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客体 Ⅰ. 机械性(Der Mechanismus)
§195
客体(1)在它的直接性里只是潜在的概念,客体最初总是把概念看成是外在于它的主观的东西,客体的一切规定性也是外在地被设定起来的东西。因此作为许多差别事物的统一,客体是一个凑合起来的东西,是一个聚集体。它对于别的事物的作用仍然只是外在的关系。——这就是形式的机械性。这些客体虽然保持在这种外在关系和无独立性里,但仍然同样是独立的、彼此外在地互相抵抗着。
〔说明〕压力和冲力就是机械关系的例子。又如由死记得来的知识也可说是机械的,因为死记着的那些字眼对于我们没有意义,而是外在于感官、表象和思维的。而且这些字眼的本身也同样是外在的,一串没有意义的文字之连属在一起。
行为及宗教上的虔诚也同样是机械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宗教信仰等等纯是为仪式的法规或由一个良心的顾问所规定的,如果他所做的事,他自己的精神和意志都不贯注在他的行为里,那末这些行为对于他便是外在的,也就是机械的。
附释:机械性,客观性的第一个形式,又是一个在观察客观世界时首先呈现其自身于反思里,并常常停留在反思里的范畴。但机械性却是一肤浅的、思想贫乏的观察方式,既不能使我们透彻了解自然,更不能使我们透彻了解精神世界。
在自然里,只有那完全抽象的纯惰性的物质才受机械定律的支配。反之,凡是可以叫做狭义的物理的现象和过程(例如光、热、磁、电等现象),便不是单纯的机械的方式(即压力、冲力、各部件的机械替换等等)所能解释的。把机械的范畴转用到有机的自然里,将更显得不充分,因为这里的问题是要理解有机自然界的特殊性质,如植物的生长、营养或者甚至是动物的感觉。我们必须认为这是近代自然研究的一个本质的以至主要的缺陷:即本当用与单纯机械性范畴不同的较高的范畴去理解之时,却仍然固执地坚持着单纯用机械的范畴去解释,不顾这些机械范畴与朴素的直观所提供的情况相矛盾,因而阻碍了对于自然获得正确知识的道路。即以探讨精神世界的各种形态而论,机械观的应用也常常超出了它应有的范围。试举一例,譬如说,人是由灵魂和肉体所构成。在这句话里,灵魂和肉体好似两个各个自存之物,它们之间只有一种外在的联系。同样的机械看法,将灵魂认作仅仅是一堆彼此各个独立自存的力量和性能,彼此并列在一起的复合体。
所以一方面我们必须坚决地拒绝机械的考察方式,因为它走上来,冒充为代替了概念性认识的地位,并将机械性当作绝对范畴。但另一方面我们又须明白承认机械性具有一种普遍逻辑范畴的权利和意义。因此也不可将机械性仅仅限制在它由之得名的自然领域之内。譬如,即使我们越出机械学〔力学〕固有的范围,而在物理学和生理学里着眼于机械的活动(如重力、杠杆等类的作用),亦未始不可。但我们却不可忽视一点,即在这些范围之内,机械定律已不复是决定性的东西,而只是居于从属的地位。说到这里,还有一点须得指出,即在自然界里,当较高级的或有机的功能的正常作用遭受任何方式的扰乱或妨碍时,则原来处于从属地位的机械性便会立即占优势。譬如,一个胃弱的人只消吃少量的食物,胃里就会感得一种压力,而别的消化机能健全的人即使吃一样多的食物,却不会感到什么压力。同样,身体健康情况不佳的人,也会普遍地感到四肢沉重。即在精神世界内,机械性也有它的地位,不过仅仅具有从属的地位罢了。人们很正确地说到机械的记忆,以及各式各样的机械行动如机械的读书,机械的写字,机械的玩弄乐平等等。特别就记忆而论,机械式的活动可以说是属于它的本质。忽视了这一事实,对于青年人的教育常引起很不良的后果,这是由于近代教育家过分热心于理智的自由发展,而忘却了机械的记忆有时也有其必需。如果一个人纯粹依据机械定律去解释记忆的性质,并径直应用机械定律去研究灵魂,那么,他将会是一个笨拙的心理学家。记忆的机械之处仅在于用纯全外在的联系以认识某些记号、声调等等,而且即在这联系里重现所记忆的东西,而无须注意到所记着的这些东西的意义和内在联系。要想认识这种机械记忆的情形,并不需要进一步去研究力学,况且力学的研究对于心理学本身也不能有什么推进。
§196
客体之所以有忍受外力支配的那种“非独立性”,(依上节所说)只是由于它有了独立性。客体既然被设定为潜在的概念,则它的诸规定中的一个规定(如独立性)决不能扬弃其自身于它的对方(非独立性)里,反之,客体由于否定它自身(即由于它的非独立性),就会与它自身相结合,所以它才是独立的。同时客体区别于它的外在性,并在它的独立性里否定了这种外在性,所以客体就是这种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性,中心性,主观性。这样一来,客体自身便指向着并联系着外在事物了。但这种外在事物也同样是一自身中心,同样只与别的中心相联系,它的中心也同样在别的事物之中。这就是(2)有差别的(Dieeerenter)机械性(可用引力、意欲、社交本能等等为例)。
§197
上面所说这种关系的充分发展便形成一种“推论”(Schluss)。
在这种推论里,内在的否定性,作为一个客体(抽象的中心)的中心个体性,通过一个中项与一些作为另一极端的非独立的客体相联系,而这中项结合起这些客体的中心性和非独立性于自身内,而成为一相对的中心。这就是(3)绝对的机械性。
§198
刚才所提到的推论(个体——特殊——普遍)是三重推论的结合。那些非独立的客体的不真实的个体性,亦即在形式的机械性阶段所特有的客体,由于它的非独立性,也同样是普遍性,不过只是外在的普遍性罢了。因此这些客体也是绝对中心和相对中心之间的中项(其推论的形式为:普遍——
个体——特殊);因为由于没有独立性,这两者才彼此分离并形成两极端,而同时又彼此互相联系。同样,绝对中心性作为实体性的普遍物(例如长久保持同一性的重力),并且作为纯粹的否定性,同样包括有个体性在内,就是相对的中心和无独立性的客体间的中介,其推论形式为:特殊——普遍——
个体。就它的内在的个体性来说,它同样主要地是一个分离的力量,正如就它的普遍性来说,它又是同一东西的结合体和宁静的自在存在。
有如太阳系那样,又如在实践的范围内的国家也是具有三个推论的体系:(1)个别的人(个人)通过他的特殊性(如物质的和精神的需要等等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公民社会)与普遍体(社会、法律、权利、政府)相结合。(2)意志或个人的行动是起中介作用的东西,它使得在社会、法律等方面种种需要得到满足,并使得社会和法律等等得到满足和实现。(3)但普遍体(国家、政府、法律)乃是一个实体性的中项,在这个中项内,个人和他的需要的满足享有并获得充分的实现、中介和维持。三一式中的每一规定,由于中介作用而和别的两极端结合在一起,同时也就自己和自己结合起来,并产生自己,而这种自我产生即是自我保存。——
只有明了这种结合的本性,明了同样的三项的三一式的推论,一个全体在它的有机结构中才可得到真正的理解。
§199
客体在绝对机械性里所具有的实际存在的直接性也就自在地被否定了。这是由于它们的独立性通过它们彼此的关系,也就是通过它们的无独立性的中介过程而被否定了。所以我们必须设定客体在它的实际存在里与它的对方是有差别的,或者说〔有亲和力的,有倾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