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2

第82节 主张自由权优先的理由

我在提出正义原则时,通常都把它们按照词汇序列来安排,使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对于这种优先次序的意义,我业已作出了说明,并使它体现在优先规则中了(第39节,第46节)。我把这些按照序列安排的原则称为不同于普遍正义观的特殊正义观(第11节,第26节)。但我还必须把这样安排的各种理由联系起来,虽然我已提到它在理论上的方便,而且,我也努力表明它的结论同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是十分吻合的。此外,关于第一个原则的讨论,说明了为什么原始状态中的人要把他们对平等的自由的关心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既然正义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已经提出来了,现在可以来考虑一下主张这种优先的一般论据了。

我在前面曾经提到主张自由权优先的直觉概念(第26节)。我的假定是,如果原始状态中的人认为他们的基本自由权能够有效地得到行使,他们就不会用某种较小的自由权去换取他们的经济福利的改善,至少在财富达到一定水平时他们不会这样去做。只有在社会条件使这些权利不能有效地确立时,一个人才会承认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只有在有必要提高文化质量,以便在适当的时候使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平等的自由的情况下,否定平等自由权的做法才可以接受。按词汇序列来安排这两个原则,是在相当有利的条件下始终得到奉行的普遍正义观的一种长期倾向。最后,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历史会出现一个时期,这一时期之后,这两个原则的特殊形式将会盛行不衰。那时大概就会证明,从原始状态中各方的观点来看,这种排列是合理的。好即合理观和道德心理学原则显然部分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自由权优先的根据大致如下:随着文明条件的改善,我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边际意义,和对自由权的关心相比逐渐减少,因为随着有利于实行平等的自由的条件得到更全面的实现,对自由权的关心就变得更加强烈。从原始状态的观点来看,为了得到较大的物质财富和较惬意的职位而接受较小的自由权,这种做法超过一定限度就变得不合理了,而且永远是不合理的。让我们指出为什么会这样。首先,随着普遍福利水平的提高(这个水平是由受惠较少者可望得到的基本善的指数来表示的),仍然要进一步提高来予以满足的,只是一些不那么紧急的需要,至少在人们的需要主要不是由体制和社会形态产生的情况下是这样。与此同时,实行平等自由权的障碍也减少了,坚持追求我们精神和文化兴趣的权利的精神日益突出。个人和集团为平等自由权的目标和优点所吸引,他们以符合平等自由权的社会联合的方式,力求在各种利益社团中实现这些目标和优点。因此,保证这些社团的自由的内部生活就越来越重要了。此外,人们也开始或者通过自己直接参与团体的事务,或者间接通过在文化和社会地位方面同他们有密切关系的代表,来取得对管理他们团体的法律规章的控制。

当然,即使自由权优先是有效的,也并非所有的物质需要都能得到满足。相反,较之使原始状态中的人合理地同意接受不甚平等的自由以满足这些需要,物质欲望并不那么十分重要。对善的说明使各方能够提出他们的不同利益的结构层次,并注意到在他们的合理的生活计划中哪些目标应是规定性的。在个人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之前,是无法事先断然决定他们对自由权的关心的相对紧迫性的。这种紧迫性决定于从制宪和立法阶段来看的受惠最少者的要求。但在有利的情况下,对决定我们生活计划的主要关心最后将取得优先的地位。这方面的一个原因,我已联系良心自由权和思想自由问题讨论过了。其次一个原因是自尊这种基本善的重要地位和人们在与别人的自由的社会联合中表达自己本性的欲望。例如,对自由权的欲望是各方必须假定他们迟早会共有的带规定性的主要关心。无知之幕使他们不得不撇开他们生活计划的细节,从而导致了这个结论。于是,就有了这两个原则的序列。

