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蒙冤受屈坐监牢 2、被判无期徒刑坐冤狱18年
在北京草岚子看守所
1957年12月24日深夜,我和孩子已经入睡,啪!啪!一阵敲门声,把我惊醒了。我开门一看,门外站着一位穿便衣的、两位穿警服的人,有的还带着手枪。我让他们进了书房。他们问了我的姓名,然后拿出一张“逮捕证”,要我签字。我问:为什么逮捕我?他们说:“你是反革命。”我说,“我自学生时代,就参加了革命队伍,为革命作了很多工作。”他们说:“有理以后再讲,你先签字吧。”我在“逮捕证”上签了字之后,他们拿出一副手铐,铐在我的双手上。他们就开始了查抄,检查了我所有的衣箱、书箱、抽屉、五屉橱等。当他们查到我穿着国民党的军装、骑在日本的战马上照的一张像片时,他们如获至宝。他们中的一个人说:“这不是反革命的‘证据’吗?”其实,那匹日本战马是我在打游击时俘获的战利品,那套国民党军装是我做地下工作时穿的掩护服装。而今这些东西竟然成了反革命的“证据”,天下哪有这种道理?检查后,抄去家属的全部首饰和小儿的百日锁等财物;还抄去我的北京大学毕业证书、我打游击时写的一本日记、国民党军装两套、军装带两条以及那张我骑在日本战马上照的像片。查抄完毕,天已拂晓。我带着手铐,扛着行李,上了公安局的吉普车,被押送进监狱。
我迸的这个监狱,对外保密。我不知道它叫什么名字,只知道它在北京西安门附近的草岚子胡同,犯人们把它叫做草岚子看守所。尔后听说这个看守所的历史很悠久,原是国民党的“北平军人反省院”,关押过很多共产党员。刘澜涛、刘子久、薄一波、杨献珍等老同志,解放前,都在这里被关押过。
我迸这个看守所时,里面关押的绝大多数是反革命犯。这个看守所的任务,是对犯人进行预审,侦查犯罪情况,做出预审结论(结案)。然后将全案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起诉书,开庭审理。被诉人(犯人)与公诉人(检察员)进行辩论。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判决无罪者,当庭宣布“无罪释放”,被判徒刑者,移送劳动改造单位执行。这是一般犯人进入草岚于看守所之后,必经的过程。
关押在草岚子看守所的犯人,没有生产任务。一日三餐之外,就是坐在监号的木板床上,反省检查自己的问题,以便提讯(过堂)时交待。每天除了放茅(上厕所)、放风(跑步)之外,犯人不能出监号。关押在这里的犯人,不能接见家属;家属每月可以送一次生活必需的东西,如手纸、食盐、肥皂等。在监号里,手纸比钞票还重要。
现在谈谈我到草岚子看守所之后的情况。公安局押送我的吉普车直接开进草岚子看守所的大门。
公安人员把我交给了看守所的管理员(看守)。管理员给我下了手铐。他说:小刀、钞票等物都不准带进去;你如果有,就交给我代你保管。我把兜里带的3圆人民币交给他。他问:你是否买手纸?我说:买。他递给我一刀粗手纸和一张存款条。就把我送进监房,交给了监房管理员。我被关进了监号。这是一间约有10平方米的小屋,门窗都是铁的。门上有个宽约有3厘米,长约10厘米的小孔,从外面可以看到里面;从里面看不到外面;这是专为监视犯人用的,名字叫做“窥孔”。靠窗户的一边有一个木床铺,可以睡5个人。监号的一角有个大尿桶,供犯人小便之用,放茅时就提出去倒了。我迸监号时,里面已经关押了两个人,他们正在洗脸。我刚放好了行李,外面喊:开饭。管理员给我送来了一双竹筷子,两个粗瓷碗。那两位同学(在北京犯人之间互称同学,以后在山西监狱,犯人之间不准称同学)打进了饭,每人一个窝窝头,一碗棒子面粥,一块萝卜咸菜。早饭后,指导员找我谈话,给了我一些开导。他说:“不要顾虑重重,只要坦白交代,仍有光明前途。”
