸秀运输店前,同该店店主的儿子富冈秀次郎检查车体时,正好初子打这里路过。根据秀次郎在法庭上的证词,被告看见初子,其样子好象是去横滨的计划被初子知道了,吓了一跳。然而,如果按检察官所主张的那样,被告买登山用刀子是为了窥视杀害初子的机会,不是更令人感到,被告会有更异常的举止言行吗?
总之,在六月二十八日案件发生以前,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就是在被告交待材料中也没有。相反倒有正如被告所否定的很多证据。
这样,没有杀意的证据,不仅案件发生前有,就是在被告人在作案现场的行动中也大量存在。这一点,将在下面叙述。
3、初子坐在被告人自行车后座来到晒泽岗上时,下了自行车,率先走到离下车地点约五十米远的现场,这一点,根据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也是清楚无疑的。
他们俩人都没有怎么争吵的样子,而是谈笑风生地来到现场。但是,初子突然站住了以后,空气才剧然紧张起来。这时两人的距离约二米远。不过,不是上田宏向初子逼近,他是站住了,采取了一种防御的姿势。这时,初子再次以将要把良子怀孕一事告诉被告父亲相威胁,这一点,被告在检察厅的供述材料中以及在法庭上的供述材料中也有。紧接着,初子可以说是以友好的态度抱住了被告人的(根据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
初子这时问告被人是喜欢自己还是讨厌自己,并逼使他清楚回答。被告做了否定的回答之后,被害者初子突然走近被告人,并一下抱住了被告。(根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证词)。
4、被告人对初子的态度。
到这时,被告才亮出了登山用小刀。然而,这绝不会检察官所断定的那样,是怀有杀意才刺进被害人胸部的。而倒是相反,是被告在丸秀运输店门前遇见初子以后,在被害人面前始终是以被动态度处之的证据(根据秀次郎在检察厅的供述及在法庭上的证词),而且,这时,被告仍站在原地不动。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就证明了这一点。
被告人由于初子要把良子怀孕一事告诉双方老人,所以就阻止,并抱着吓唬的目的,亮出了刀子。这是事实。不论在法庭上陈述意见中,是在辩论中,都是辩护一方一贯地承认这一事实的。之所以承认这一事实也是充分地考虑到被告受愤慨、激昂等心理情绪的支配,以至造成对以后一系列行动的记忆力的丧失这一情况的。
检察官用被告人“丧失记忆力明显撒谎”这种激烈言词攻击被告。然而,根据宫内辰造在法庭上的证词,两人在现场的实际情况跟检察官的调查报告内容有相当出入。即便如此,也不能认为这是“撒谎”。即使说“明显”,但不明确说明哪儿“明显”,就丝毫无意义。
正如被告在法庭上所申明的,案子如果说是在被告意外之中发生的话,那么,“当时是怎么回事?发生了什么?我完全不知道。”——产生的这种心理,从被告的年龄来看,毋宁说倒是极其自然的,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
5、初子身体的动作和亮出刀子的位置。
如前所述,在初子跟宫内的关系进入破裂阶段之后,其绝望的心情是可以想象的。二十七日夜晚,初子对上田宏说,想不开饮食店了,要到横滨(根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然而,又担心卖了饮食店,那十万日元的被宫内白白要去(事实上,在被害人家属卖掉饮食店后,宫内拿着十万日元借据向其家属要走了)。因此,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初子必要找一个可以依赖的靠山。
被害者初子即使未必爱上被告上田宏,当她想得到某个人的支持的时候,正好身边有一个男人,这就是被告,于是就想抓住他,依靠他,这种心理,从该女子的绝望心情来看,可以认为是很自然的。
在现场上,初子问上田宏喜欢还是讨厌自己,逼使被告表态(这种事情也是完全可能的),当被对方拒绝了自己的爱时,其绝望的心情就愈烈。当被告偶尔亮出刀子威胁时,被害人一闪念索性不如一死,扑向刀尖——这也是极其可能的。
初子向上田宏逼近时,表情突然发生了变化。这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交待,从该交待材料中,也足以说明初子的绝望心情已达到了何种程度。
被告在说明被告的那种表情时说道:“那种表情是无法用语言形容。”这话意义不太好理解的,但是,作为被告人来说,从迄今为止的初子的言行来看,是不能理解初子的内心状态的。这,应当说也是极其自然的。
内心感到极度绝望的初子,当看到被告亮出刀子时,立即坚定了自杀的决心,向尖刀扑去,这是可能的。
被告人身长一米七四,拿在腰间的登山用小刀离地约一米零二;初子身长为一米五一。因此,刀子位置正好相当于初子乳房稍下的高度。这样,初子猛扑向被告时,如果被告原地不动保持刀的位置的话,仅初子刺去的力量就可以使刀刃刺进胸部,造成致命伤。——这种情况不也是很自然的吗?