不过,即使对经济利益绝对增长的欲望降低了,人们对自己在财富分配中的相对地位的关心也会继续存在。事实上,如果我们假定每个人都希望得到较大比例的分配份额,结果也还是要求物质丰富的欲望可能会变得日益强烈起来。由于每个人都争取实现无法靠集体来实现的目标,社会可能越来越专注于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是可想而知的。这些目标可能变得十分突出,以致损害自由权的优先地位。有些人正是根据这个原理反对平等的倾向,他们认为,这种倾向可能会使个人念念不忘自己对社会财富的相对的分配份额。尽管事实上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极可能存在一种要求更大平等的倾向,但这个社会的成员对他们的相对地位本身很少会感到兴趣。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他们不大会受到妒忌和小心提防心理的影响,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根据自己生活计划的判断,去做他们认为是最合适的事,而不会由于看到别人更大的赏心乐事而感到沮丧。因此,促使他们为了更大的绝对或相对经济福利而减少自己的自由权这种强烈的心理倾向是不存在的。要求在物质财富分配中得到更高的相对地位的欲望,应该是相当微弱的,不致使自由权优先受到影响。

当然,这并不就是说,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每个人对地位问题都是满不在乎的。对或许算作主要基本善的自尊的说明,已经着重指出了我们认为别人如何评价我们的巨大意义。但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满足对地位的需要,不但要靠对正义体制的普遍承认,也要靠平等自由权所许可的许多自由的利益社团的丰富多样的内部生活。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自尊的基础不是一个人的收入的多寡,而是得到普遍确认的对基本权利和自由权的分配。由于这种分配是平等的,人们在更广阔的社会里一起处理共同事务时就全都具有某种类似的巩固地位。除了宪法对平等的规定外,没有人会去寻求进一步的政治手段来确保自己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没有人会愿意接受某种不充分的平等自由权。一则这样做可能会使他们处于不利地位,而且从某种战略观点看,也会削弱他们的政治地位。再则这样做还可能产生使他们的由社会基本结构规定的低下的地位得到普遍确认的效果。在试图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以及同具有较大自由权的人进行交往时,都会感到这种在公共讲坛上的从属地位。这种地位的确会使人感到屈辱并破坏了人的自尊。同样,如果默认某种不充分的平等自由权,那就可能在两方面都受到损失。随着社会变得更加正义,就尤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因为平等权利和互相尊重的普遍态度,在维持政治平衡和保证公民的自我价值方面,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虽然社会各个部分之间,即我们可以认为是不可比的集团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差异,不大可能产生仇恨,但由于政治和公民不平等以及文化和种族歧视而引起的苦难,却可能是不易被接受的。如果是平等的公民地位满足了对地位的需要,那么平等自由权的优先就变得更加必要了。有一种正义观力求消除作为人们自信心的支柱的相对的经济和社会有利条件的影响,在选择了这种正义观之后,坚定地维护自由权的优先地位,就是至关重要的了。因此,同样是由于这个原因,各方终于接受了这两个原则的序列安排。

因此,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自尊由于普遍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公民地位而得到了保障;物质财富的分配则任其按照纯粹程序正义自行解决。当然,这样做要假设必要的背景体制,这种体制要能缩小不平等的范围,从而使情有可原的妒忌不能产生。不过,这种处理地位问题的方法具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表述如下。可以相反地假定,别人如何评价一个人,决定于这个人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中的相对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较高的地位,意味着比社会上大多数人拥有更多的物质财富。因此,不是每个人都能具有最高地位的,而提高一个人的地位,就是降低了另一个人的地位。增强自尊条件的社会合作是不可能存在的。所谓地位财富是固定的,一个人之所得就是另一个人之所失。这种情况显然是一种巨大的不幸。人们在追求自尊的过程中彼此发生了纷争。鉴于这种基本善的突出地位,原始状态中的各方肯定不希望发现他们是如此互相对立的。首先,这可能会使社会联合的善即使不是不可能实现,也是难以实现。此外,我在讨论妒忌问题时曾经提到,如果提供某种善的手段的确是固定的,而且又不能通过合作来扩大,那么,在其他情况相同时,正义似乎是要求平等的分配。但是,从承认某些不平等可能会改善每个人的境遇这种观点来看,平等分配所有的基本善是不合理的。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对能使之真正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进行分配,为所有人规定同等的地位,从而尽可能地维护自尊这个基本善。同时,把经常所理解的分配正义,即在物质财富相对分配中的正义,降低到一种从属地位。这样,我们就有了另一个理由按照正义原则的指示把社会秩序分解为两个部分。虽然这些原则允许用不平等来换取对所有人都有利的贡献,但自由权优先必然会产生建立在尊重这种社会基础上的平等。