第二天早饭后,一位女管理员在监房门口喊:“葛佩琦,出来!”我出了监号,她一挥手,要我跟着她走。她领着我出了监房院的大门,把我交给了一位武装战士,他把我带到了另一个院。这个院内有一排北房,开了五六个门,每个门旁都挂着“审讯室”三个字的牌子。我进了审讯室,看到坐在办公桌旁边的,正是前天晚上逮捕我时,那位穿便衣的人。他让我坐下,并说:你刚进看守所,可能有些不习惯,过一段时间就好了。他问不我的简单经历和家庭概况。然后说:把你带到这里来,是为了弄清楚你的问题;国家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好好交待问题,就有前途。最后,他问我有什么要求没有?我说,我爱人患心脏病,在西郊休养;我女儿因猩红热后遗症,住在儿童医院;她们不知道我被捕的情况,我想写封信给我爱人。他考虑了一会儿,对我说:可以,你写好了信,交给管理员,要他转给我,我代你发(按规定,没有结案的人,不准写信)。
1958年春节后,一位年轻的审讯员开始对我进行系统地审讯。先讯问我的历史经历,后讯问我的“犯罪情况”。当我谈到1938年我在河南商丘地区组织豫东抗日游击队时,审讯员问:“你组织游击队干什么?”我说:“抗日。”他一拍桌子说,“国民党是积极反共的,你会是抗日的吗?不要胡说。”当审讯员问我:“你在东北当‘国民党少将’,都干了些什么事?”我说:“我是共产党员,是党的地下组织派遣我打入国民党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以‘国民党少将’名义为掩护,做地下工作的;我搜集了国民党的大量重要军事情报,报给我党地下组织。”审讯员怨声斥责说,“你是‘国民党少将’,你怎么会是共产党员呢?你这是公然污蔑共产党,这是审讯室,你要小心,你再这样胡说,就要罪上加罪。”这次审讯引起了我思想上的激烈斗争。我想,我如果再坚持我是共产党员,可能遭到严厉的、危险的惩处。于是“不要拿着鸡蛋碰石柱子”、“好汉不吃眼前亏”、“留得青山在,不怕无柴烧”,这些话就在我的脑子中起了作用。从此以后,我在被审讯时,不再说我是共产党员。审讯员给我的“写亲笔供词提纲”中, 也没有要求写入党和做地下工作的情况。这第一次系统审讯共进行了36次,有时自天、黑夜连续进行,简直是精神折磨。
1958年秋,那位年轻的审讯员开始了对我的第二次系统审讯。这次系统审讯的内容和第一次系统审讯的内容基本上相同。在这轮审讯过程中,审讯员提出一个新问题:你出卖了共产党的哪些利益才当上“国民党少将”?我说:我不但没有出卖共产党的利益,我还给共产党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抗战胜利后,党中央西安地下情报组织派我到东北做地下工作的,不是我一个人,而是一批人,只是我们这个情报小组就有四个人;以“国民党少将”名义为掩护的,也不是我一个人,和我在工作上取单线联系的李年,也是以“国民党少将”名义为掩护。这第二次系统审讯共进行了30次。
1958年冬初,审讯员交给我一份“写亲笔供词提纲”,其中没有关于我参加共产党和做地下工作的内容。审讯员要我根据提纲写“亲笔供词”。我很快地写好了,交上去。过了不久,审讯员告诉我,你的问题己经“结案”,听候法院开庭审理。对于一个坐在监号里,吃窝头,喝菜汤,经过漫长岁月的坐监人来说,一旦得到“结案”,也是一件喜事。
1959年2月下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送给 我一份起诉书。管理员要我好好看看,准备开庭。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把我的革命历史诬为“历史反革命”;以1957年报刊上对我的那些诬陷不实之词为“依据”,诬我为“公开叫喊要杀共产党人和推翻人民政权”。它要求法院对我“依法惩处”。
在开庭前两天,一位女管理员找我谈话。她说,“你的案子后天开庭,你是否请律师辩护?”我说:“我已经交代清楚了,用不着请律师辩护,由法院看着办吧!”那位管理员说:“请律师还得花钱;辩护,不辩护,都是一个样。法院是以起诉书为根据的。”