检察官认为:正如法本技术官所鉴定的那样,当被告人以通常的力量握着刀子的时候,如果是初子用身体扑过去的话,其刀尖就会发生摇晃,从而,不会造成平伤。然而,如果初子决心自杀而死的话,就会突然握住被告人持刀的手腕,然后猛扑上去。——这种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
根据法本技术官的鉴定书及其在法庭上的证词,被告的手在刀子刺进被告胸部时有相当感觉。但是,即使在一般情况下,刀子如果是偶然刺进肋骨间,达到心室,加害者也往往是没有意识到会刺进对方身内的。这一点,已为许多案例所证明(如,昭和三十二年八月二日大阪地方法院刑事第一部对大伴兼吉过失致死一案的审判)。另外,在刀子刺进又拔出的一瞬间也未必会流出大量的血,溅满加害者一身。——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的。
在刀刃刺进对方身内的一瞬间,被告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的,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自己做了什么?他的内心表现异常混乱,处于冲动的状态。就是说,此时他完全丧失了记忆,其杀人行为是完全出乎他主观意料之外的。
检察官把被告人“丧失记忆”的申明断定说是撒谎,并断言,尽管丧失记忆,但在检察官面前关于刺杀初子的过程,仍做了详细的交待,这种行为是不可理解的。然而,正如宫内辰造在法庭上的证词所说明的那样:初子是突然抱住被告的。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不可能有以象在检察官面前所供述的那样的冷静、慎重的态度,刺进被害人胸部,造成致命伤的时间的。
辩护人并不主张被告人这时处于某种所谓心神耗弱的状态,但确信只有从被告人和证人的供述材料本身的矛盾中考虑此案,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即使被告人对检察官的交待带有任意性的,那么,也可以认为:正是因为丧失了记忆力,所以才对检察官的审问胡编乱造地回答一通。
而且,被告人就夺去初子生命一事已感到深深的悔恨,所以,他认为“即使处死刑也罪有应得”,这可以看做是他在道义上要求惩罚自己的强烈欲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认为他是受了道义上的自我谴责才故意夸大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因而对检察官做了虚伪的交待。
6、被告人也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
正如以上所论,如果注意初子身体的动作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是由于被告人偶尔保持持刀的状态而引起的一次事故。这一点,是确信不疑的。
被告人之所以想拿出刀子,是由于偶然把手伸进兜里触摸到在福田金属店买的没有包装的刀子。——这是被告在法庭上的交待。可以坚信:被告人从兜里掏出刀子放在右腰间,是为了阻止初子将良子怀孕一事告诉自己父亲,同时,也是由于慑于初子在当时的不可理解的态度。——这种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威胁,但认为是故意伤害,其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致命伤,很清楚,是初子抱着自杀的决心,扑向对方而造成的,因此,被告人也并没有犯下过失致死罪。关于起诉事实之一的杀人罪,是无根据的,鉴于上述情况,判为无罪是理所当然的。
7、事故后被告人的行动。