很有可能这个概念无法得到全面的实现人们的自我价值意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他们在体制中的地位和他们的收入份额。然而,如果对社会妒忌和小心提防的说明是正确的,那么,只要有适当的背景安排,这些倾向就不会过分,至少在自由权的优先地位得到有效维护的情况下不会过分。但从理论上说,在必要时我们可以把自尊包括到基本善中去,而基本善的指数规定了期望。这样,在应用差别原则时,这个指数就可以把情有可原的妒忌所产生的后果也考虑在内(第80节);条件较不利者的期望越低,这种后果就越严重。是否要对自尊作出某种调整,这个问题最好是按照立法阶段的观点来决定,因此时各方对社会情况有了更多的知识,同时关于政治决定的原则也可以适用。无可否认,这个问题是一个讨厌的复杂问题。既然简明本身对某种普遍的正义观来说是可取的,那么就应该尽可能地防止出现诱发情有可原的妒忌的条件。我提出这一点并不是为了去解决它,而只是为了指出,在必要时可以把条件较不利的人的期望理解为也包括自尊这个基本善。

不过,关于对自由权优先的这个说明,有人可能会提出异议说,社会还有别的方法来确认自尊和对付妒忌及其他破坏性的倾向。例如,在封建制度或种姓制度中,每个人都被认为有其自然不易的规定地位。大概只能拿他和他同一个等级的人去比较,这些等级事实上成了许多不受人类控制而确立的、并得到宗教和神学的认可的非比较集团。即使人们有时会对自己的地位产生怀疑,他们也只能甘心接受这种地位;既然所有的人都可能认为他们的天职已定,每一个人就被看作是命运相同的,并且在上帝眼中是同样高贵的。这种社会观在思想上消除了产生社会正义问题的根由,从而解决了社会正义问题。基本结构据说业已确定,不是人所能改变的。按照这种观点,如果认为社会秩序应该与作为平等的人可能赞同的原则相称,那就是误解了人在世界上的地位。

与这种看法相反,我始终假定,各方在选择正义观时,是以关于社会一般事实的知识为指导的。因此,他们认为,体制不是固定的,而是始终变化的,是随自然环境以及社会集团的活动和冲突而改变的,这是不成问题的。对人的本性的限制得到了承认,但人们并非无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安排。这种假定同样是正义理论的基础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处理妒忌和其他异常倾向的某些办法,是与井然有序的社会紧密相关的。例如,这个社会不能依靠传播虚假的或毫无根据的信仰来制止这些倾向。我们的问题是:如果要使社会符合具有真正的普遍信仰的有理性的人可能在原始状态中承认的原则,应该怎样来对社会作出安排?公开性条件要求各方假定,作为社会的成员,他们也将会知道社会的一般事实。这种逐步走向原始协议的推理,理应能够得到普遍的理解。当然,在提出什么是必要的原则时,我们必须依靠得到常识承认的通行知识和现有的科学的共识。但要做到这一点,并没有其他合理的办法。我们只有承认,既定的信仰改变了,似乎可以合理地予以选择的正义原则也可能会随之而改变。例如,如果对确认等级制社会的固定不变的自然秩序的信仰被抛弃了(这里假定这种信仰是不正确的),就会产生一种朝着序列中的这两个正义原则前进的倾向。对平等自由权的有效保护越来越成为头等重要的大事。

第83节 幸福与主要目标

为了能够对正义的善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我要讨论一下正义体制是怎样决定我们对合理计划的选择,以及怎样体现我们的善的规定成分的。我们将以一种间接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在这一节里再一次谈谈幸福这个概念,并指出为什么人们总想把它看作是由主要目标决定的。自然,这样做将会导致享乐主义问题和自我的统一问题。这些问题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这到时自会清楚。

我在前面说过,在某些条件下,如果一个人正在(或多或少)顺利地执行在(或多或少)有利条件下制定的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那么他就是幸福的,他对自己的目的能够得到实现这一点就会有相当的信心(第63节)。因此,如果我们的合理计划进展顺利,我们的比较重大的目标正在得到实现,那么,我们就是幸福的,我们就有理由确信我们的好运将会继续下去。幸福的实现决定于环境和运气,因此,这就需要对有利条件加以解释。虽然我不打算详细地讨论幸福的概念,但我们应该考虑一下另外几个问题,以便说明它与享乐主义问题的关系。