1959年3月4日早饭后,管理员开开监号门,叫我去开庭。我以为开庭要到法院,其实不是,法庭就在草岚子看守所。出了监房院的大门不远,到了看守所的另一个大院。院内有一栋座北朝南的瓦房,门上边写着“法庭”三字。庭内摆满了木制的长条椅子,但无人旁听。法庭的东头有一个审判台,上面坐着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员、陪审员;审判台前面,站着几名法警。我迸法庭之后,坐在一条木椅子上。
审理开始,审判员问了我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然后由检察员宣读起诉书。读完之后,审判员要我陈述意见。我说:起诉书控告我的“罪名”,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条:第一条控告我是“历史反革命”;第二条控告我是“现行反革命”;根据事实,这两条“罪名”都不能成立,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历充蒋匪要职,积极为敌效劳,长期充当蒋匪特务”。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不错,我曾担任过“国民党军委会委员长天水行营少将特派员”、“国民党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政治部少将督察”等;但这不是我的职务,而是我的掩护身份,是共产党领导人让我去担任的。在这些名义的掩护下,我曾策动大批汉奸部队反正,编入抗日部队序列;我曾掩护建立沈阳地下电台并搜集了国民党的大批重要军事情报,报给共产党。这些事实证明,我不是为敌效劳,而是为共产党效劳,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效劳。上述事实也证明,我不是“蒋匪特务”,我是接受共产党的派遣,打入国民党高级军事机关的地下情报工作人员。以上事实证明:我的历史是革命的,而不是反革命的。所以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借党整风之机,攻击诬蔑党的各项政策和政治运动,叫嚣要条共产党人和推翻人民政权。”认定这条罪名的“证据”,都是从1957年报刊上抄下来的那些对我的诬陷不实之词。例如起诉书上引用的:“肃反搞槽了,统购统销搞糟了,老百姓把用豆饼做的豆腐叫做日本的混合面,人民生活提高的是过去穿破鞋进城,现在尘上小汽车的党员和干部”。“党员起了监督群众的便衣警察作用,因为党组织要他们作情报”。“今天党群关系和解放前相比,差了十万八干里,1949年共产党进城时,老百姓。‘箪食壶浆,以迎王师’来欢迎;今天老百姓对共产党是敬鬼神而远之”。“共产党可以看看,不要不相信我们知识分子。搞得好,可以;不好,群众可以打倒你们,杀共产党人”等等。起诉书从报刊上引用的这些话,不是我的原话;报刊上发表这些言论时,没有经我同意,没有经我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毛主席多次说:“右派问题是故我矛盾,我们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既然把右派问题,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我在整风座谈会上的发言,就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根据以上两点理由,所以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我既不是历史反革命,也不是现行反革命,请求法律依法宣告无罪释放。检察员对我的答辩发表了不同的意见。陪审员说:请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控诉和被告的答辩公正判决。审判员问我还有什么意见?我说:没有。审判员宣布:辩论终结,听候判决。退庭。