起诉事实之二关于尸体遗弃的问题,被告人也并没有否认。本辩护人也无意否认。但是,对于检察官用尸体遗弃以及紧接着同良子同居的事实从反面立证被告故意杀人这种论断,是不能同意的。因为没有一个证据可以驳倒这样一个事实:被告人见初子意外的死去,极为狼狈和惶恐,于是,就想把尸体藏在草丛中,但不料掉到悬崖下。
另外,关于案件发生后数日间,被告人没有告诉良子的问题。我认为:从被告人年龄来考虑的话,可以认定这是由于他不知如何处理才好的缘故。在被告人想来,如果告诉同居者,那么同居的现状就要维持不了,而这一点,是被告所不愿意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考虑被告人与初子的微妙关系。初子爱恋被告人,这一点,就连宫内也感觉到了,并于五月中旬,将此事告诉良子,但他没有说是初子爱上田宏,而说是上田宏爱上初子(良子在法庭的证词)。
尤其是,在现场上,被告人是被害者求爱的对象,虽说是一次事故,但毕竟把初子给捅死了。因此,被告人是非常害怕良子怀疑自己和初子的关系的。就是说,在他想来,以把良子怀孕一事告诉自己父亲微不足道的理由而杀死了初子,是很难让良子相信的。他不想让良子知道自己和初子的关系已发展到“不相爱则杀死你”的程度。
检察官论定说道:被告人是为了追求自己的性的快乐,决心“排除干扰者”,方犯下这一罪行的。然而,我想提请检察官注意的是:事实上,被告作案后五天内并没有同良子同衾过。
良子当时怀孕已三个月,被告人对此是不能不考虑,予以关怀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被告慑于罪行,追求性欲的本能明显减退。因此,被告人是否有后悔之意,仅以社会上的工友和公寓管理人的外表观察是很难看得出来的。
从整个情况看,被告人对案件的偶发性和重大性是畏惧的,但是由于他年少无知,在无暴露的几天内,又处于一种半安心的状态中。——这种解释,我认为是适当的。
被告人原来性情温良,在校学习成绩又好,劳动中又得到好评。在检察官的论述中,把这些都利用在认定“所以,不会被激情所驱使,从而是故意杀人”这一点上。但是,这是在罪行是杀人这一前提下的推理,不能不说,离真实委实甚远。
另外,在检察官的论述中,还有这样一点,即:根据被告人没有自首这一事实,把案情似乎看得很重。然而,虽然自首可以减轻刑罚,但对于把它作为认定案情的基础这一论调,是令人不能同意的。
8、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
检察官认为鉴于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了青少年犯罪增加的倾向,所以,不能轻视本案的审判。但是,被告人对于城市周围的农村青年男女的习俗的颓废是反感的,格格不入的,他的这种思想和观点从检察官的调查材料中也可以看出,并在法庭上也有所表露。他想跟良子过着简朴的夫妇生活,生儿育女,以对抗社会上青年男女那种胡搞乱搞的不良倾向。他的这种思想,从他坚决拒绝初子劝良子打胎这一行为本身中,也可以得到确认。
良子的家庭只剩一个母亲,双亲不全,又有一个过着堕落生活的姐姐。因此,被告认为跟良子结婚父亲是决不会允许的。这样,他就决心走自己的独立道路,以便好过上他那幸福的婚后生活——他具有这种想法也是可以充分理解的。
被告人的家里没有母亲,在他与严格的父亲之间没有一个仲裁的人。因此,不能不考虑到,这种情况也会促使被告下定决心,离家出走的。
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良子,都坚定不移地想要孩子,一致表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正如检察官所说,尽管受到初子的妨碍,但却具有着能够实现计划的经济上的能力。期待着即将到来的幸福未来的被告人怎么会怀有一个杀人、葬送自己前途的计划呢?在此,辩护人之所以主张被告不是故意杀人,其根据就在这里。
四、对于本案的一般考察。