首先,幸福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一个人力图实现的一项合理计划(关于活动和目标的预定计划)的顺利执行,另一方面是他的心理状态,即他有充分根据认为他的成功将会支持这种坚定不移的信心。幸福就是在行动上取得某种成就和对行动结果的某种合理的自信。幸福的这个定义是客观的;计划应和我们的生活条件相适应,同时我们的信心也必须以合理的信仰为基础。另一方面,对幸福也可以从主观上作如下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相信他和以前一样正在(或多或少地)顺利执行一项合理的计划等等,同时又如果即使他搞错了或误会了,但由于偶然和巧合,竟没有发生任何事情使他抛弃他的错误看法,那么他就是幸福的。正是由于侥幸,他才能继续做他的黄粱美梦。因此,应该予以选择的定义,就是最符合正义理论并和我们深思熟虑的价值判断相一致的定义。正如我在前面(第82节)所指出的那样,这里只要说这样一点就够了:我们曾假定,原始状态中的各方具有正确的信仰。他们根据关于人及其社会地位的一般事实而接受了某种正义观。因此,似乎可以很自然地假定,他们在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时都是同样清醒的。当然,严格说来,这丝毫算不上是什么论据。最后,人们还得把这种客观的定义作为道德理论的一部分来评价。

采用这个定义并记住前面(第63-65节)所作的关于合理计划的说明,我们就能够对有时被认为是幸福所具有的特点作出解释。例如,幸福是自持的,就是说,它完全是由于它自身的缘故而得到选择。当然,一个合理的计划可以包括许多(至少几个)最终目标,而对任何这样的目标的追求,也可能一部分是由于它还补充和促进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目标。为其自身的缘故而被追求的目标之间的互相支持,是合理计划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通常对这些目标的追求又不是完全为了它们自己。尽管如此,为了计划本身,执行整个计划和对这一计划的执行抱有持久的信心,仍然是我们希望去做的事,也是我们希望有的东西。在制定计划时,所有的考虑,包括对正当和正义的考虑(这里利用了关于善的全面理论),都已作了全面的说明。所以说,这整个活动是自持的。

幸福也是自给自足的:如果一个合理计划是充满自信地实现的,那么它就表明某种生活选择是完全值得的,此外无须要求任何别的东西。如果环境特别有利,计划的执行也特别顺利,那么一个人的幸福就是圆满的。按照这个人们力图采用的普遍观念,凡是重要的东西一个不少,明显比它好的办法也是不可能有了。因此,即使可以经常地把有助于我们的生活方式的物质财富设想得更为丰富,即使可以经常地选择一种不同的目标模式,计划本身的真正实现也许会像乐曲、绘画和诗歌通常那样具有某种完整性,虽然这种完整性由于环境和人的失误而遭到破坏,但从整体来看,它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于是,有些人就成了人类成就的典范和学习的榜样,在如何生活这个问题上,他们的生活和任何哲学学说一样富于教益。

因此,如果一个人正在顺利地执行某个合理计划,而且又有理由确信他的努力最终会有成果,那么在这期间他就是幸福的。也可以说,他正在向条件非常有利、生活非常美满的好福气靠近。然而,这并不是说,一个人在推进某个合理计划就是在追求幸福,至少在通常的意义上还不能这样说。首先,幸福不是我们所追求的许多目标中的一个目标,而是整个计划本身的实现。但我还曾首先假定,合理的计划符合对正当和正义的限制(由关于善的全面理论所规定)。说一个人寻求幸福,似乎并不意味着他准备要么违反这些限制,要么确认这些限制。因此,应该明确表示接受这些限制。其次,对幸福的追求常常暗示了对某些目标的追求,如对生活、自由权和一个人的自身福利的追求。因此,对正义事业作出无私奉献的人,毕生致力于促进别人福利的人,通常并不被看作是在追求幸福。对于圣徒和英雄,对于生活计划相当明显地属于分外之事的那些人,这种说法可能会引起误解。他们并不具有这一类目标,无可否认,这些目标并不是轮廓分明的。但是,即使是圣徒和英雄以及打算接受对正当和正义的限制的那些人,只要他们的计划实现了,他们事实上就是幸福的。虽然他们并不努力去争取幸福,但由于促进了正义的要求和别人的福利,或由于实现了他们为之吸引的那些美德,他们仍然可能是幸福的。