在北京市看守所
1959年4月中旬,政府把我从北京草岚子看守所送到北京市看守所。在这里被关押的大部分是判了刑的人,有反革命分子,也有刑事犯罪分子。这是一个劳改单位,被关押在这里的人,大都有生产任务。我被分配做折页子工作。即把印好的大张书面,按页码折叠成小张,以便装订成书。在这里,窝窝头成为激发劳动积极性的手段,产量高的,每人每餐4个窝头;产量低的,每人每餐3个窝头;没有参加劳动的,每人每餐两个窝头。白天劳动8个小时,晚上学习两个小时;学习的唯一要求是“认罪服法”。被判了刑的人,每月可以接见一次家属。
1959年6月2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案件做出了判决。7月初我接到了判决书。判决的主文如下,
查被告葛佩琦历充蒋匪要职,积极为敌效劳。长期充当蒋匪特务,发展情报人员并亲自搜集我军情报,报于敌特机关。参予镇压学生运动。多次诽谤我党,鼓动蒋匪帮反共反人民的反动气焰。解放后对其主要历史罪行又长期隐瞒,拒不向政府坦白。人民政府未念旧恶,给其安置工作,在人民大学担任讲师的重要职位。被告本应感恩自悔,痛下决心,彻底改造,重新作人,好好地为人民服务。但被告却相反,视人民对其宽大为可欺,死抱反动立场,坚决与人民为敌。乘党整风之际,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向党和政府展开全面的进攻,竟公然叫喊要杀共产党人,要推翻人民政府。被告这些严重罪行,引起全国人民的公愤。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佩琦犯反革命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证物:匪(指国民党)军衔花8个、帽徽一个、证章3个、军服两套、军服带两条全部没收。
读了这份判决书,我想起了草岚子看守所那位女管理员的话,“辩护,不辩护,都是一个样;法院是听党的话的”。这真是经验之谈。
对于这个判决,我曾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多次提出申诉,都被驳回了。好象这个判决是很“正确的”。这个判决究竟是正确?还是错误?请看看21年后,即198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再审判决吧!
接到判决后,我思想上发生了剧烈的波动。我想:我自参加革命以来,舍生忘死,打入敌人营垒,为国家为革命,冒险犯难,奋力战斗,坚强不屈。而今蒙受如此奇冤,生死道路,何去何从?!我又想:我的革命历程,一步一个脚印,历历可数,有人作证;共产党是实事求是的,我的冤案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留得青山在,不怕无柴烧。这是我能含冤奋斗,度过18年冤狱的精神支柱。
1959年7月下旬,我二哥葛畔瑜、四哥葛畔宫带着我的五个孩子,到北京市看守所探望我。这是我被捕后20个月,第一次见到家属。我感到很高兴,但高兴中包含着无限悲伤!我二哥自小在家乡种地,帮助我来北京读书,我每次来北京时,他总是用我们家养的小驴,驮着行李,送我到距我村60里的兰村车站,上火车。他现在的生活很困难,我不但不能帮助他,反而给他增加了累赘。从他的谈话中,可以听出,我的被捕,给他增加了很多忧愁!他再三劝诫我,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家,抚育孩子。从我14岁的大女儿口中得知:由于我的被捕,她母亲的心脏病加重,不能下床。她在北京师范大学二附小(现在的北京实验小学)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被保送到北京师范大学女附中(现在的北京实验中学)。为了帮助她有病的妈妈照料弟弟妹妹,她上了一年,就休学了。看看嗷嗷待哺的小女儿,我心如刀绞!我为革命冒险犯难,舍生忘死,忠心耿耿,坚贞不二;今天落得身陷图国,累及兄长,贻误子女。孰实为之?孰令致之?难道是共产党无情吗?不是。而是共产党内部的极少数坏人,为了私人利益造成的。