如果概括地考察一下本案的话,一言以蔽之,就是:不能否认在检察厅搜查阶段所调查的材料是不充分的。
1、搜查官不知道宫内辰造是被告作案时的目睹者,明确这一事实是通过辩护人对宫内的反讯问。
检察官说宫内辰造在法庭上的证词是根据案件发生后过了四个月的记忆,所以不能轻易相信。然而,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是:宫内是目睹者。把搜查初期所得的供述材料跟宫内证词做一比较,如果说宫内证词不可信的话,还可以说得通。但调查的最后结果,其材料中仍然没有这一事实。这只能说明,检察官的上述说法不过是在转嫁责任罢了。
2、检察官并没有正确地掌握初子和被告人的关系。
从被告人和宫内在法庭上的供词中可以看出:即使没有发生肉体关系,恋爱情感在初子方面还是存在的。如果这一点承认是事实,那么,就可以从另外角度看待初子劝良子打胎和初子威胁被告要告诉他父亲等这些情况了;关于两人在现场的言行,也就更使人明白易解了。
在宫内关于“初子率先走在前面来到现场”这一证词出现之前,被告人对此没有交待过。这一点,虽然有点令人奇怪,但也是由于搜查官没有经过充分调查和只是依据似是而非、软弱无力的证据把此案匆匆速断为预谋杀人的案件所致。
3、关于初子和宫内辰造的关系,搜查官也没有认真、好好调查。而检察官对于他们俩相好以及味美饮食店濒于破产的境地、初子的绝望的心情等丝毫没有予以考虑过。而且,在讯问宫内辰造以前,也不知道初子在现场是主动地抱住被告人的。由于对被害者的调查也不充分,因而就把案件说成是这样的一个动机促成的,即:初子是专为妹妹着想,才希望妹妹打胎的,这样,被告人就怀有杀意。很显然,这种动机说是多么牵强附会,软弱无力。
本辩护人对于出庭检察官不得不根据不充分的材料于法庭上求刑时的表情神态,也不是没有觉察到的,也为检察官没有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襟怀坦白地按照新的证据写出合乎新的“情理”的求刑书来而感到遗憾。
被告人对于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的讯问,被告人即使采取积极的态度承认自己的罪行说“刺”啦或者“捅”啦,也不过是表示他那悔悟之意。根据被告人这些供词就确认他怀有杀意,这是在他充满矛盾的交待材料中,取其对他不利的供词为证据,而这种做法在采证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检察官在求刑论述中谈到:鉴于最近少年犯罪增加,故不能轻视本案上田宏的犯罪。言外之意虽没有充分理由,但也要对被告判以重刑。对此,辩护人是无法同意的。
本案不仅不具备青少年犯罪一般特征——无法无天,道德败坏,而且,从法官对策这方面看,认为用威胁就可使犯罪减少,这是违反刑事学统计上的事实的,是不适合于现状的。
青少年犯罪的增加,是当前世界上普遍现象,也可以说是人类文化社会的社会现象,因此,我认为依靠强化刑事惩罚这样单纯的方法,是达不到减少犯罪的目的的,判什么刑合适,一般是根据社会上犯罪率高低而定。但即便如典,对于本案的被告人因此就认定有“杀意”这样一个无根据的事实,不能不令人认为,这是明显地使刑律遭到践踏。
而且,检察官虽然口口声声提到青少年问题,然而,对本案被告犯罪动机,犯罪事实,却不承认其未成熟性,偶然性,非连续性。我认为:一方面认定被告人象成人一样怀有杀意,而另一方面在判何刑合适的问题上,又考虑青少年犯罪的增加,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有威胁意图,但绝没有杀意,被害人之死既然是由于被害人出乎意料的行动所造成的结果,那么,被告就不应负有伤害致死、过失致死的责任。我认为:本案是一次单纯的事故,被告人仅仅是在尸体遗弃这一点上是有罪的。完了。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