不过,一般地说,怎样才能合理地去选择计划呢?一个人在面临这种决定时,可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呢?现在,我要来谈谈这个问题。我在前面说过,一个合理的计划是可以以审慎的合理,从全都符合合理选择原则并经得起严格推敲的一类计划中选择出来的一个计划。然而,我们最后还是到达了一个时刻,此时我们不得不在没有原则的进一步指导的情况下来决定我们最喜欢的是什么计划(第64节)。不过,还有一种审慎的手段我还不曾提到,这种手段就是分析我们的目标。这就是说,我们可以为我们向往的目标去努力找到一种更详细、更富有启发性的说明,以期这些计算原则到时将会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对我们所需要的东西的某种更全面、更深刻的说明,也许会揭示某种兼容的计划毕竟是存在的。

让我们再次考虑一下度假计划这个例子(第63节)。当我们问自己为什么我们希望到两个不同的地方去,我们就常常会发现,这里有着某些更一般的目标,而到某个地方比到另一个地方更能够实现所有这些目标。例如,我们可能希望研究某些艺术风格,而进一步的思考可能会告诉我们某个计划在所有这些方向都是比较好的或是同样好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去巴黎的欲望比我们去罗马的欲望更为强烈。然而,某种更细致的说明常常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我们既想看看基督教最著名的教堂,又想看看最著名的博物馆,我们就可能无所适从了。对这些欲望也可作进一步的分析。大多数欲望的表达方式都不表明对我们的真正需要是否存在一种更具启发性的描述。但我们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性,事实上也就是必须考虑到这方面的概率,这样,我们早晚将会达到我们必须以审慎的合理来选择的不能比较的一些目标。我们在努力使这些目标互相配合时,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对它们进行平衡、调整和改造。我们可以把合理选择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并尽可能地以最明晰的形式提出我们的欲望,来缩小纯属优先选择的范围,但我们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选择。

一个人可以有许多目标,但要在这些目标发生冲突时来对它们作出取舍,却没有现存的比较标准。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决定的不明确性就似乎产生了。在实际考虑中有许多停止点,以及我们为了我们所需要的东西本身而去作出说明的许多方面。因此,这就容易理解,为什么要有一个可以合理企求的主要目标(不同于兼容目标)这种主张是十分有吸引力的了。因为如果存在这样一个使其他所有目标都处于从属地位的目标,那么,所有的欲望(只要它们都是合理的)大概就都可以分析,从而表明这些计算原则都是适用的。作出某种合理选择的程序以及这种选择观就可能变得十分清楚:审慎的考虑可能始终涉及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对所有次要目的的安排都是使它们成为达到一个主要目的的手段。这许多有限的连锁推理最后殊途同归。因此,从原则上说,合理的决定始终是可能的,因为剩下来的不过是计算方面的困难和缺乏知识罢了。

不过,至关重要的是要了解主张主要目的的理论家所需要的东西,即决定者本人为了作出合理决定能够始终遵循的选择方法。因此,要有三个必要条件:审慎考虑的概念必须明确规定(1)一个第一人称方法,(2)这种方法一般都可适用,和(3)保证使这种方法产生最佳结果(至少在知识条件有利和具有计算能力的情况下是如此)。我们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满足这些条件。随机策略提出了一种普遍的方法,但这种策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是合理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用的都是从我们的文化中获得的并在我们个人的经历中得到修正的经过审慎考虑的计划。但这还不能保证这些思考方式是合理的。也许,它们只能符合各种最低标准,这些标准使我们能够勉强对付,但始终远远不能满足我们可能尽力而为时的要求。因此,如果我们要寻找一种普遍的方法来平衡我们的相互冲突的目标,以便挑出或至少在思想上认定最佳的行动方针,主要目标这个概念似乎提供了一种简单和自然的答案。