我在北京市看守所关押5年之久,身体条件大为减弱,血色素最低到了3.5克,先后患过大便出血、肋骨结核,干部送我到公安医院治好了。1962年秋,我的右脚拇指生了一个毒疮,由于治疗不当,几乎造成小腿截肢;至今还留有腿脚麻木的后遗症。
在北京市第一监狱
1964年春,我被由北京市看守所,转送到北京市第一监狱。这是一所古老的监狱,现在是一个人的劳改单位。内有织袜子工厂、塑料工厂、鱼杆车间等。我因为患病,未参加劳动,长期住在监狱医院的病房。在这个监狱被关押的人,多数是被判长期徒刑的人。我利用住病房的时间写申诉。当时,正值该监狱对犯人进行冬训的期间,监狱长曾三次找我谈话,暗示我只要停止写申诉,就算认罪服法,可以考虑给我减刑。医院的刘院长也找我谈话。他对我说:你写的申诉“一文钱不值”(意思是说写申诉减不了刑)。他并叮嘱我,你趁着冬训期间,好好学习,认罪服法,是有出路的(暗示可能减刑)。在劳改单位,领导干部能对被改造者做出这样的暗示,是不可多得的。但我就是接受不了。写申诉,我一写就是几万字、十几万字;写“认罪服法汇报”,我只能东拉西扯写几百字。因为无罪可认,我也不愿欺骗政府。别人利用冬训期间写认罪服法汇报;我写申诉书。这次申诉,我其写了240页,约12万字,一位王队长用一寸多长的铜钉,给我装订成册;并说,他负责给我转呈上去。我的这份申诉转呈上去之后,也是石沉大海,否无批复。
在山西大青窑煤矿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北京市当局为了清理政治环境,准备把住在北京的“地、富、反、坏、,右分子”,统统疏散到外地去。8月6日晚上,把由各劳改单位集中到北京市第一监狱的500多名已经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押上铁闷子火车,沿路不停,专程送到山西省大同市以北的大青窑煤矿,我是其中的一个。大青窑是一个劳动改造单位,属山西省劳改队第四支队管辖。来到这里的被改造者,唯一的劳动任务就是下煤窑挖煤。我因为在北京看守所脚生毒疮造成的后遗症 腿脚麻木,走路还得架着双拐,所以没有下煤窑。大青窑在雁门关以北的塞北,气候寒冷,对我的腿脚麻木不利。劳改队的贾政委为了照顾我的病情,派干部把我送到太原第一监狱。因此在“文化大革命”中,贾政委被批斗,被调离原单位。
由大青窑到太原的火车上,我看到20多位中年妇女,头发被剪得七长八短,脸上被抹上一些灰,胸前挂着一块约20厘米宽、30厘米长的木牌子,有的写着“右派分子”,有的写着“坏分子”。据说:她们是天主教的传教士、修女,被批斗后:从北京疏散出来的。从而我联想到我刚到大青窑时,写给我在北京的二哥葛畔瑜一封信,被退回来了。信上面批着退回的原因:“收信人迁移新址不详”。当时,我很清楚我二哥没有条件“迁移新址”,为什么邮局把信退回了呢?甚为不解。看到那些被疏散出北京的妇女,我想到由于爱我的株连,我二哥也可能被“疏散”出北京了。后来了解到:在我被押送到大青窑之后,我二哥的家被“红卫兵”抄了,我二嫂被打死了,我二哥被遣送回山东农村了。由于生活困难,无医疗条件,病故!
在山西省第一监狱
1966年8月下旬,我到了山西省第一监狱,地址在太原,对外叫做太原联保工厂。内有塑料、制铝、印刷、制鞋等车间,我被分配在制鞋车间劳动。这个监狱有很多从福建、浙江、广东、上海等沿海省市疏散来的犯人,所以管理很严。在“文化大革命”中,监狱属“军管”,红卫兵进不去。所以监狱里的犯人,除学习《毛泽东选集》、《毛主席语录》、《最高指示》联系思想,检查自己,过认罪关外,未受到外界的冲击,也末发生“武斗”。这真是“祸兮福所依”!