因此,让我们考虑一下这种主要目标可能是什么样的目标。它不可能就是幸福本身,因为幸福状态是通过执行已经独立制定出来的合理生活计划来实现的。我们最多只能说,幸福是一种兼容的目标,就是说,虽然计划的实现使一个人感到幸福,但这个计划本身却包容了并且安排了多重目标,不管它们是些什么样的目标。另一方面,如果把主要目标看作是个人的或社会的目标,如行使政治权力,或获得社会的赞誉,或最大限度地增加一个人的物质财富,那是最说不通的。毫无疑问,如果我们只为这些目标中的一个目标所吸引,于是就不顾其他而一味追求这个目标,那是同我们的深思熟虑的价值判断背道而驰的,而且事实上是不近人情的。主要目标至少在序列上优先于所有其他目标,因此,力求促进这个目标,常常得到绝对的优先考虑。例如,洛约拉认为,主要的目标就是敬事上帝,并以此来拯救我们的灵魂。他一贯认为,促进神的旨意是衡量次要目标的唯一标准。仅仅是由于这个缘故,我们才喜欢健康而不喜欢疾病,喜欢富有而不喜欢贫穷,喜欢荣誉而不喜欢耻辱,喜欢长寿而不喜欢短命,人们还可以补充说,喜欢友谊和爱而不喜欢仇恨和敌意。他说,对所有诸如此类的感情,我们都必须毫无差别地对待,因为一旦这些感情使我们不能像天平上的刻度那样均齐划一,随时准备走上我们认为最能体现上帝的光荣的道路,它们就会变得没有节制起来。

应当指出,这种无差别原则同我们享受小小的乐趣以及使我们自己能够去游玩和娱乐一番是不矛盾的。因为这些活动使精神得到放松和休息,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去促进更重要的目标。因此,虽然阿奎那认为,对上帝的憧憬是人类的全部知识和努力的最后目标,但他也承认游玩和娱乐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尽管如此,只有在这个至高无上的目标因此而得到促进,或至少不受到妨碍时,这些享乐才是可以允许的。我们对事情的安排,应使我们的嬉游笑闹,我们的爱心和友谊,不致妨碍我们最终目标的最充分的实现。

主要目标观点的这种极端性质,常常由于拟议中的目标的模糊不清而被掩盖了起来。例如,如果把上帝看作是(他无疑必定是)一种道德存在,那么,敬事上帝高于一切这个目标并没有得到详细的说明,就是说,上帝的旨意并没有被显示清楚,也没有从自然理性中明确显示出来。在这些范围内,关于道德的神学理论也碰到了如何平衡原则和确定优先这些使其他观念同样受到困扰的问题。由于这里通常存在有争议的问题,由宗教伦理阐述的解决办法反而变得显而易见了。当然,如果把主要目标明确规定为实现某种客观目标,如获得政治权力或物质财富,那么作为这种目标的基础的狂热和残暴就变得—目了然了。人类的善是各不相同的,因为自我的目标就是各不相同的。虽然使我们的所有目标从属于一个目标,严格说来并不违反合理选择原则(无论如何并不违反那些计算原则),但那样做仍然会使我觉得是不合理性的,或者更可能是疯狂的。自我的形象被损坏了,由于次序的缘故,自我转而为它的一个目标服务了。

第84节 作为一种选择方法的享乐主义

对于享乐主义,历来都从两个方面来解释:或者是主张唯一的固有的善就是快感,或者是一种心理学命题,即个人极力争取的唯一的东西就是快乐。然而,我打算从第三个方面来理解享乐主义,即把它看作是努力实现经过审慎考虑的主要目的观。它试图表明合理的选择何以始终是可能的,至少在原则上是可能的。即使无法做到这一点,但由于它有助于说明功利主义与契约论之间的差异,我也要对它略加研究。

我以为,享乐主义者的推理如下:首先,他认为,如果人类的生活是由理性指导的,那就必定存在某种主要的目标。要权衡我们的各种对立的目标,除了把它们看作是达到某种更高目标的手段,更无其他合理办法。其次,他把快乐狭隘地理解为快感。作为感受和知觉的一种属性,快乐被认为是迟早会起到主要目标的作用的唯一可能的东西,因此它本身也就是唯一美好的东西。由此看来,直截了当地提出只有快乐才是好的,并不是由于认为它是一种基本原则,也不是由于认为它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价值判断。相反,只是由于某种排除过程,才有了快乐就是主要目标这种提法。假定合理选择是可能的,那么这种目标也必定存在。同时,这种目标不可能是幸福或任何客观目标。一方面为了避免走迂回曲折的道路,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残暴狂热的行动,享乐主义者于是转向内省。他发觉,最终目标就是可以通过内省来认知的知觉或感受的某种明确属性。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假定,快乐可以被直接规定为就是知觉和感受通常都有的那种属性,而在其他条件相等时,我们对这些知觉和感受都持有一种赞赏的态度,并希望予以延长。因此,为了举例,也可以说快乐就是嗅玫瑰花、吃巧克力、爱得到了回报等等感受共同具有的那种属性,推而广之,也就是与痛苦截然相反的属性。

因此,享乐主义者认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完全知道如何来确定自己的善:他会弄清楚在可以供他选择的所有计划中,哪种计划有可能实现快乐对痛苦的最大差额。这个计划规定了他的合理选择,即规定了安排他的互相竞争的目标的最佳方式。这时,计算原则只起了无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所有美好的东西都是同质的,因而作为实现快乐这一目标的手段,它们都是可比的。当然,某些不确定因素和缺乏知识也会使这种估计受到影响,从而通常只能作出最粗浅的估计。然而,对享乐主义来说,这不是一种实际困难:重要的是,最大限度的快乐产生了一种明确的关于善的概念。现在据说我们认出了这唯一的东西,对这个东西的追求,使我们的生活得到了合理的形式。主要是由于这些原因,西奇威克才认为快乐必定是能够指导审慎思考的唯一合理的目标。

重要的是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把快乐看作是感受和知觉的一种特有属性,也就是把它看作是可以作为计算基础的一种固定的尺码。如果把快乐感受的强度和持续时间作为计算的标准,那么,就可以在理论上作出必要的计算。这种享乐主义方法提供了一种第一人称的选择方法,这是关于幸福的标准所不能做到的。其次,把快乐看作主要目标并不意味着我们具有任何特殊的客观目标。我们在最丰富多采的活动中和在追求各种事物中找到了快乐。因此,以获得最大快感为目标似乎至少可以防止出现狂热和残暴,而同时又仍然为第一人称的选择规定了一种合理的方法。此外,对享乐主义的这两种传统的解释,现在可以容易地予以说明了。如果快乐的确是唯一的目标,而追求这种目标又使我们能够发现合理的计划,那么,毫无疑问,快乐似乎就是唯一的固有的善,这样,我们就可以按照合理审慎的条件来作出论证,从而得出享乐主义原则。心理学上的一种不同的享乐主义于是也随之而来:因为尽管认为合理的行动可能始终是有意识地以快乐为其目标这种说法过甚其词,但在任何情况下,快乐都是由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快感的净差额的活动计划来调节的。由于追求快乐产生了唯一合理的审慎思考的方法这种论点导致了人们更为熟悉的解释,所以它就似乎成了享乐主义的基本概念。

享乐主义似乎显然并不能规定合理的主要目标。我们唯一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们一定要以一种相当明确的方式来看待快乐,使快乐的感受者能够对它的强度和持续时间进行计算,那么,把它看作是唯一合理的目标,就似乎不再是合理的。当然,偏爱感受或知觉的某种属性甚于其他一切,同最大限度地增加一个人对别人的权力或增加一个人财富的欲望一样,是不均衡的和不近人情的。毫无疑问,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西奇威克才不愿承认快乐是一种特殊的感觉属性;但是,如果像他所希望的那样,快乐可以用作对诸如知识、美和友谊这些理想价值进行相互比较的最后标准,那么他大概也会承认这一点的。

此外,还有一点是,除了具有强度和持续时间这些数量尺度的快乐外,还有一些不同的本身不可比的快感。如果这些快感发生了冲突,我们应该怎样来使它们保持平衡呢?我们是否要去选择一种短暂的然而强烈的快乐感受,而不应去选择另一种不那么强烈但时间较长的快乐的感受呢?亚里士多德说,善良的人在必要时可以为他的朋友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因为他宁愿得到一种短暂的强烈的快乐,而不愿得到一种长期的不那么强烈的快乐,他宁愿过十二个月的伟大生活,而不愿过许多年的平凡生活。但他是如何作出这个决定的呢?此外,正如桑塔亚纳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必须确定快乐和痛苦的相对价值。皮诗拉克说,一千种快乐抵不上一种痛苦。他这样说就是采用了一种把快乐和痛苦相比较而又比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更为基本的标准。这个决定一定要由本人亲自来作出,他必须把他的现在和未来的全部倾向和欲望都考虑进去。显然,我们仍然没有比审慎的合理更前进一步。在这类主观感觉的范围内,目标的多重性问题又一次出现了。