1968年秋,我的有眼患青光眼,眼压升高,疼痛难忍。一位针灸大夫误诊为偏头痛,用针灸给我治疗,耽误了正确的诊治时间。一位大夫确诊为青光眼,又借口“文化大革命”,外面太乱,不肯送我到外面有眼科的医院去治疗。监狱的医务所没有眼科大夫,他让一位外科大夫给我做眼科手术。青光眼有些好转,但出现了后遗症 白内障。
1969年春,山西省第一监狱由太原迁到祁县。这里新修了一个劳改监狱,面积很大,在祁县城外,四面高墙,便于看守,犯人难以越狱逃跑。工厂区与犯人居住区分开,窑洞式的监房有20多排,每排可以住100多人。监狱周围,圈以电网,戒备森严。关押在这里的被改造者,几年都难以出大门一次。印刷车间有个犯人,把“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排成“毛泽东思想的伟大‘黑’旗”,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枪毙了。
1971年春,我右眼的白内障发展到看不清人了,左眼也想了青光眼。监狱医务所的那位外科大夫,又用针拨法,给我治疗有眼的白内障,效果并不好,但是可以照明看道。1973年秋,我左眼的青光眼发展到了严重的程度,眼压高到7OmmHg。我写信给医务所张主任,要求送我到太原治疗,获得批准。
到了太原,住在公安医院(劳改医院)。该院没有眼科,转送我到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该院眼科的主任医师宛大夫亲自给我检查。他说:要立即做手术;否则,有失明的危险。当时病床十分紧张,沈大夫和下大夫商量,设法给我安置了一张病床,要我住院。但是劳改医院的干部借口安全问题(怕我从附属医院跑了),不同意留下我住院。他们要求沈大夫在门诊给我做手术,手术后即用救护车拉回劳改医院。沈大夫说:做了抗青光眼手术,立即坐救护车,经过颠簇,效果不好。沈大夫不同意在门诊给我做手术。劳改医院的干部就用救护车把我拉回去了。
我左眼的青光眼在发展,心中十分焦急。我再次请求公安医院领导,送我到有眼科的医院做手术。1973年冬,劳改医院送我到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一位年轻的大夫接受了劳改医院干部的要求,在门诊给我做了左眼的青光眼手术。手术后立即用救护车把我拉回劳改医院,影响了手术效果。不但青光眼没有治好,眼压仍在5OmmHg以上;还造成了后遗症 白内障。不得己,1974年秋天,又送我到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劳改医院的干部仍然要求沈大夫在门诊给我做青光眼手术。沈大夫说:你们既然坚持不同意把葛佩琦留在我们医院做手术,为了挽救葛佩琦的视力,我到你们劳改医院去给他做手术。你们回去和你们医院的领导商量一下,确定一个做手术的时间,通知我,我一定准时前去。过了约3星期,沈大夫来到劳改医院手术室,给我重做了左眼的青光眼手术。我左眼的眼压很快由5OmmHg降到2OmmHg。我左眼的青光眼算是好了,但白内障还在发展。
青光眼是一种损伤视神经很厉害的眼病。由于太原劳改医院的干部,在1973年秋不准我住山西省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眼科病房做手术,一直拖延到1974年秋,沈大夫主动到劳改医院,才给我做了手术。经过这一年多的拖延折腾,我左眼的视神经受到重大损伤。所以经过沈大夫手术后,眼压虽然降下来了,不疼了,但视力却降低了很多。
1975年12月,我在太原得到宽大释放,在回北京之前,我专程到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去拜谢沈大夫。不巧,他出差了,我甚感遗憾!1986年,沈大夫看到上海《文汇月刊》1985年第6期上,刊登的叶永烈同志写的《泪人恨 葛佩琦传》之后,他写了一封信给我的家属(因他不知道我的通信处)。其中谈到当年他到太原劳改医院给我做手术的情况。现在摘抄两段如下,请读者看看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一位医德高尚的大夫,要坚持医疗原则,给一个“劳改犯人”做手术,是多么困难啊!