有人可能会提出异议说:这些问题在经济学和决策理论中已经解决了。但这种论点完全是出于误解。例如,需求理论假定,消费者的选择符合各种各样的规定:他们对全部选择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次序,从而表现了凸集和连续等等特性。根据这种假定,就可以看出存在某种功利数函,这个函数是与这些选择相一致的,就是说,只有在被选定的办法的函数值更大时,才会选择这个办法而不选择另一个办法。这个函数说明了个人的选择,就是说,假定他的选择符合某些规定,他事实上会选择什么。这个函数根本没有说明个人是怎样一开始就按照一种合乎逻辑的次序来安排自己的决定的,显然也不能说它就是某个人可以合理采用的第一人称的选择办法,因为它只不过是记录了他的审慎思考的结果而已。经济学家猜想,可以由有理性的个人所作出的选择来予以满足的那些原则,最多只能作为指导方针提出,供我们在作出自己的决定时考虑。但是如果这样来理解,这些标准恰恰就是合理选择原则(或与其相类似的原则),于是我们又一次回到审慎的合理这个问题上来了。

因此,不存在任何只要追求就能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价值判断的主要目标,这似乎是无可争辩的。关于实现某个合理的生活计划的兼容目标,是完全另外一回事。但是,享乐主义不能提供某种合理的选择方式,这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维特根斯坦指出,为了说明我们怎样区别记忆与想象、信念与假定等等而为其他精神活动规定某些特殊的感受,这是一个错误。同样,认为某些快感可以规定一种计算单位,用以说明合理审慎的可能性,这本来就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快乐还是任何其他的明确目标,都不可能起到享乐主义者可能赋予它的作用。 不过,一些哲学家一直假定,特殊的感受是存在的,并且由于种种不同原因,指导着我们的精神生活。因此,尽管指出享乐主义使我们一无所得这一点似乎是一件简单的事,但重要的是要弄清楚为什么一个人会不得不采取这种不顾一切的手段。我业已指出了一个可能的原因,这就是在确定我们的善时打算缩小纯粹的优先选择范围的欲望。在目的理论中,关于善的观念的任何模糊不清都被转移给了正当观。因此,如果个人的善是完全应由个人自己来决定的事,那么,在一定范围内,对正当的事也应如此。但是,人们自然会认为,正当的事并不完全是一个选择问题,于是,一个人就试图去找到某种明确的关于善的观念。

然而,还有另一个理由:目的论需要一种把不同个人的不同的善加以比较的方法,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总体善。怎样才能作出这些估计呢?即使某些目标是用以组织个人单独采用的计划,但它们还不足以对某种正当观作出规定。因此,对快感的标准进行内省,似乎是要在许多人中间找到一种共同标准,也可以说一种在人与人之间通用的东西,以便用它来对社会安排作出规定。如果人们业已认为这个标准就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目标,那么,上述意见就更有说服力了。

我的结论并不是说,为了提出一种合乎逻辑的理论,目的论就非得成为某种享乐主义理论不可。向这方面的发展看来确实是某种自然的趋势。人们也许会说,只要目的论试图提出一种明确而切实可行的道德推理方法,享乐主义就表明在向目的论变化。享乐主义的缺陷反映了无法规定一种适当的应予充分重视的明确目标,这就表明,目的论的结构完全被误解了:它们被认为从一开始就错误地把正当同善联系在一起。我们不应企图首先指望由独立规定的善来决定我们的生活方式。首先揭示我们的本性的不是我们的目标,而是我们可能会承认的原则,因为正是这些原则决定了形成这些目标的背景条件和追求这些目标的应有方式。自我优先于它所确定的目标;即使是一个主要目标也必须从无数的可能有的目标中去选择。审慎的合理是无法超越的。因此,我们应该把目的论所提出的正当和善的关系颠倒过来,而把正当看作优先于善。这样反其道而行之,道德理论于是就得到了发展。现在,我打算根据契约论来说明最后的这些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