沈大夫的名字是沈述约。他原是青岛医学院毕业生,1958年调到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眼科工作。1979年调回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眼科。下面是沈大夫在信中写的到太原劳改医院给我做手术时的情况:
“情况是这样:我原在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眼科,1973年秋,我接到劳改医院通知,叫我在二院门诊给‘犯人’葛佩琦作抗青光眼手术。我不同意。我说,在门诊作了抗青光眼手术后,用救护车拉回去,就可能影响手术效果。要作,就住二院眼科病房作。劳改医院的干部不同意。时隔一年多,劳改医院第二次通知我在二院门诊给葛佩琦作抗青光眼手术。我仍然不同意。我对劳改医院的干部说:你们既然不同意让葛佩琦住二院眼科病房作手术,我就到你们劳改医院给他作手术;你们回去订个时间,通知我,我一定去。过了一段时间,他们通知我去劳改医院。当时对病人未能做详细检查,也没有能作手术前的必要处理,即手术。这一作法,对于一个多年来作眼科工作者来说,是未遇到过的。可是当时的处境是没有办法的。”
“在我得到要到劳改医院给葛先生作手术的通知时,当时我的邻居是山西省中医研究院放射科主任蒋维祥大夫。我告诉他,我要去劳改医院给葛先生作手术。他还再三叮嘱,一定要作好手术。我说:一定争取作好手术。给葛先生作完抗青光眼手术,他下了手术台(正常情况下,应是用手推车送回病房,劳改医院是让葛先生走回病房的),向我鞠了一躬,并说:‘感谢毛主席!’我们两人连握一下手都不能,站在旁边有公安人员。手术以后怎样治疗,我一点也不清楚了;怎样观察病情,用药是否妥当?我全不知了。1976年初,我去大同给空军检查体格,得知葛先生由太原回北京了,而且回家前还去二院找我告别。这是同事转告我的,因为我不在,情况是否这样?我也说不准。这之后,我牵挂的是他的眼病。因为青光眼是最多或盲的病因之一,在正常环境下手术,也不敢说成功;更何况当时务件是那样差。手术前进检查一下都没有,即手术。”
现在我来谈谈沈大夫在信中提出来的手术后的治疗情况:手术是上午10点左右做完的,我走回病房,躺在床上,中午没有吃饭。下午一位外科大夫来看了看;间我:疼不疼?我说:现在还不太疼。他给了我几片止痛片,并说:疼了就吃。根据我过去做青光眼手术后的经验,我问那位大夫:青光眼手术后,不是要点消炎药和降眼压的药吗?不是还要打消炎针吗?大夫说:公安医院没有眼科,没有点眼的药品;我让护士给你打青霉素针消炎。过了一会儿,护士来给我打青霉素,带来一支治皮肤病用的四环素药膏。他说:大夫要你用这支药膏点眼,每4小时点一次。晚饭我吃了一个窝窝头。夜间,手术刀口疼得厉害,我要求打止痛针。值班的护士说:值班大夫睡觉了,你先吃止痛片,天亮再说吧!这个病房住了约有20名病号,患有不同的疾病。大夫每天来查病房时,也顺便问问我的刀口疼不疼了?没有专管我的大夫。因为劳改医院没有眼压计、裂隙灯、暗室等仪器设备,不能量眼压,也无法检查青光眼手术后的病情变化。
依照党的“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政策,“劳改犯人”有了病,是可以住到社会上的医院做手术的;只要劳改单位派一位管理人员陪住,就可解决安全(逃跑)问题。例如,我在北京市看守所患肋骨结核时,就是由一位管理人员陪同,住在社会上的医院做的手术。我不知道山西劳改医院根据党的哪条政策不准我住到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眼科病房做青光眼手术?劳改医院的大夫既然知道该院没有点眼用的药品,手术后,为什么不请沈大夫开处方,派人到沈大夫所在的医院,把点眼所需用的消炎药、降压药(如绿霉素点眼水、毛果云香硷点眼水等)取来了而要用治皮肤病的四环素药膏作代用品?这是负责的救死扶伤的大夫应有的态度吗?沈大夫在信中说,“手术前连检查一下都没有,即手术”。为什么手术前没有检查一下?因为劳改医院没有眼压计、裂隙灯、暗室等设备,不具备做青光眼手术的条件,无法做手术前的检查。当时太原公安医院(劳改医院)的领导明知该院不具备做眼科手术的条件,而通知沈大夫来给我做青光眼手术。这究竟是认真落实党对“劳改犯”的医疗政策?还是敷衍塞责,应付差事?医院领导的差事倒应付过去了,我的眼晴却快瞎了(只有0.1的视力)。
时隔10多年,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叙述1973年秋至1975年春,我在太原劳改医院治疗青光眼的经过,是希望从中吸取教训,不再使今天的劳改犯人蒙受像我当年蒙受的这种不应有的视力损伤!